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律師為王芳作無罪辯護——王芳案一審辯護詞

2017年02月10日

案號:(2016)鄂0106刑初605號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本案當事人王芳的委託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本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王芳犯有尋釁滋事罪沒有事實和法理根據,依法不能成立。

一、根據一事不兩罰的原則,控方指控的王芳的行為(事實)之前都已經作了處理,不能再作本案的定罪依據。

《起訴書》指控王芳“2015年5月20日,……身著‘當人民恐懼政府,即為暴政’等字樣服裝,……抗議黑龍江省慶安縣火車站槍擊案……”,及“2015年6月15日”在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採取“拉橫幅、舉標語”等方式圍堵,就算是事實成立,也是已經行政處罰過了,不能就該事實再進行刑事處罰。如果再以此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所謂刑事證據,對王芳升格進行刑事處罰,嚴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在實體上,王芳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依照本案《起訴意見書》和《起訴書》的內容,控方指控王芳犯尋釁滋事罪,是基於以下四項事實:

(1)“2015年5月20日,……身著‘當人民恐懼政府,即為暴政’等字樣服裝,……抗議黑龍江省慶安縣火車站槍擊案……”;

(2)“2015年6月15日”在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採取“拉橫幅、舉標語”等方式圍堵。

(3)“被告人王芳因不滿政府處置上述慶安火車站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為引起關注,向政府施壓,於2015年7月25日15時許,夥同10餘名對社會不滿人員,在本市武昌區黃鶴樓東門進行集會。其間,由被告人王芳將其攜帶的印有“維權抗暴、公益良善”、“道義鐵肩”、“釋放屠夫”字樣的服裝分發給集會人員,進行集體拍照。事後,將上述照片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並編造虛假資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4)追加起訴的事實:“被告人王芳夥同尹旭安等無業人員于2015年2月2日,在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聲援正在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當事人。當天,蘇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派出警力200餘人在法庭外維持秩序。被告人王芳及尹旭安等人對現場設置的警戒非常不滿,與現場維持秩序的工作人員理論,質疑現場設置的合法性,打出印有習近平總書記圖片海報,部分聲援人員情緒激動,呼喊口號吸引大量群眾圍觀,造成法院門口路段交通擁堵,同時被告人王芳及尹旭安等人不聽執勤民警勸阻,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企圖沖入庭審現場,造成現場秩序嚴重混亂。”

辯護人認為,王芳的這四項行為,均不構成刑法上的尋釁滋事罪罪。

關於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王芳的上述行為,顯然不屬於這種情況。

1、王芳並無糾集他人聚集的行為。數十人出現在慶安縣火車站要求查清事實真相,並非王芳糾集前往的。是一群有良知的公民自發前往的。

2、王芳並無起哄鬧事,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其舉牌、穿衣、拉橫幅都是以和平的方式,表達對法制、憲政、民主等理念的認同與支持,是行使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的合法行為。公訴人提供的現場視頻和照片,都可以表明,王芳等人的行為,只是在表達自己的意見,而不是為了擾亂現場的秩序;他們沒有在現場起哄鬧事,更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建築物損壞、公私財物受到重大損失等後果。

綜上所述,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符合《刑法》第293條所列舉尋釁滋事罪的四種情形。與尋釁滋事罪風馬牛不相及,毫無關聯性。

三、控方對王芳的指控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對王芳的指控完全是欲加之罪。

1、王芳沒有尋釁滋事行為

從庭審調查的情況來看,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芳有尋釁滋事行為,控方出示的現場圖片及視聽資料清楚地顯示現場秩序井然。王芳參加四次打橫幅的行為,四次行為均沒有引起現場秩序的混亂,沒有侵害周邊任何人的合法利益,也沒有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只是在保安或者員警非法干預不當執法的時候現場才顯得有些波動,但造成這種後果的原因不是王芳本身行為造成的,是保安或者員警非法侵害公民的正當權益引發的,如果需要有人承擔責任的話也應當由那些違法侵權的員警和保安承擔。公民呼籲官員尊重人權,本身就是一種言論表達的方式,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這種合法的權益應當受到保護,不應當受到干預和衝擊。

2、王芳的行為性質:

王芳的行為是一個公民正常行使憲法權利的的行為,其行為的實質是在踐行憲法第35條所規定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41條所規定對政府官員的批評建議權。王芳的行為沒有逾越法律的界限。 

王芳的行為都是憲法和法律框架內的合法行為,而憲法權利是應當受到保護的,辯護人不明白為什麼在公共場所和平地表達訴求就要受到干預?現今社會象王芳這樣犧牲自己寶貴的時間和精力關注社會問題並試圖推動社會進步的公民已經鳳毛麟角,他們希望通過自己的微薄之力讓這個國家走上光明的未來,他們才是合格的公民,真正的愛國者,我們這個社會都應當向他們致敬。但不幸的是,他們不但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反而因為愛這個國家愛這個民族而成為階下囚,這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悲哀。辯護人認為,如果我們每個公民都像王芳這樣,都積極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履行憲法所設定的義務,我們的憲政夢早該實現了,王芳也就不可能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接受這荒唐的審判了。雖然王芳是個普通的小人物,雖然這個案件只是千千萬萬刑事案件中的一個極普通的案件,但歷史會記住這一頁。王芳只是做了一個稱職的公民所應當做的一切,王芳無罪。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王芳既沒有尋釁滋事行為也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也不存在尋釁滋事罪刑法293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更不用說有什麼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果。其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相反王芳的行為不僅對社會無害而且有益,王芳的行為應當受法律保護並且應當受到社會尊敬,王芳是無罪的。希望在座的審理此案每一個法官都要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歷史的責任,本著法治的精神,秉承著一個普通人的良知給王芳一個公正的判決。

四、本辯護人要特別強調的是: 

1、王芳等人不畏強權獻身公益事業,是出於對憲政、民主、法制的嚮往與追求。王芳本是英雄,今天卻淪為階下囚,這不僅是王芳的不幸,也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悲哀!

2、本案控方曾兩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那就表明,至少在做出補充偵查決定的時候,檢察院是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那麼,從所謂的補充偵查卷的全部內容來看,偵查部門沒有補充任何有價值有意義的證據,故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公訴人卻悍然起訴,這本補充偵查卷,足以證明公訴人是在徇私枉法,也足以證明,本案到目前為止,至少在證據是仍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所以,王芳是完全無罪的。

五、結語

儘管本案的證據和現行的法律,足以表明王芳是完全無罪的,但如果法院最終作出有罪判決,我並不會因此而感到意外。

在一個由單個政黨壟斷全部政治權力的國家,一個宣揚和傳播自由、民主、法治等憲政理念的人,對專橫而自私的權力壟斷者來說,當然是有罪的。

在一個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形同具文的國家,一個伸張、爭取和踐行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的人,對嗜權如命、畏民如虎的專政統治者來說,當然是有罪的。

在一個動輒因言加罪、迫害無辜的國家,一個主張和聲援新聞自由的人,對堅持党管媒體的言論扼殺者來說,當然是有罪的。

在一個貪腐遍地、苛政如虎的國家,一個大力呼籲官員公開財產的人,對橫徵暴斂、弄權自肥的當權者來說,當然是有罪的。

但即使如此,我仍然堅信,就算法院出於政治迫害的企圖,判決王芳有罪,歷史也終將宣佈她無罪。今天的有罪判決,只會讓明天有更多的人知道:在這個公權肆虐、正義淪喪的年代,有一個人始終無懼強權,不怕犧牲,為踐行自己的理想和信念而甘冒矢石,奮力前行;她為了讓自己的國家獲得自由,不惜一再犧牲自己的自由;她為了讓自己的國家迎來光明的未來,不惜讓自己走向黑暗的監獄。

六、最後本辯護人要說的是:

我們作為法律人(含合議庭成員及出庭公訴的公訴人)能經辦此案,是揚名立萬可遇不可求之萬幸!面對強權和某些利益集團借“維穩”“保政權”之名,誇大敵情、虛報戰功、邀功請賞、騙取維穩經費而肆無忌憚地破壞法律之際,若本案經辦法官能秉承法律人基本的良知和道德勇氣,堅守《刑訴法》第5條“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判處本案二被告人無罪,雖然你們可能會因此賦閑,但一個萬人稱頌的偉大法官從此誕生!此必將成為世界人權史上的一段佳話而美名遠播!當陰霾散去,中華民族迎來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你們功不可沒!人們銘記於心!你們也將名垂青史!

曾記否?二戰後國際法庭在審判納粹反人類罪行時就具體個人所犯的罪行曾確立的原則是:“不得依據政府或上級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責任。”!政府或上級命令尚且不能免責,何況你違反現行的國內法!當陰霾散去,那麼未來“依法治國”就絕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到時依當時有效的法律來厘清責任就是順理成章之事了!更何況我們中國是一個替罪羊文化深厚的國家!——古有曹操借糧官之頭穩定軍心,近有“五人幫”文革亂法,幫主高高掛起,嘍囉“四人幫”入獄、螻蟻“三種人”被清理!歷史經驗殷殷可鑒!不可不察!作為芸芸眾生為稻粱謀的你我,誠如司馬遷所言“夫人情莫不貪生惡死,念父母,顧妻子。”此乃人性使然!縱使你們抵擋不住邪惡,那麼以現行法律作擋箭牌虛與委蛇消極應付,既不會有殺身之禍,也不會影響你們的稻粱謀!雖人各有志但人性相通,此殷殷之言,拳拳之心!不知諸位理解否?

為此,本律師再次重申:本律師絕不為避一時之禍而苟且替任何違法者背書買單!

有人說法律人是天然的政治家,雖然你我也許都不是政治家這塊料,但要有政治家的遠見卓識——不要被別人賣了還要替別人數錢!
 

辯護人:劉正清
2017年2月10日

錯誤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錯誤

網站遇到非預期錯誤。請稍後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