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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謝陽筆錄(三)

2017年02月06日

中國人權于2020年7月2日按:始於2015年7月9日的“709大抓捕”即將五周年,中國的法治和人權狀況不見改善,反而愈加惡劣。2020年6月30日即香港回歸紀念日前夕,中共政府緊急推出香港國安法,將施行於內地的打擊“國安犯罪”的那套違反人權的制度強加於香港。香港人一旦被以“莫須有”的理由扣上“國安犯罪”的帽子,將面臨什麼樣的處境?陳建剛律師記錄的會見謝陽筆錄有著現實的借鑒意義。

陳建剛律師是“709大抓捕”事件中謝陽律師的辯護律師,因為揭露謝陽被酷刑的情況而遭受中共當局打壓。2017年1月陳律師公開了《會見謝陽筆錄》及視頻披露《陳建剛律師:會見謝陽始末,駁斥無良官媒》。下麵的《會見謝陽筆錄(三)》是陳律師首次公之於眾。

謝陽律師于2017年12月26日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定罪,同時判決免於刑事處罰。陳建剛律師因不堪中共騷擾和迫害,於2019年被迫逃離中國到美國。


會見謝陽筆錄(三)
 

時間:2017年02月06日;

地點:長沙第二看守所西二會見室(謝陽專用);

被會見人謝陽,以下簡稱謝;

會見人  劉正清律師、陳建剛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記錄:   陳建剛         ;

 

律師: 謝陽你好,過年好。我向你傳達你家人還有很多很多朋友們對你過年的問候,關心、鼓勵你的朋友太多太多了,我不能一一列明,你但凡能想到的,估計都有。

:過年好。謝謝大家,我也給大家拜年。

律師:先說說你在看守所是如何過年的?

:過年算是正常。

律師:春節前到現在的情況我給你說一說。上次會見你之後,我在春節前公佈了和你的兩次《會見筆錄》,當然,和我預想的一樣,所有的網頁和應用軟體在很短時間內都被刪除和銷號了,但是這兩份《會見筆錄》還是被很多人特別是律師們看到了,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律師朋友們都很欽佩你,也有更多的人來關注你,當然也關注整個709案件所有的當事人。

:替我謝謝大家。

律師:很多朋友現在替你、替我擔心。因為公佈了你的《會見筆錄》,曝光了員警無恥、下作的刑訊辦案方式和對你們的構陷,大家都擔心你會遭到殘酷的報復,畢竟你還在看守所。也擔心我,因為我曝光了這件事,我會遭到殘酷報復,畢竟我也不是自由身,這些你懂的。

:我知道。我難道被他們折磨的死去活來我還要幫著他們、順服他們說謊嗎?我要說他們一切偵查活動都合法嗎?我要跪在地上任他們打嘴巴我還要一口一個“大老爺恩重如山”地頌揚他們嗎?我為什麼要這樣下賤地活著?我要說出事實,哪怕是刀山火海。

律師:你的《起訴書》我看了,外面很多律師們都看了,我們倆都是律師,對於起訴書不需要解釋。對這種案件進行辯護,無異于告訴指控方把黑當黑、把白當白,不要黑白顛倒、是非倒置。我想這道理從公檢法到你到我們辯護人,再到709背後的總策劃都是明白的,但這樣黑白顛倒的案件能夠把你關押到最長期限、能夠對你刑訊、能夠對你起訴,說明當局對這種不公不義就是要進行下去,所以,對於你以後就本案的命運,你要有思想準備。有可能你會遭到最殘酷的報復,當然,我也可能。

:我有準備。我個人生死都已經置之度外,只是(……)我家裡兩個孩子還小,告訴朋友們,幫我照看我家裡的孩子,我連累我老婆受苦,很對不起她……即便我被迫害致死,像曹順利一樣死在看守所,讓我孩子將來知道,爸爸沒有做壞事,爸爸愛他們……

律師:你說一說我上次會見你之後在你這邊發生了什麼事情?

:1月17日王德華,他是長沙市國保支隊副支隊長來找我談過,他說即便是我認罪也不能給我取保。

律師:之前我們談到了你到了看守所,看守所包括管教袁進以及各位看守所的領導都希望你能夠認罪,並做了多種工作,除了勸告、側面施壓和袁進對你的逼迫外,他們還做過什麼?

:有。我這麼長時間在公檢法和看守所的手中,這種逼迫、欺淩當然是隨時存在的。袁進對我的打擊,他是當眾挑明向眾人說出來的。在2016年11月18日上午,大概9時40分左右,因為我當時是在長沙公安局第二次補充偵查期間,最後期限就是11月16日,18日就屬於超期羈押了,我通過監舍內報警裝置向值班員警魯某(不知道全名)做了反映,但是直到中午12點過5分,沒有給我任何答覆。我再次向魯某報告,後來魯某親自來監舍,利用執法監督儀地聽取了我的彙報,他說他只能如實向所領導報告,其自身無權做出決定。但對於我被無任何合法手續的這種非法關押居然無人過問,既然沒有合法手續,他們還是這樣繼續關押我。由於這種對我的非法羈押在持續中,我有權表示反抗,我拒絕從放風場地進入監舍。魯某安排值班人員看守我,對我的問題不置可否,他就離開了。

律師:然後呢?你一直在望風場地嗎?

:是的。到下午1點半以後,管教袁進警官來到監舍門口,聽了我拒絕進入監舍的理由,隨後告訴我,長沙市檢察院的《換押證》已經送至看守所,依據法律規定,看守所在三天之內送達給我,都是合法的。我知道他這是說假話。他這個人就是一個混日子、不學法律,想通過折磨我讓我順服了,他能立功然後換個好的崗位,其實他對法律一無所知。我要求他出示法律的規定,同時告知他,任何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實體權利產生變動的法律文書,必須在送達當事人後,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這是法律常識。在我沒有收到新的《換押證》以前,只能視為沒有有效的《換押證》,那麼看守所對我的羈押就是非法的,我有權對此事表達抗議。

律師:我以前來會見你的時候,有一次趕上法官劉征來給你送達換押證,是不是以往都應該這樣?

:是啊。從公安局到檢察院、從檢察院到公安局、從檢察院到法院,為了迫害我折磨我,這樣來來回回多少次,最起碼的手續是要有的吧?但他們沒有。

律師:繼續說?

:袁進還是說看守所有三天送達,但就是不說是哪個規定,他這樣欺負不懂法律的人習慣了。我說既然你說這樣做都有規定,能否將你所說的話形成記錄,並簽字認可?他說可以。於是我從放風場進入監舍,袁進立即關閉了風門。我把我們的對話如實記錄下來要求他鑒字確認,此時袁進立即翻臉,拒絕簽字。這種言而無信的做法是一種卑鄙無恥的做派,我因此說他在耍流氓。他聽後打開風門,沖進監舍,將我推倒在鋪板上,並命令其他監舍人員用抹布塞住我的嘴。事後他又退回放風場地,當眾對我說如果我膽敢再次進入放風場地,他將會對我實施新一輪的打擊。在別人的阻止下,我沒有再次進入放風場地。

律師:他所說的新一輪的打擊是什麼意思?

:就是利用他做管教的權力,千方百計地逼迫我、折磨我,我進入看守所後他就是這樣幹的。

律師:事後袁進有進一步威脅、逼迫你嗎?

:有。這是在11月18日,袁進毆打我之後我立即對他向監所進行了控告,但結果可想而知,沒有任何調查,沒有任何處理。對我的這種虐待和折磨、毆打是公然進行的,是看守所員警和領導都知道但又是被許可的。如果不被許可,我是不是被袁進毆打最起碼應該調查一下吧,但什麼都沒有。隨即我又被袁進毆打。

律師:什麼時候的事情?因為什麼事?

:2016年11月21日上午,我攜帶部分案件材料,在員警潘某(不知道全名)的押送下去會見律師。走到第一監舍附近時被袁進看到,他命令我不准攜帶材料參與律師會見。我告訴他這是我與律師討論案件時所必須要用到的材料。他仍然不允許,我只好返回,將資料送給同監舍的人員,然後,在潘某的押送下原路回去見律師。走到第一監舍的附近時袁進在那裡等我。見到我他命令實習警官將我全身進行搜查。

律師:袁進為什麼這樣做?對所有的人都這樣做嗎?

:他這是故意刁難、侮辱我,其他人會見帶材料都是自由的。會見律師核對案件證據,我就是辯護律師,我不是沒有辦過案子,這種不懂法律有一點權力就以為自己了不得了的員警其實就是在故意整我,他對法律一竅不通的。

律師:然後呢?

:我對這種羞辱式的搜查非常不滿,我就對他說平時少幹缺德事,就沒必要總懷疑別人將醜事張揚出去。在搜查完以後,我繼續朝會見室走。當走至一樓半時,我又說,你們用這些耍流氓的手段對待我,這些事我肯定會傳播出去。袁進以我罵他為理由,將我堵在一樓半,命令實習警官攜帶執法儀,要求我把剛才所說的話重複一遍,我重複了兩遍。此時,他又說,還需要對我做筆錄,我不同意,因為會見時間很有限,他這是剝奪我會見律師的權利。

律師:然後呢?

:袁進堵在一樓半與二樓之間的樓梯間,再次強調,如果我不配合做筆錄,他決不允許我去見律師。這就是他的目的,繼續迫害我,剝奪我會見律師的權利。我就說:“你算個毛,就只知道耍流氓!”他聽後向我沖來,抓住我的手銬,用死力將手銬銬得更緊,然後抓住手銬的中間部分,用力將我往二樓拽。到二樓往右拐後,立即對我實施毆打,朝我的肩部及頭部猛擊4、5拳。我雙手被手銬銬的很緊,只好大聲呼叫“袁進打人”。因遭受頭部重擊,頭腦發昏,遂扶住樓梯蹲下,然後繼續呼叫。

律師:然後呢?

:後來,駐所檢察官劉某(不知道全名)趕到現場。我要求當場對袁進提起控告,劉檢察官答應事後會找我瞭解情況。然後我就下一樓向胡副所長報告整個事件的過程。在胡所長的干預下,才見到了張重實律師。

律師:那你這一次又被毆打,又見到了駐所檢察官劉某和看守所的胡副所長,你提出了對袁進的控告,以後有什麼結果嗎?

:沒有任何結果。

律師:這是你被抓以後第一次律師會見嗎?

:是第一次合法的會見。張律師以前來過,那不是會見,是員警安排,帶他進來,且員警一直在場,就幾分鐘,我們幾乎沒有交流。這一次是到了檢察院以後,公安局和看守所所有不讓我會見的手段都用盡了之後,才允許我會見律師的。

律師:我看案卷,有一件事讓我很震驚,在其他核對其他事實之前我必須先向你核對一下。案卷當中有兩處都提到“嫖宿幼女案”,比如在補充偵查第13卷中,長沙市公安局《補充偵察報告》中表示,“已補充犯罪嫌疑人謝陽嫖宿幼女被長沙市隆平高科派出所採集指紋的情況說明材料一份”。這件事是怎麼回事?

:這就是這幫辦案的員警的手法,汙名化,盡最大可能地汙名化我,抹黑我。如果看這個案卷中這樣說,我就是嫖宿幼女的嫌疑人了,我嫖宿了誰家的幼女?是員警家的嗎?他們怎麼知道的?什麼時候的事情?為什麼沒有對我立案、審判?如果我真的辦過這樣的事情,為什麼至今不處理我?難道這些知道真相的員警是婊子養的,他們在掩蓋事實維護他們自己的臉面嗎?(極大憤怒)我家裡有妻子和女兒,這些折磨我、構陷我的禽獸員警像尹卓這些人,他們也是人生養的嗎?他們就這樣抹黑我?!用男女關係來汙名、抹黑,他們一再試圖這樣對付我。我在被他們關押期間,他們總是來詐我,說“謝陽,你有幾個女人我們都知道,如果我告訴你老婆,對你家庭關係恐怕不太好吧?”我當時就告訴他們如果你們發現了,一定先告訴我老婆。這一手他們沒有奏效,又來拿幼女抹黑我,這幫人渣……

律師:稍等,你慢慢想想。你以前是否有被警方採集指紋的經歷?

:我沒有任何前科。好多年前,又一次我在大街上看別人下象棋,好多人都在,有員警來要求我們採集指紋,沒有告訴我任何原因和案由,就是採集指紋然後就讓我們回家了。其他就沒有了。我要是有任何什麼幼女的事情,把我謝陽拉出去碎屍萬段……這樣故意抹黑我,真是一幫不要臉、天良喪盡的禽獸!

律師:沒有就好。案卷中沒有和嫖宿幼女有關的任何證據和後續程式,警方的這種侮辱性的表述不知道意圖。

下個問題,說說你對長沙市檢察院鄧鋒、易丹兩位檢察官的控告。你為什麼要控告他們?

:他們違法辦案,他們是參與對我迫害的兇手。

律師:為什麼這樣說?你說說過程?先說說這兩位檢察官吧?

:鄧鋒,男;易丹,女,都是長沙市檢察院的檢察官,負責對我案件的逮捕審查,決定是否對我批捕。2016年1月7日上午,他們來到我被指定監視居住的酒店,即長沙市開福區德雅路732號頤天賓館207房。其實我們都知道,他們來就是走一下法律程式而已,至於案件事實,根本不在他們任何考慮範圍之內。按照法律規定,是否批捕需要檢察官訊問當事人。

律師:他們問了你什麼?你有沒有把有關刑訊的事情告訴他們?

:他們有筆錄的,但是案卷中我沒有找到。我們需要要求出示。我明確向他們表示我收到了非常殘酷的刑訊逼供,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對我所做的所有《訊問筆錄》都不是我真實意思的表示,我要求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追查偵查人員的法律責任。

律師:他們怎麼說?

:鄧鋒和易丹說《訊問筆錄》分兩次進行,第一次主要是談偵查筆錄是否屬實、第二次專題聽取我對刑訊逼供的事情,我要求他們將有關刑訊逼供的事實記入筆錄,否則我不簽字,他們就是以這種理由欺騙我,說還要專門來做第二次的筆錄。因此在第一次筆錄中就對是否刑訊就不予記錄。在獲取了我第一份《訊問筆錄》後,他們就再也不來見我了。

大家都知道,他們就是走一個過程,我被迫害是一個流水線的作業,走到他們這裡他們補上一刀,就是這樣而已。但是,作為一個人,不應該這樣無恥和卑鄙,即便是在體制內也不應該這樣靈魂卑屈。其實我很可憐他們的。2016年1月7日來見我,我表示所有的口供筆錄都是假的,但是他們在8日就下達了長檢監偵-批捕[2016]11號《批准逮捕決定書》。這就是一個過場。什麼公檢法權力的劃分,我們以前辦案子知道都是假的,現在我親身經歷一遍,我自己親身見證這種刑事案件審判的虛假。沒有審判,只有迫害和鎮壓。我會被整成什麼程度在抓我之前就已經決定在幕後的操作者手裡,後面的檢察院檢察官,他們更明白,傳聲筒而已。

律師:我們回頭仔細核對一下凡是參與你這個案件中的人員,你仔細想想這些人名和職務?

:好。案卷中有(翻閱卷宗)。

我們以前提到的一些人,比如偵查階段的員警、國保有:(1)李峰,他是湖南省公安廳國保總隊員警;(2)李克偉,他是長沙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支隊長;(3)王德華,他是長沙市國保支隊副支隊長;(4)胡雲峰,他是長沙市國保支隊員警;(5)王鐵砣,他是長沙市國保支隊第六大隊大隊長;(6)朱恒,他是長沙市國保支隊第六大隊副大隊長;(7)葉雲,他是長沙市國保支隊第六大隊指導員;(8)謝樂石,他是湖南省洞口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

後面的審訊人員,(9)周浪;(10)尹卓;(11)屈可;(12)李暘(不是陽光的陽);(13)周毅;(14)莊曉亮;(15)董文鈞(字跡不清晰,見卷2第17次、第19次筆錄);(16)張可;(17)周??(字體不易辨識,見卷2第119頁);(18)葉雲;(19)黃導;(20)周瀟刃;(21)朱宏;(22)張春蓮;(23)盛潔;(24)顏嘯;(25)劉科;(26)陳曉平;(27)鄭丹;(28)??(字跡不清,見卷8第99頁),這些人都是長沙市公安局的員警,應該或者大部分都是國保。其中周浪、尹卓對我的審訊最多。

(29)袁進,他是長沙市第二看守所的員警,在看守所對我多次毆打,想盡千方百計折磨我的就是他。

(30)劉曉紅(男),他是湖南省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31)李維寧(男),他是長沙市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32)方惠(女),長沙市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33)胡勇超,長沙市檢察院檢察官;(34)段小龍,長沙市檢察院檢察官;(35)姜彬,長沙市檢察院檢察官;(36)李治明,長沙市檢察院代理檢察官;(37)王志勇,長沙市檢察院檢察官;

律師:你上次說到還有一位姓金的公訴二處的副處長,是不是金燦照檢察官?

:應該就是他。(38)金燦照,長沙市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這些是檢察官。後面還有一些參與作假證構陷我的人。

律師:不著急,我們慢慢說。如果有公平、合法的審判,這些人應該出庭作證接受質詢的。

謝:(看案卷)證人證言中的證人,(39)向斌(身份證號碼433024197509260071)、(40)宋正陽(身份證號碼430123197603155311)、(41)李新建(身份證號碼430111195505252519)這三個是長沙市雨花區法院的法官,(42)黃麗娜(身份證號碼43011119831012502X)是書記員。(43)李卓(身份證號碼430525198204206117)、(44)粟禎祥(身份證號碼430223199104109112)、(45)楊知行(身份證號碼430527098803071819)、(46)胡召弟(身份證號碼430802199203097728)這幾個人是雨花區法院的法警。對我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指控主要就是這幾個人的證言。有關那次雨花區法院開庭,到底是我擾亂法庭秩序還是他們非法審判、欺淩百姓,我們待會說。法官、書記員何法警都出來對我指證指控,他們都是對我迫害的幫兇。

證人(47)張在剛(身份證號碼430103196310232539),他是長沙國土資源局雨花區分局拆遷科的科長;(48)鄒俊(身份證號碼43072519870601487X),長沙國土局雨花區分局人員,雨花區國土資源局301辦公室他是長沙國土資源局雨花區分局拆遷科的人,他們都是拆遷村民房子政府的一方,現在在對我迫害的案件中又成了對我指控的證人。

律師:還有嗎?

:還有幾個國保。(49)劉亞輝、(50)謝坤、(51)郭篷,這三個都是長沙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七大隊的國保,劉亞輝是教導員;謝坤、郭篷是科員。

還有一個筆錄上寫的是經商的商人叫(52)趙志,但是沒有他任何資訊。在對我的微博所做的《遠端勘驗筆錄》中他都是證人。我發幾個微博就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了,這些人都是參與迫害我的兇手。

另外,長沙市檢察院的兩位檢察官方惠和李治明都是迫害參與者,《起訴書》署名的是他們倆。我就是以後出去了這《起訴書》也得留著,紀念這個人鬼混淆的時代……

律師:我們就先談這些吧。有關《起訴書》中的事情,我們下次談。

:好吧。
 

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謝陽簽字)

劉正清(簽字)

陳建剛(簽字)
 

謝陽(簽字加指模)

日期: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