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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国申请于2013年6月4日举行游行和烛光集会活动的申请书及起诉广州市公安局等相关文件

2014年01月22日

在李维国2013年5月22日递交了于当年6月4日举行游行和烛光集会活动的申请后,警方于次日搜查了其住所、电脑及电话,并于5月24日搜缴了其U盘,并对他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李向海珠区法院对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拒绝受理此案;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推翻了海珠区法院的裁定,责令该法院受理此案。海珠区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开庭审理了李维国的诉讼案,并作出驳回李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李维国打算上诉。

该案相关文件:

  1. 申请于6月4日举行集会游行活动的申请书
    2013年5月22日向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提交。
  2. 申请于6月4日举行烛光集会纪念活动的申请书
    2013年5月22日向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提交。
  3.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5月24日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签发。
  4. 行政诉讼起诉书
    2013年8月6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公安分局剥夺其公民人身自由和侵犯其宪法赋予的集会自由权利。
  5.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3年8月19日,海珠区法院作出裁定,拒绝受理李维国的诉讼,称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其审判权限范围。
  6.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3年12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海珠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责令该法院立案受理李维国的诉讼。
  7.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
    2014年1月14日,海珠区法院发出传票,通知李维国其案将于2014年1月22日开庭审理。
  8. 行政判决书
    2014年1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出判决书。

 


1. 申请于6月4日举行集会游行活动的申请书:


2. 申请于6月4日举行烛光集会纪念活动的申请书:


3. 行政处罚决定书:


4. 行政诉讼起诉书:


5.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6.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7.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


8. 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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