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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法律备忘录:五位被拘女权活动人士取保候审

2015年04月13日

在被拘留37天后,王曼、韦婷婷、郑楚然、李婷婷和武嵘嵘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获释。她们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而是继续作为“犯罪嫌疑人”。她们目前的状况涉及到几方面的限制和管束,包括:

  • 行动自由;
  • 通讯,以及
  • 可能接到传讯以进行进一步调查。

局应该无条件释放五位女士。“取保候审”就像悬在五位活动人士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法律上随时可能依着当局的意愿对公民行动进一步打压。鉴于中国政府正寻求用成文法律手段来解决家暴问题,试图阻碍公民行动只能使其为解决中国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做出的努力付之东流。

“取保候审”简介*

  • 这一被称作“取保候审”的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于1996年和2012年修正) 第六章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于2012年修订)第六章第二节中“强制措施”的组成部分。(双语链接:)
  • 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实质上,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均可决定实行“取保候审”。
  • 期限12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是,期间不遵守限制性条件可能会受到法律处罚。
  • 可以在羁押期限届满但公安局仍想要继续侦查的情况下使用。公安局可以在“羁押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时候使用“取保候审”。(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四))。
  • 有实体文件:公安机关需草拟“取保候审”文件,经过批准(必要时可以只要内部批准),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并捺指印。(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
  •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不得同时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但必须取其一样。(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 有许多附加条件:获得“取保候审”的人士需要遵守两组条件。强制性条件和选择性条件(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5和86条):

强制性

选择性

(1)未经公安局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1)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局报告;

(2)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是一个概略性的法律备忘录,并非用来就某具体案件提供法律建议。

更多关于《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资源可见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