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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毛贼”、“包子”,王江峰获刑两年(图)

2017年04月12日

山东招远市网民王江峰在经过两次庭审后,于2017年4月7日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起诉书和判决书都是笼统地提及王江峰辱骂诋毁已故和现任国家领导人,但没有载明具体事实,只是在两次庭审的质证阶段,从检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才可以知道所谓辱骂贬损是因为王江峰在其微信和QQ上,转发或发布了含有称毛泽东为“毛贼”、称习近平为“包子”、“傻逼”等内容的帖子;同时,王江峰说过的“一人一票颠覆政府”、“阅兵时左手举在额前”、“宽衣解带”等也被作为呈堂证供。


称“毛贼”、“包子”,王江峰一审获刑两年

吉利

山东招远“包子案”被告王江峰家属,4月12日收到律师转来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书称,王江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书落款日期为4月7日。

王江峰,山东省烟台招远市人,1970年生人,大学文凭,因为在其微信群、微信朋友圈、QQ群、QQ空间上,转发或自发了含有称毛泽东为“毛贼”、称习近平为“包子”等内容的帖子,于2016年9月9日被招远警方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正式批捕。

2017年3月23日和30日,招远法院看守所法庭分别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检察员王岩出庭支持公诉,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李永恒律师、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祝圣武律师出庭做无罪辩护,审判长是刘永文。

判决书称,王江峰通过微信、QQ等形式转发或者发表诋毁毛泽东、习近平的文字、图片,这些信息严重贬损了毛泽东、习近平个人的声誉,对他们个人声誉、形象的诋毁必然在群众心目中造成对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负面认知,极易引起人心混乱、社会动荡,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故意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大,应对其酌予从重处罚。王江峰当庭能够承认自已发表的不当言论并表示悔过,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检方建议刑期是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起诉书和判决书都是笼统地提及王江峰辱骂诋毁已故和现任国家领导人,并没有载明具体事实。只有在两次庭审的质证阶段,从检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才可以知道所谓辱骂贬损是因为王江峰在其微信和QQ上,转发或发布了含有称毛泽东为“毛贼”、称习近平为“包子”、“傻逼”等内容的帖子,同时,王江峰说过的“一人一票颠覆政府”、“阅兵时左手举在额前”、“宽衣解带”等也被作为呈堂证供。

对于辩护律师所提出的王江峰所发布的言论并不是针对个人人品进行攻击,而是就一些重大国家政治事件发表的不满言论,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普通的自然人,不应当包含政治领袖和政治人物以及王江峰在网络空间发布不当言论,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发布等辩护意见,均没有被法庭采纳。

王江峰辩护律师在其辩护词中说,在所有的现代法治国家,当街谩骂国家领导人、举牌谩骂国家领导人都不构成犯罪,这是常识。在现代法治国家,普通民众(区别于明星人物)在客厅里、朋友圈(区别于媒体、公共场所)发泄对政治领导人的不满,谩骂攻击政治领导人,甚至都不构成民事违法,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民主政治就是赋予了普通民众批评、非议政治人物的特权。

有评论指出,这个人权比美国好五倍的国家,称呼“包子”、“傻逼”都要被判2年,估计人人都是罪犯,所有人概莫能外!这个判决,意味着向文革的大倒退已经上升到“法律” 的层面,预示着中国的人权状况将会进一步恶化,影响十分恶劣。

目前,家属已表示,将就这一判决结果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