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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律师退庭申诉控告声明

2014年01月27日

1月27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丁家喜、李蔚、袁冬、张宝成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鉴于公检法机关办案程序存在一系列严重违法情况,丁家喜的代理律师程海当庭拒绝辩护,愤而退庭,并向上级检察院、人大依法申诉和控告。程海律师在其退庭申诉控告声明中列出了7条该案程序的违法之处,希望上级机关进行监督并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程海律师退庭申诉控告声明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我是丁家喜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一审辩护人。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大家可能不清楚律师法对律师有更高的要求。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职责是“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六院部委实施刑诉法若干规定第10条据此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本案公检法机关办案程序一系列严重违法:

一、海淀区检察院严重违法拒绝纠正

1、丁家喜和赵常青案2013年12月6日由北京市检察院指定海淀区检察员管辖,海检12月13日就向海淀区法院起诉,期间在丁家喜已经明确表示仍聘请侦查阶段的本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本律师的律所函和委托书已经交一分检院、情况下,不从一分检调取本律师的律师手续、或不通知我去递交律师手续、阅卷和听取辩护意见,剥夺了丁家喜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

2、最高检察院刑诉法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本案起诉书所列的公诉人为“代理检察员”庄伟、周健辉、赵鹏。经查,庄伟2007年11月、周健辉2011年11月分别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简称一分检)检察员,赵鹏是一分检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代理职务必须有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等的规定,且代理职务的设定都是某机关首席官员的缺位,一般职务没有代理的设置。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2003)规定,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暂设代理主任、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职务。还如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缺位和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务。但代行职务是指代履行上级的职务,如宪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这里副主席代行主席部分职务时,绝对不能称代理主席”。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代行职务和代理职务都必须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都是往上一职务代理或代行职务。所以,海淀区检察院指派庄伟、周健辉、赵鹏以代理检察员身份担任公诉人,于法无据,他们不能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法为规定检察官可以在两个检察院同时任职,如果三人真的在海淀区检察院任助理检察官,按照检察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调出一分检的,应当提请免除其在一分检的检察官职务。私设了代理检察员的职务,并违法批准等人公诉人。2014年1月21日庭前会议上庄伟、周健辉称最高检察院刑诉诉讼规则(试行)中所说“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院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就是代理检察员的辩解,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律师了解到,有些检察院私设“代理检察员”并担任公诉人的情况很普遍,但普遍存在不是法律依据,只能说明这些检察院在此问题上认识的错误。

3、把丁家喜等6被告人的案件重新分拆组合起诉无理。北京市公安起诉意见书中丁家喜和赵常青为一案,本来6人合并成一案审理即可,因为起诉罪名、涉嫌犯罪事实、证据都完全一样,硬重新分拆成丁家喜和李蔚为一案,完全没有任何理由。二、海淀区法院严重违法也拒绝纠正

4、本案属于法定公开开庭审判的案件,海淀法院范君、徐进(被告人介绍)等法官竟然在2013年12月15日把丁家喜、赵常青、张宝成、袁冬、李蔚、李刚六人私自拉到法院,分别讯问,从上午9点到下午3点,秘密审讯,没有律师在场,剥夺丁家喜人以及律师的辩护权,严重违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前法官只应在两种情形下可以单独见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并告知可以委托律师、送达开庭传票。讨论有关程序的庭前会议应该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辩护律师到场。

5、在我三次提出要求后,海淀法院覃波法官、审判长范君等拒绝给辩护律师复制视频证据,违反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受委托的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后有权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或“案卷材料”。剥夺了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权。

6、本案属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海淀法院覃波、书记员亓静通知2014年1月8-10日到法院集体庭前观看我们要求复制的视频证据,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关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当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辨认、质证的规定,属于秘密庭前出示证据,违反公开审理的规定。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制裁的是首要分子,海淀区法院管辖的本共同犯罪案,全案6个被告人被分拆成4个案件,今天在隔壁三法庭审理的袁冬和张宝成案,应当合并审理而肢解分拆,使案件事实的查明增加困难,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主要的用意是肢解成多个案件后,每个参与要求官员财产公开、教育平权打横幅、散传单的6明被告人,都要成为“首要分子”,蓄意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枉法裁判。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程序正义,不可能有实体正义。任何诉讼,诉讼参与人的资格问题都是最重要的程序问题,如果允许没有公诉人资格的三个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参加庭审,无疑是对中国法律极大藐视和践踏。以上违法行为有些没有逆反纠错的可能性,但审查起诉阶段剥夺辩护权的问题、公诉人的资格问题、剥夺辩护律师的复制视频证据的错误,是应当纠正也完全可以纠正。

以上一系列严重违法昭示着本案不可能会有公正的实体审判。海淀法院和海淀检察院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告人丁家喜和本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必须被遵守,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会议上说要信仰法治。作为一名律师,我有义务维护丁家喜的合法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认为,本案海淀区检察院应当提请海淀区法院延期审理,纠正剥夺丁家喜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权、违法设定代理检察员担任公诉人等错误,海淀区法院应当同时纠正剥夺律师复制视频证据的错误。鉴于以上原因,现我拒绝做配合检察院和法院违法的辩护,退出本次庭审,立即向上级检察院、人大依法申诉和控告,希望在上级机关监督下,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我拒绝本次庭审辩护并没有解除丁家喜和其妻子罗胜春对我的一审辩护委托,只是退庭申诉控告,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辩护权。

本律师依法当庭拒绝辩护,你院应根据最高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准许。

丁家喜一审辩护律师程海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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