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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法治」對香港的衝擊

2020年05月23日

5月21日(星期四),北京當局宣佈了一項《決定》草案,以制定在香港實施的國家安全法;該法將禁止四項被認定的國家安全威脅: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主義和外國干涉。此舉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安全法。預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在本屆會議上通過《決定》草案,授權人大常委會起草此項立法,並將其直接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該附件列有適用於香港的與國防和外交事務有關的國家法律)。實際上,該《決定》草案規定了一個將繞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立法程序的立法程序。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表示:「這一公然的舉動,標誌著北京在進一步努力加快廢除‘一國兩制’框架;該框架旨在保護香港的法治和基本權利與自由,並確保其享有高度自治權。

「在香港之外,它還展示了一個不負責任的政權對整個世界構成的威脅——它違反其國際承諾、無視國際標準。」

全國人大的行動觸及了香港長期存在爭議的立法問題的核心;這一問題可追溯至2003年,當時香港政府首次嘗試提出此立法。那年,由於擔心這樣的立法將賦予地方和大陸當局全面的權力侵蝕公民權利和自由,從而引發了大規模的抗議活動,最終迫使當局撤回立法條例草案。

通向《決定》草案之路已於4月份以令人震驚的發展速度被鋪就,包括香港中聯辦4月17日宣佈其不受《基本法》約束(這種令人震驚的表述很快就被特區政府接受),4月18日逮捕15名著名民主人士,然後是經由香港立法會主席指定,安排一名親北京的立法會議員主持內務委員會主席的選舉。所有這些都清楚地表明瞭北京的強硬路線和對港人實行獨裁控制的決心。

譚競嫦說:「在政治上無能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無恥共謀下,起草了硬逼香港人吞咽的國家安全法的《決定》,這是可悲的和令人不能容忍的。林鄭月娥已經放棄了代表香港人民利益的責任。」

在5月22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林鄭月娥為自己向北京投降的立法程序辯護,將民眾抵制對第23條立法稱為「阻礙」。「我們無法通過這項立法……因此,現在是中央政府採取果斷行動的時候了。」

《基本法》對大陸當局可能對香港施加的法律種類有嚴格的限制。第18條規定:除了有關國防、外交的之外,「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該條款還允許北京在香港「動亂」時決定該區進入「緊急狀態」並可下令實施全國性法律。

為了給這種緊急性提供根據,林鄭月娥通過選擇性地只聚焦2019年開始的大規模反引渡法案抗議活動中一些參與者的暴力,突出恐怖主義的威脅。近幾周來,她和特區政府內其他親北京的喉舌,都馴順地重複北京的敘述,發出有關國家安全威脅日益嚴重、正在破壞香港穩定與繁榮的警報。

《決定》草案明確表明,該立法將允許大陸當局在香港設立機構,以「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然而,林鄭月娥不顧邏輯和事實,在5月22日的新聞發佈會上堅稱:「香港將仍然是一個非常自由的社會,言論自由、抗議自由、新聞自由將繼續存在……因為這些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受《基本法》的極大保護。」

難以想像林鄭月娥真的相信她所提供的香港形象符合於北京的政策聲明——拒絕憲政民主、普世價值和新聞自由,並將其稱之為「錯誤思潮」(「9號文件」);要求法官保持「對党絕對忠誠」。

基於這些意識形態和政治需要,人大常委會不太可能為香港制定符合國際規範和標準並尊重和保護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國家安全法。此項立法更有可能成為北京手中的另一種政治化武器,以確保只允許那些支持黨的路線的聲音和活動。

「香港人民站在揭露和反對威權攻擊他們基本權利和法治的第一線。他們在向世界展示,頂住一個強大的獨裁政權是可能的,但他們也在付出嚴重的代價,」譚競嫦說。

「國際社會現在如果不採取有意義的行動並給予他們支持,就是作為搭便車者獲得不公正的利益。」

事實上,鄧小平(1978年至1992年中國的最高領導人)1974年在聯合國大會特別會議上曾表示

如果中國有朝一日變了顏色,變成一個超級大國,也在世界上稱王稱霸,到處欺負人家、侵略人家、剝削人家,那麼世界人民就應當給中國戴上一頂「社會帝國主義」的帽子,就應當揭露它、反對它……

呼籲採取行動

中國人權敦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全球社會各階層利益相關方(政府、國際組織、民間社會團體、企業、媒體、學術界和個人倡導者),為保護香港人民依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而盡其所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在草案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必須採取必要措施,以減少對「一國兩制」框架的進一步損害,並與各方進行負責任的對話,以確保香港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應有的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根據以往與國家安全法有關的立法慣例,徵求各利益相關方對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這些利益相關方包括香港的法律、學術和商業界以及民間團體。若不這樣做,只會加劇它已經遭受的信任和合法性缺失的危機。

其他國家政府

中國人權敦促各國政府運用各種外交手段,以確保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遵守和尊重國際標準,包括言論和見解自由、和平集會權和參與權。在認真考慮對香港人民的相關影響的基礎上採取行動,具體行動包括:

  • 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當局作出正式聲明,或發表有具體行動支持的公開聲明。
  • 呼籲中央政府遵守國際法、特別是《中英聯合聲明》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作為《中英聯合聲明》的共同簽署國,英國政府必須採取具體步驟,以確保條約義務的有效履行,包括根據國際條約法採取任何補救辦法。
  • 實施現行立法,對參與持續侵犯人權的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的官員和其他人士採取措施。
  • 在下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選舉中,對中國的預期候選人資格進行嚴格審核,批判性地進行選舉程序,並以符合確保人權理事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原則立場投票。
  • 作為聯合國成員國,要進行監督,並確保香港民間社會行動者——他們一直積極參與和監督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香港特區政府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情況的下次審議,並作出了貢獻,以確保進行知情和有力的審議——不會因行使這些權利及其它權利而受到報復。
  • 關於任何經濟制裁或措施,應與其他國家一道,仔細考慮對香港人民的影響和經濟影響的範圍。

冠狀病毒病衛生危機有力地暴露了一個不負責任的、不透明的治理制度對其本國人民和世界構成的威脅。這是一個關係到存亡的時刻——國際社會必須與香港人民站在一起,支持他們實現建立民主香港的願望。

總而言之,事實仍然是:只有一個充滿活力的自由公民社會,擁有獨立的媒體和法治,才能確保全體香港人民獲得可持續的真正穩定和繁榮。

中國人權資料
相關資料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香港可能濫用恐怖主義和煽動叛亂立法向中國發出的信函(2020年4月23日):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