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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濤案情況通報

2016年02月23日

2016年2月18日,新疆維權人士張海濤被烏魯木齊中級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報罪”二罪併罰判處19年徒刑,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人民幣。張海濤的辯護律師說,他很堅強,堅稱自己無罪。他已提出上訴。


【張海濤案情況通報】(說明:因本這幾天很忙,再加之身體微恙未及時發布,特致歉!)2016年2月18日(星期四)上午在烏魯木齊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看守所會見了張海濤。張海濤很堅強,他說:看守所的警察勸認罪,爭取輕判,但他認為自己無罪。他說“我是無罪的,我始終會為自己做無罪辯護”。要我轉轉告:對外面朋友們的關心和幫助,表示感謝!

一審判處張海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報罪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數罪併罰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2萬元。判後,張海濤提出了上訴。

當天下午即到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與經辦法官交涉此案的相關意見及遞交相關法律手續。在家屬的陪伴下約見了一審經辦法官王某。王某稱當天(2016年2月18日)下午向高院移交卷宗,律師閱卷要到高院才能閱,並告閱卷時最好事先與高院聯繫。

劉正清201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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