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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飛躍被隨州警方增加一指控罪名

2017年08月16日

湖北維權人士、《民生觀察》網站創辦人劉飛躍的辯護律師文東海在會見後通過檢察院了解到,劉飛躍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隨州市公安局已補充偵查完畢,於2017年8月8日再次移送隨州市檢察院,但增加了一個罪名指控——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律師得知公安局在結束補充偵查後仍提審劉飛躍,指此為非法。

劉飛躍於2016年11月被刑事拘留,12月被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今年5月被起訴到隨州市檢察院,7月檢察院將案件退回隨州市公安局要求補充偵查。


劉飛躍被隨州警方增加一指控罪名

國內信息

2017年8月16日

2017年8月15日劉飛躍的辯護律師文東海會見後通過檢察院了解到,劉飛躍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於2017年8月8日被隨州市公安局補充完畢,並再次移送隨州市檢察院,同時增加指控了一個新的罪名——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律師在會見他時,他說到在8月11日,隨州市公安局仍然在提審他,但據隨州市公安局發給律師的短信介紹,他們已經於8月8日結束補充偵查,此時提審顯屬法外之舉,律師在會見劉飛躍後,又趕到檢察院就劉飛躍提供的情況和檢察院交涉,併申請調取補充偵查案卷,但承辦檢察官解釋,案卷仍在公安局,並說是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要求公安局在審查起訴期間提供證據,但律師看了該規定後,發現檢察院機械地理解該規定的個別字句,很顯然該規定就是規定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權力,該規定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對第一款的限定,其意在告訴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覺得需要公安局補充證據,可以採取退回補充偵查的方式補充證據,而不是隨便什麼時候都可以要求公安局增加證據,檢察院同時訴律師,是他們同意公安局在補充偵查終結後再次去看守所會見劉飛躍。律師指出,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終結後又把案卷退回公安局並繼續偵查(包括去看守所提訊劉飛躍的行為)都是違法,應當立即糾正,檢察官記下了律師的要求,同意回去再研究答复,因案卷不在檢察院,檢察院和律師約定下週後可以復制案卷。

劉飛躍,生於1970年2月5日,湖北省隨州市人,曾任教於隨州市曾都區東關學校,《民生觀察》網站創辦人。2016年11月18日被隨州市公安局刑拘,同年12月23日被隨州市檢察院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隨州市公安局經多次延期,於2017年5月23日起訴到隨州市檢察院,隨州市檢察院於2017年7月8日將案件退回隨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一個月,同年8月8日隨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終結,又將案件移送到隨州市檢察院,劉飛躍現羈押於隨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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