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今天判决,警方对广州市民李维国2013年5月因告知民众观看其向当局递交举行纪念“六四”游行和烛光集会的申请而遭警方拘押的处罚为合法。这一判决将对中国公民集会权利,即便是非正式聚会产生影响。
2013年5月21日,李维国在网上发布准备翌日前往广州市公安局和越秀区分局递交游行申请的信息。申请书中援引了中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2013年5月23日,李维国在递交申请的第二天,遭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警察抄家,并搜查了电脑和电话。随后警方收缴了李维国的U盘,并以“煽动非法集会”为由,将其行政拘留15天。李维国不服,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警方剥夺其人身自由和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集会自由的权利,但海珠区法院拒绝受理此案;李维国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责令海珠区法院立案受理李维国的诉讼案。
1月22日,海珠区法院经过45分钟的庭审后,公布了一项5页的判决书,裁定李维国在网上发布信息,召集公众围观他5月22日递交游行申请,以及得到两名公众到场响应,构成了 “煽动非法集会”,并判决警方对李维国实施的拘押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该法庭援引《治安条例》55条认定对李的抓捕合法,该条款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消息人士告诉中国人权,李维国准备对这一判决提出上诉。
中国人权汇编了有关此案文件并选译了部分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