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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对刘远东的起诉书

2014年01月24日

“南方街头运动”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刘远东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案于2014年1月24日在广东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于当日结束,未作宣判。刘远东在他的法庭陈述中说他没有犯罪;如果南周抗议事件再次发生,他仍将毫不犹豫地参加。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天检公刑诉[2013] 2242号

被告人刘远东,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80330031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居委镇政府宿舍。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抽逃出资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景护,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730714571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金恒北一街34号2504房。2013年3月1日因涉嫌抽逃出资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涉嫌虚假出资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远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被告人刘远东在2013年1月7日至本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报业集团门口,采取举牌、演讲方式吸引了大批的围观群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集人员最多时达数百人,并阻碍民警执法,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当晚,刘远东联系到余刚等人并纠集他人参加之后的在上址的非法集会。2013年1月8日,余刚等人应邀至上址并有举牌、演讲、合影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同年1月9日,被告人刘远东再次到上址,用同样方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

201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刘远东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广州市三吉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三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景护协商,由被告人刘远东支付人民币6800元服务费,三吉公司负责代其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申请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 0万元的广东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远奥公司)。后三吉公司先出资人民币3万元用作远奥公司的注册资本,再申请增资至人民币50万元,上述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三吉公司将垫付的共人民币5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

2011年11月至12月,胡绍耿(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经与三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景护协商,由被告人胡绍耿支付人民币8500元服务费,三吉公司负责代其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广州新锐摄影有限公司(下简称新锐公司)。后三吉公司出资人民币1 00万元用作新锐公司的注册资本,上述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三吉公司将垫付的共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金转走。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杨景护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告人刘远东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李闯、黄品乾、黄会杰、罗珊、余刚、陈金杨、张体超、杨惠清、蔡汝风、林清雅、麦月娇、胡绍耿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无视国家法律,申请公司登记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东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是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帆

附:

  1. 被告人刘远东、杨景护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 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12册,光盘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