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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玉兰案一审辩护词

2011年12月29日

指控倪玉兰寻衅滋事、诈骗,罪名不成立;西城分局警察谢轶、孟凡旭、赵国平、沈树均、杜华、李涛、周强、曾涛、张志强、付杰等38人,检察员刘文惠等涉嫌徇私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刑责

倪玉兰案一审辩护词   程海律师

审判长、陪审员,审判委员会成员:

被告人倪玉兰亲属和其本人,委托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并指定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我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玉兰于2010年6月17日至2011年4月6日,伙同其夫董继勤在未办理宾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任意占用北京市西城区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无故拒绝缴纳房款共计人民币69972元,期间,被告人倪玉兰、董继勤严重违反宾馆会客登记制度,多次阻止来访人员按章登记并强行撕毁该宾馆的会客登记本;多次辱骂前去催缴房款的该宾馆经理罗建哲、服务业王小亚、高玺、张媛媛等人;在该宾馆的前台、大厅、楼道内多次对服务员王小亚、张媛媛、赵立云等人进行辱骂;在该宾馆装修期间又拒绝换房、退房,严重扰乱了该宾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并给宾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倪玉兰于2011年1月27日,以虚构律师身份及编造被迫害的悲惨遭遇为由,博得被害人赵琳、王强的同情后骗取赵琳的人民币5000元、王强的人民币1000元(均未收缴)”。

认为倪玉兰、董继勤构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倪玉兰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倪玉兰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本辩护人认为,指控倪玉兰犯罪,没有事实依据,控方适用法律错误,办案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一、倪玉兰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倪玉兰夫妇没有任意占用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的故意和事实,入住1018房间,不是任意占用或强占,而是被强占。

双方证据均证明,6月16日晚17时许,倪玉兰夫妇在东城区东皇城根遗址公园应急避难所,被100多警察强制带到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审查至17日凌晨1时许,按市公安局指定,西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处置队队长谢轶、警员孟凡旭、厂桥派出所警察赵国平、沈树均、杜华5人,共同把倪玉兰、董继勤夫妇又强制押进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杜华以倪玉兰、董继勤的名义办理了住宿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一天房费150元(后补),杜华等警察称是替倪玉兰垫付的一天房费。

不管谁付的,6月17日这一天的房费支付给了宾馆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倪玉兰夫妇入住和交房费的法律性质,这里涉及到宾馆、警方、倪玉兰夫妇三方关系。第一,倪玉兰夫妇不愿意入住,因为被强迫,也付不起费,没有办理入住手续也没有交房费,和宾馆没有建立宾馆服务合同关系。第二,倪玉兰夫妇不愿意,众警察强制性地办理入住手续并把倪玉兰推进1018房间,应当是警方公务行为,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的行政行为。倪玉兰没有委托杜华办理入住手续和付一天房费,杜华垫付的一天房费不是他个人民事行为,是履行公务的行为。警方和倪玉兰夫妇是违法的行政强制和被强制的关系。第三,警察交纳了一天房费,却不是交费警察自己入住,而是被几个警察带来的人被强制入住,宾馆按照交易规则收房费,却违法没让入住者出示身份证办理登记和交费,应当知道是违法的行政强制行为。故宾馆是配合警方违法,和警方之间是违法的合作行政强制关系,行政相对人是倪玉兰夫妇。因此,6月17日入住当日倪玉兰夫妇和宾馆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违法的行政强制关系,至于之后双方关系是否仍然为行政关系,还是转化为民事宾馆服务合同关系,存在重大争议。本辩护人倾向于认为仍然是行政关系。

寻衅滋事,顾名思义,“寻”是找,“衅”是不成立的理由,寻衅滋事的肇事者在事件中都是处于强势一方,比如说一个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任意辱骂他人的,否则不可能实现寻衅滋事的目的,因为如果对手强大,不可能得逞。倪玉兰是腰腿瘫痪不能站立行走、体弱多病的残疾人,董继勤是老实巴交花甲之年的退休老教师,是弱势的不能再弱势的一方,面对数十个警察和宾馆工作人员强势的一方,如何能够寻衅滋事成功或既遂?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说“不交房费就是强占”,没有法律依据。

2、指控“无故拒绝缴纳房款共计人民币69972元”,说明三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交纳房费是宾馆房客的义务,双方必须存在住房服务合同关系,而涉嫌寻衅滋事罪是任意占用,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不存在交纳房费的合同义务,法律救济途径是报警或报案后追究刑事责任,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损失。起诉书把拒绝交房费作为犯罪事实,实际描述的是民事纠纷的现象。(补:宾馆从七八月份开始断水电,不提供任何清洁服务,没有提供宾馆服务,宾馆主张支付标准房费也是不合理的)。

3、指控倪玉兰夫妇违反宾馆的会客登记制度、多次阻止来访人员按章登记并强行撕毁改宾馆的会客登记本;多次辱骂宾馆人员,都是所谓受害人的一面之词,证据不足,假如这些事实存在最多也仅属于轻微的民事违约或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无规定宾馆有权对访客登记。辩护人几十年内去过无数宾馆会过客,均无来客登记的要求。要求访客登记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公民依法可以拒绝登记。辩方证人证词证明,该宾馆并无会客登记的规定,本辩护人去御鑫宫宾馆看过倪玉兰三次,从未有人要求登记。像御鑫宫这样的小宾馆要求访客登记,显然是专门为了警方掌控访问倪玉兰夫妇的人员情况的需要而临时专门设计的,是一种歧视性违法做法。

寻衅滋事罪所指的辱骂他人,须“情节恶劣”。假如倪玉兰真有辱骂他人的事实,远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为至起诉时,被辱骂人没有一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如果存在也仅仅是常见的口角之争。

4、指控装修期间倪玉兰拒绝宾馆安排换房、退房,一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通知了倪玉兰夫妇;换房和退房是宾馆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合同变更行为,假如起诉书所说是真实的,恰恰说明这是民事纠纷,而不是涉嫌犯罪。没有法律规定装修不换房和退房就是犯罪。

以上指控倪玉兰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全部是民事或行政违约或侵权纠纷:拒绝交房费,换房、退房,会客登记属于可能的违约行为,辱骂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没有任何一项指控犯罪的事实属于犯罪的范围。

二、倪玉兰没有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指控倪玉兰“虚构律师身份及编造被迫害的悲惨遭遇为由”,诈骗赵琳5000元、王强1000元,与事实不符,是对两人捐助行为的歪曲和诬蔑。

1、指控她虚构律师身份主要证据,是北京市司法局出具的她没有担任过律师的证明、媒体和网络上对她曾经当过律师的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档案馆出具的该档案馆馆藏资料中没有她在该校学习过的记载。

但这些报道中都是别人对她的称呼,控方没有提举她自称是正式律师的证据。中国大陆对律师称谓有两个标准:严格标准是律师法的规定,指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但民间普遍的说法是指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经常为自己和帮助他人维权的人。倪玉兰属于后者。本辩护人提举的西城公安分局出具倪玉兰户口登记信息和她的户口本、证人野靖环等人的证词、倪玉兰在公司办公室的照片等证据都显示,远在1998年底前她担任中国国际贸易总公司法律顾问时,因经常为他人做些义务法律咨询,别人就尊敬性地称她为律师,这种叫法一直持续到现在。2002年被判刑后,她被迫失去法律顾问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档案馆出具证明说该校档案馆内无她的学籍资料,不能充分证明她在该校无学籍。本辩护人也去该档案馆查过,工作人员只是在电脑上查询。她1983年入该校学习,当时的学籍信息是用纸张登记,近几年输入电脑的信息是根据当时纸质信息录入,可能存在她学籍资料漏录入、错录入,或原纸质的学籍登记信息丢失等情况。关于政法大学的学历证书,倪玉兰说是2002年判刑前被警察强制搜走,一直未讨要回来。西城公安分局厂桥派出所给本辩护人出具的倪玉兰户口信息证明、倪玉兰户口本登记信息均显示,1998年公安机关变更登记她户口信息时,她的学历就登记为大学毕业。当时在户口本上登记学历是需要查看学历证书原件的,应当是真实的。与本案侦查机关为同一机关的西城公安分局,1998年就确认登记倪玉兰为大学毕业,庭审前为辩护人出具的倪玉兰户口信息证明再次证明她是大学毕业,办案时又说倪玉兰编造大学学历,自相矛盾。

2、指控她编造被迫害的悲惨遭遇,所指事实是网络报道的2002年被派出所警察殴打致残、无家可归,2008年第二次被判刑在北京市女子监狱被要求爬行等遭遇,认为是编造的。控方提供的证据是行政裁决书,证明她家拆迁安置有大兴区三居的临时周转房,另外西城区德内大街240号还有15平方米的私房,属于有房屋;银行账户上有很多流水,不缺钱花;北京市女子监狱管教人员和犯人出具的证明,说对她没有虐待。以上指控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本律师提交的倪玉兰从1995年到2010年6月的4组17张照片、10位证人书面证词、倪玉兰陈述、以及本辩护词的附件等证据,充分证明:(1)倪玉兰在2002年4月27日被新街口派出所拘留前,身体健康、活泼、漂亮,在中国国际贸易总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在西城区前章胡同19号有自己家的院子和私房,生活幸福美满。(2)2002年4月27日因拍照赵申家被拆迁的情况,被新街口派出所拘留,在派出所被羁押50个小时,身体打残,不能行走,开始柱双拐行走,落下残疾,判刑后从此失去工作。(3)2008年4月15日自家房屋被强拆拍照和维权,第二次被以妨碍公务罪判刑。因为狱中不认罪要申诉,2009年6月前后的90多天里,北京市女子监狱的管教对她惩罚,要她爬行。2009年6月25日第一次在该监狱会见亲属前后,还被要求从500多米外的监室爬行到会见室,会见时满身满手肮脏、红肿。本辩护人在12月29日庭审中,书面请求法院调取新证据,包括2002年、2008年倪玉兰两次被送进西城区看守所时的入所体检登记资料和伤情检查报告、2009年6月25日倪玉兰会见丈夫董继勤和女儿董璇前后从监室到会见室往返的录像,以上证据将会进一步证明倪玉兰被警察和监狱虐待或迫害的情况。如果法院不调取这些证据、或者看守所和监狱不愿意提供该证据、或称该证据不存在、或提供虚假的证据,应当推定些她被虐待事实的存在。

控方称德内大街240号15平方米房屋是倪玉兰家所有,与事实不符。该房屋是董继勤父亲董满堂所有,面积14.4平方米,作为没析产的遗产,归董继勤兄妹7人共有,析产后董继勤的产权仅2平方米,这能算她家的住房吗?至于行政裁决书所裁决的大兴区临时周转的三居房,没人送达她和家人该裁决书,也无人给该房屋的钥匙,能算是她家的临时住房吗?倪玉兰2010年4月出狱后,曾租私房和小旅店居住,因为房主受到外力骚扰不愿租给他们,夫妇俩只得住应急避难所。

一个身体健康活泼、漂亮的女人,由于拆迁维权,被行政暴力变成了拄双拐的残疾人;因为拆迁维权,失去优越工作变成无业人员,没有社保和医保,无钱看病;有自己的住房因拆迁变成了无家可归的人,流浪街头;一无所有,还要抚养已经100岁的外祖母;因拆迁维权两次被判入狱,现在又面临第三次被判刑……这不是悲惨遭遇,什么才算悲惨?如果认为这还不算悲惨,就丧失了基本的人性、泯灭了良心!

3、所谓受倪玉兰诈骗的被害人赵琳和王强,无一人报案称自己被诈骗,警察是以欺骗的方式获得他俩的证词。王强得知自己被警察蒙骗做的证词,愤然委托本律师提举声明和宣读声明的录像,证明自己汇入以倪玉兰名义的银行帐户1000元,是出于对残疾人的自愿捐助,与她是否是律师、是否被迫害无关,声明自己不是被欺骗、不是受害人。赵琳的笔录也是欺骗方式获得,赵琳的证词认为自己是捐助,不认为是受害人。警方的笔录恰恰证明倪玉兰没有诈骗,是两人的自愿捐助,所谓被害人是控方强加给捐助者的,是对捐助者善良行为的极大侮辱。按照两高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两人的证词是警方用违法的欺骗方法获取,依法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倪玉兰的捐助者远不止这两人,据知情人介绍,警察掌握的捐助人名单有20多人,为什么其他人不出证词?因为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对残疾人自愿捐助,是帮助他人的行为。本律师认识倪玉兰后也曾捐助过她,就是根据对她生活悲惨状况的判断然后做出的决定。

如果按照控方逻辑来推论,所有教徒对教会的奉献或捐助,都可以认为是教会诈骗。钱是捐献给神和教会的,那谁见过神或能充分证明神的存在?完全可以说神是虚构的事实,是教会对信徒的诈骗。能这样去做吗?

诈骗必须有受害人,但本案没有受害人。既然是违法犯罪所得就应当收缴并发还受害人,但如果控方收缴了这些钱,发还时捐款人肯定是不会要的,发还不掉就证明不是诈骗而是捐款。控方之所以没有对赵琳、王强的“被诈骗款”予以收缴,是因为如果收缴发还受害人的话,受害人绝不会收取,就转变成控方的不当得利,烂在自己手里。

三、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起诉书指控倪玉兰所谓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仅仅是认为她“严重扰乱了该宾馆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不是“破坏社会秩序”;辱骂他人的事实不成立,假如有也远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毁损(会客登记本)、占用公私财物的事实也不成立,假如存在也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以上都属于民事或行政纠纷的范围,应当由民法或行政法调整。装修不换房、退房更无法律依据。故指控她犯寻衅滋事罪,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2、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指控倪玉兰“虚构律师身份及编造被迫害的悲惨遭遇”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不存在,故适用本罪错误。

3、指控的两罪名都不能成立,故适用刑法累犯的规定也错误。

四、本案公检法办案机关程序多处违法

(一)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1、非法搜查。按照刑诉法第113条、第115条等规定,搜查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家属在场,“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警察搜查时倪玉兰始终不在现场,扣押物品清单未经她清点。

2、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在递交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和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后,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本辩护人递交手续后,西城区看守所和侦查人员联合拒绝律师会见,说要请示领导。在辩护人多次向西城分局督察、西城检察院投诉、提起行政诉讼、并请北京市司法局协调后,才在5天后允许会见。即使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涉密案件也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公安机关藐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

3、西城区看守所的自定的律师会见时间违反国家工作时间的规定。律师上午会见时间为9时30分至11时,下午是14时30分至16时,全天工作时间仅3小时!据说这还是先进看守所。

4、非法限制王桂花、葛志慧、岳起龙等辩方证人的人身自由,不让他们出庭作证,滥用警权,违法行政。

5、2011年12月29日庭审时,竟然出动20多辆警车,近200警察和几十个戴红袖章的人,完全没有必要地把西城区法院团团围住,阻断交通,把很多拟参加旁听的倪玉兰、董继勤亲属董晓平、见证人包龙军等都抓到警车中,闭庭后才放人。浪费司法资源和纳税人钱财,滥用职权。

(二)西城区检察院的违法行为。

1、律师递交手续后,主办的检察官刘文惠官休假,无人安排阅卷,一直等到他十几天休假完才可以阅卷,怠于履行职责。

2、该院的公诉一处、二处竟然联合给西城区看守所下文,荒唐地“规范律师会见”,要求律师每次都必须持律师会见介绍信到公诉人那盖章同意、并给一份该处盖章的起诉书意见复印件,同时递交西城区看守所,方能会见。我书面投诉到该院检察长和纪检部门,都未能解决。是全国独一无二的检察院违法创举。

(三)西城区法院的违法行为。

1、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均规定,第一次庭审前辩方提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无需法庭批准,只有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要求通知新证人出庭时,才有权审查证明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决定是否批准。本律师首次开庭前递交11个出庭证人名单,证明倪玉兰没有寻衅滋事、诈骗罪犯罪事实,审判长喻晓敏无理拒绝,只允许她女儿董璇一人出庭作证,滥用审判权。

2、我书面提交证人名单时,明确要求法院保证证人人身安全和出庭安全。但出庭前,辩护人分别接到出庭证人王桂花、葛志慧、岳起龙等人的电话,说自己被警察等控制在家里,不让出庭作证,庭审前证人野靖环也被非法控制在新街口派出所。证明法官喻晓敏或书记员张叶婷涉嫌把证人名单非法泄露给警方,不仅不依法保护证人人身安全,还涉嫌和警方联手限制他们人身自由,滥用审判权。

3、首次庭审时,把仅有的五六个旁听席全部由20多岁的年轻男女占满,不让任何一位被告人的亲朋好友旁听,野蛮剥夺他们的旁听权。

4、法院内和法庭内外由几十个穿便服不明身份的人维持秩序,极不不规范也不严肃,应当由法警和身穿法院制服的法院工作人员维持秩序。

5、庭审时一个半小时后,倪玉兰体力不支,无法在轮椅上坐住,喻晓敏让她躺在简易床上吸氧继续审理了两个多小时,如此对待残疾人,太不人道,几近残忍。

五、办案人员和责任人员涉嫌非法拘禁和徇私枉法罪。

(一)2011年6月16日晚把倪玉兰、董继勤强制从依法可自由栖身的东城区皇城根应急避难所押解至御鑫宫宾馆,属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造成恶劣的社会和国际影响。按照刑法和最高检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涉罪警察有西城分局谢轶、孟凡旭,赵国平、警察沈树均、杜华5人,

(二)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本案指控倪玉兰的所谓犯罪事实,是明显的民事或行政纠纷,是公民的正常捐助,两罪都不存在被害人,法律关系明确。侦查、检察机关明知倪玉兰不构成犯罪,仍然对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涉嫌徇私枉法罪。

涉嫌本罪的西城分局警察有36人多,包括该局厂桥派出所张杰、薛新、吕矿胜?王玉杰、林四松、李建华、李杰、王晓明、汪洋、邵宁、石建强、杨和晨?赵庆松、冯宝义、李锐、杜华、李语冰、孙长洪、张大安、郭胜印;该分局谢轶、孟凡旭、曾涛、张志强、李涛、周强、周亚平、毛斌、李静、倪乾伟?赵昀、魏强;勘察、鉴定人何欣、伊雁秋?付杰、刘哲;以及决定对倪玉兰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其他责任人员。

涉嫌徇私枉法罪的西城区检察院人员有检察员刘文惠,以及决定对她逮捕、提起公诉的其他责任人员。

如果西城区法院判决倪玉兰有罪,认为她有罪的合议庭成员、以及决定判罪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也将共同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对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六、结束语

在办案过程中,公安和检察院办案人员都提到,这个案件有外国势力介入,美国和欧盟等国大使都去看过倪玉兰,是政治案件。这非常可笑。

美国和欧盟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就像我们公民之间的朋友关系一样。二次大战美国给于中国人民巨大帮助,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邓小平随之访美取得很大成功,之后江泽民、胡锦涛等也先后访美。美国大量企业和产品的进入,给中国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如通用的汽车、微软的软件、奥尔玛超市、摩托罗拉手机、可口可乐、波音飞机、肯德基和麦当劳、宝洁的化妆品等,缺少这些,我们的生活不可能像现在这样好。难道友好国家或者建交国的大使只能见我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官,不能见普通公民?见了就构成犯罪?这太过荒唐。美国大使为什么只见倪玉兰,没见别的被拆迁户和残疾人?就是因为她的悲惨遭遇,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人员,是底层中的底层,但是在不懈地努力和抗争着,应当给与国际人道关怀。如果她家拆迁安置问题早已合理解决,她的悲惨生存状态得到很大改善,美国大使还有必要去看她吗?她的悲惨遭遇是一些坚持违法违约的人造成的,美国大使会见她也是这些人促成的。如果她这种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正好相反极不正常的生存状态持续下去,在这次被判刑出狱后,相信还会不断有外国大使去看她。责任在谁?

倪玉兰已经因为拆迁的事被判刑两次,这次还要第三次判她的刑。如果第三次出狱还是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有人觉得丢脸还要请她住宾馆,因为交不起房费,是否还要第四次、第五次判刑,非要治她于死地不可?责任部门要做的不是不断判她的刑,送她夫妇入狱临时居住,而是合理地解决她家的拆迁安置和基本生活,永久性地消灭她的“犯罪”根源。

本案是一些人为维护虚假的社会稳定和北京形象所制造的假案,希望法院维护国家法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要成为违法行为的帮凶和庇护者,否则最终必然要承担历史责任和法律责任。

总之,应当宣判倪玉兰无罪,要求法院惩治真正的犯罪者。

 

辩护人:

2011年12月29日

附件:

  1. 德内大街240号董满堂名义房产证复印件页3页;
  2. 董继勤、倪玉兰抚养的100岁外祖母张桂芝户口本复印件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