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李维国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今天判决,警方对广州市民李维国2013年5月因告知民众观看其向当局递交举行纪念“六四”游行和烛光集会的申请而遭警方拘押的处罚为合法。这一判决将对中国公民集会权利,即便是非正式聚会产生影响。 2013年5月21日,李维国在网上发布准备翌日前往广州市公安局和越秀区分局递交游行申请的信息。申请书中援引了中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2013年5月23日,李维国在递交申请的第二天,...
在李维国2013年5月22日递交了于当年6月4日举行游行和烛光集会活动的申请后,警方于次日搜查了其住所、电脑及电话,并于5月24日搜缴了其U盘,并对他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李向海珠区法院对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拒绝受理此案;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推翻了海珠区法院的裁定,责令该法院受理此案。海珠区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开庭审理了李维国的诉讼案,并作出驳回李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李维国打算上诉。 该案相关文件: 申请于6月4日举行集会游行活动的申请书 : 2013年5月22日向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提交。...
订阅 李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