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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民主、討論我黨”有罪,深圳龍崗董奇被起訴(附起訴意見書、起訴書)

2018年01月08日

居住在深圳市龍崗區的廣西籍青年董奇,於2017年5月24日被捕,次日被深圳市龍崗分局以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6月30日被批准逮捕,12月28日被提起公訴。董奇的罪證包括通過網路“加入了討論民主、討論我黨甚至詆毀我黨我國等的70多個微信群”,及通過互聯網製作、售賣印有“推特”圖表、“一切都是剛剛開始”的文化衫等。本文作者獲悉,董奇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王全璋、屠夫等人的有關消息,也成為董奇的罪證。


“討論民主、討論我黨”有罪,深圳龍崗董奇被起訴(附起訴意見書、起訴書)

雲起

居住深圳市龍崗區的董奇,因為在網上定制印有“推特”圖示、“一切都是剛剛開始”的文化衫,於2017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抓捕,後被以“尋釁滋事罪”刑拘、逮捕,經龍崗區檢察院兩次退偵,現於2017年12月29日移送法院審理。

龍崗分局《起訴意見書》指控稱:董奇對我國的基本制度不滿,認為我國社會公平公正不夠,各種制度也不公平,沒有做到真正的“一人一票”等,陸陸續續加入了討論民主、討論我黨甚至詆毀我黨我國等的70多個微信群,成為了郭文貴的追隨者,不僅通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網路社交平臺推廣郭文責,還推廣郭文貴“一切都是剛剛開始”的口號,並通過互聯網製作、售賣印有“推特”圖示、“一切都是剛剛開始”的文化衫,企圖在現實社會中製造不良影響,擾亂我國社會秩序。

龍崗檢院的《起訴書》指控稱,董奇長期、多次在眾多微信群、朋友圈、QQ群等資訊網路上,編造各種虛假資訊,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並指使他人在資訊網路上散佈,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據知情人透露,上述《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中所涉及的董奇“編造各種虛假資訊”、“企圖在現實社會中製造不良影響,擾亂我國社會秩序”、“並指使他人在資訊網路上散佈, 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指控,警方在移送審查起訴以及目前檢察院移送法院審理的相關案卷中,均沒有提出具體的事實依據,更沒有相應證據。

同時,據知情人透露,《起訴書》“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這一項指控,似乎更是空穴來風,因為從公安卷、檢察卷中,都沒有董奇“明知”的供述,他人“明知”,應該是不應該算到董奇頭上的。

有分析人士指出,這些指控很難成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是一種行為的結果,應當有相應的行為結果的發生,但目前從案卷所反映的內容來看,並沒有這樣一種行為結果的發生。至於“企圖”,更是荒誕無稽了。從目前閱卷來看,董奇也沒有這種“企圖”的供述,這個“企圖”,應該是公安和檢方隨意加到董奇頭上的,是公安和檢方對他人主觀思維的一種臆想。退一步說,即便董奇有此“企圖”,也不能說他有罪。“企圖”就是一種主觀願望,並非行為本身,這樣的主觀想法,其實就是“思想”,就是“想了一想”而已,難道這種“想了一想”的念頭,也是犯罪?這就好比坐在家裡看到外面暴雨一片,就想起一句話“讓暴風雨來得更猛烈些吧”,就被抓進監獄一樣的荒唐。

據知情人透露,在公安、檢方的案卷中,均沒有涉及“虛假資訊”的具體內容,據推斷,大概指的是《起訴意見書》中所說的,郭文貴在接受美國之音、《蘋果日報》的採訪時和在推特上“爆料炒作我國內政的高官貪腐內幕,污蔑我黨及國家領導人”,使董奇成為了他的追隨者,因而推廣郭文貴。

分析人士指出,郭文貴這些爆料,如果是“虛假”的,應當有法院的審判結果才能作為董奇案的證據,民眾所能知道的所謂對郭文貴發出的“紅通令”,並沒有涉及郭文貴爆料本身,而郭文貴在國內時的可能的犯罪行為與他在國外的爆料是兩碼事,不可混為一談,同時,無論爆料是實還是虛,都不存在“污蔑我黨及國家領導人”的問題,在一個正常的國家裡,民眾有權對政治公眾人物,尤其握有公權力的政治公眾人物,包括一個黨或一個國家的領導人,提出任何質疑,如果這位領導人認為這侵害了他的個人權益,他可以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式解決這個問題。一句話,在一個正常的國家裡,永遠不可能出現“污蔑我黨及國家領導人”的問題。公民批評、質疑政治領導人,是行使政治選擇、政治監督和政治批評權利的方式。如果將質疑行為以刑事懲罰,勢必對政治批評和民主監督產生顯著的恐嚇效應,導致民主政治名存實亡。

至於《起訴意見書》指控的董奇對我國的基本制度不滿,認為我國社會公平公正不夠,各種制度也不公平,沒有做到真正的“一人一票”等,陸陸續續加入了討論民主、討論我黨甚至詆毀我黨我國等的70多個微信群,有分析人士指出,我國社會存不存在公平公正不夠的問題,中共的一系列文件和其領導人的一系列講話,早就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如果民眾認為我國社會存在公平公正不夠的問題是犯罪,那不是在搧他中共自己的臉嗎?只許他中共說中國社會存在公平公正不夠的問題,老百姓就說不得,這成何體統?這不是笑話嗎?“討論民主、討論我黨”也有罪,曠古奇聞!你中共不是天天喊著“民主、法治”嗎?

分析人士指出,最根本的一條,退一步說,即便董奇的言論,確實“污蔑我黨及國家領導人”,而這些言論都是發生在微信群、朋友圈、QQ群裡的,微信群、朋友圈、QQ群的封閉性、私人空間性,決定了董奇也不構成犯罪。網路空間分為網路公共空間和網路私人空間,一般的論壇、微博和網路自媒體等任何公眾均可流覽的可以看作是網路公共空間,而微信群、朋友圈、QQ群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需要是群主或帳號所有者的好友,並經群主或帳號所有者的邀請才能進群,才可以看到,這猶如自家的客廳,民眾在此的言論完全屬於私密社交言論,這些言論僅限於特定的人(朋友或者群友)可以看到。現行《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將其私人空間的私密言論作為定罪根據,這是要追求什麼樣的社會秩序和國家秩序?

據知情人透露,在送審案卷中,董奇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有關王全璋、屠夫等人的有關消息,意欲為他們或他們的家屬捐贈一定款項,也成為董奇“有罪的”依據。董奇“案發”時,王全璋、屠夫等人一直被不審不判地拖著,為沒有經過法院宣判有罪的人們,轉發幾個帖子,意欲捐贈一定款項,怎麼也談不上有罪,更可況,王全璋、屠夫被羈押數年,不審不判是鐵的事實,民眾對這種肆意踐踏民主與法治的行為,沒有監督權、批評權嗎?即便法院宣判他們有罪,意欲為他們捐款,這不正是仁愛之中的“惻隱之心”嗎?“惻隱之心,仁之端也。”共產黨人連兩千五百多年前的孟子的覺悟都沒有?你沒有惻隱之心也就罷了,也容不下別人有?

知情人透露,律師已經在1月8號去龍崗區法院瞭解了情況,因為目前尚需對《起訴書》及案卷進行進一步研究,律師尚不便發表評論,本文作者尚沒有與律師取得直接聯繫,目前也沒有接到開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