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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維國申請於2013年6月4日舉​​行遊行和燭光集會活動的申請書及起訴廣州市公安局等相關文件

2014年01月22日

在李維國2013年5月22日遞交了於當年6月4日舉​​行遊行和燭光集會活動的申請後,警方於次日搜查了其住所、電腦及電話,並於5月24日搜繳了其U盤,並對他處以15天行政拘留的處罰。李向海珠區法院對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拒絕受理此案;李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推翻了海珠區法院的裁定,責令該法院受理此案。海珠區法院於2014年1月22日開庭審理了李維國的訴訟案,並作出駁回李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李維國打算上訴。

該案相關文件:

  1. 申請於6月4日舉​​行集會遊行活動的申請書
    2013年5月22日向廣州市公安局和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提交。
  2. 申請於6月4日舉​​行燭光集會紀念活動的申請書
    2013年5月22日向廣州市公安局和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提交。
  3.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3年5月24日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簽發。
  4. 行政訴訟起訴書
    2013年8月6日向海珠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公安分局剝奪其公民人身自由和侵犯其憲法賦予的集會自由權利。
  5.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3年8月19日,海珠區法院作出裁定,拒絕受理李維國的訴訟,稱起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其審判權限範圍。
  6.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3年12月2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海珠區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責令該法院立案受理李維國的訴訟。
  7.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傳票
    2014年1月14日,海珠區法院發出傳票,通知李維國其案將於2014年1月22日開庭審理。
  8. 行政判決書
    2014年1月22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發出判決書。

 


1. 申請於6月4日舉​​行集會遊行活動的申請書:


2. 申請於6月4日舉​​行燭光集會紀念活動的申請書:


3. 行政處罰決定書:


4. 行政訴訟起訴書:


5.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6.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7.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傳票:


8. 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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