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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維國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今天判決,警方對廣州市民李維國2013年5月因告知民眾觀看其向當局遞交舉行紀念“六四”遊行和燭光集會的申請而遭警方拘押的處罰為合法。這一判決將對中國公民集會權利,即便是非正式聚會產生影響。 2013年5月21日,李維國在網上發布準備翌日前往廣州市公安局和越秀區分局遞交遊行申請的信息。申請書中援引了中國《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3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2013年5月23日,李維國在遞交申請的第二天,...
在李維國2013年5月22日遞交了於當年6月4日舉​​行遊行和燭光集會活動的申請後,警方於次日搜查了其住所、電腦及電話,並於5月24日搜繳了其U盤,並對他處以15天行政拘留的處罰。李向海珠區法院對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拒絕受理此案;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推翻了海珠區法院的裁定,責令該法院受理此案。海珠區法院於2014年1月22日開庭審理了李維國的訴訟案,並作出駁回李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李維國打算上訴。 該案相關文件: 申請於6月4日舉​​行集會遊行活動的申請書 : 2013年5月22日向廣州市公安局和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提交。 申請於6月4日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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