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維國2013年5月22日遞交了於當年6月4日舉行遊行和燭光集會活動的申請後,警方於次日搜查了其住所、電腦及電話,並於5月24日搜繳了其U盤,並對他處以15天行政拘留的處罰。李向海珠區法院對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拒絕受理此案;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推翻了海珠區法院的裁定,責令該法院受理此案。海珠區法院於2014年1月22日開庭審理了李維國的訴訟案,並作出駁回李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李維國打算上訴。 該案相關文件: 申請於6月4日舉行集會遊行活動的申請書 : 2013年5月22日向廣州市公安局和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提交。 申請於6月4日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