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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崇义:当代中国的三种宪政思潮

2019年03月15日

开宗明义,在当代中国语境中,宪政这一概念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层面的宪政,英文的对应词是constitutionalism,指的是订立政治协定来限制和分享权力、实现公平正义。狭义层面的宪政,是“宪政民主”的缩写,英文的对应词是constitutional democracy,指的是人权、民主和法治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本文所论述的是狭义的宪政,也就是宪政民主的制度。宪政意义上的人权,指的是人权至上,政府只是为了落实人权而建立的“有限政府”,政府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切实保护和增进人权是政府的目的和义务;宪政意义上的民主,指的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公民授权是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源泉,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当权者自由和公平的选举而产生,并且通过定期改选来体现主权在民、保证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终极制约;宪政意义上的法治,指的是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服从法律,由程序公正和独立于立法和行政的司法权力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政府不能制定违反人权的法律。

建立宪政,是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古今之变的历史任务,世界各个民族都必须完成。中华民族实现宪政的历程,真可谓一波三折。清末第一波、民国后期第二波、当今第三波。中国本来已经在二十世纪初结束君主专制而走上了宪政大道,但是后来又阴差阳错拐入了党国专制的岔道,到了二十世纪才迷途知返、重启宪政归途。告别专政、回归宪政,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枢纽。中华民国初年初步建立起来的宪政框架,被威权的国民党一党专政和极权的共产党一党专政相继取代是中华民族的自我迷乱和巨大不幸。宪政是专制(专政)的对立面,既不允许少数人的专制(专政)、也不允许多数人的专制(专政)。“人民共和国”以人民和民主共和的名义所推行的一党专政和“群众专政”,其专制程度登峰造极,这正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带给人类的深刻教训。这种教训反过来促进人类的新觉醒,清理“无产阶级专政” 或“人民民主专政”,踏上全人类实现宪政民主的新征途。

本文所要探讨的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人回归宪政的思想行程与社会实践。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的意识形态和话语体系三分天下,即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和新儒家。与此相应,当代中国的宪政思潮也分为三大支,即自由主义宪政、宪政社会主义和儒家宪政。就宪政思想本身和中国民间思潮而言,自由主义宪政是主流正脉,宪政社会主义和儒家宪政是两个旁支。这三支宪政思潮之间的纠缠,以及它们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博弈和因应,扑朔迷离、引人入胜。[1]

自由主义宪政

学术界和媒体界所谈论的“泛宪派”或“普宪派”,指的是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派。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派是中国宪政派的主流正脉,已在中国历尽沧桑、起落沉浮了一百余年。他们赶上世界民主化“第一波”的浪潮,主导了清末的改革和革命,创建了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大一统君主专制制度,代之以宪政民主秩序。他们在外来侵略和连绵战火中蒙受挫折,但也在挫折困顿之中掀起波澜壮阔的宪政运动、与国民党威权主义党国进行了艰难但富有成果的抗争。[2]他们在中共极权主义党国一统江湖之后遭逢灭顶之灾,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突破中共党国的“改革开放”起死回生、重整旗鼓而重新主导中国的思想和政治路向。

中国人追求和倡导自由主义宪政,是早在十九世纪末就已开启的历史进程。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起,一部分基督教传教士、媒体人、旅港人士和满清政府派驻欧美的外交官,就开始在中文世界比较准确地介绍宪政思想和制度。到了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在传统儒家士大夫中就分化和转化出中国第一代自由主义者。这一批中国自由主义者尽管有诸多稚嫩残缺之处,但也明确提出了制定宪法、建立议会的政治主张,而且促成了1898的“戊戌变法”,试图模仿英国和日本的政治制度,将中国改造成君主立宪的国家。

满清统治者镇压了“戊戌变法”,但也不得不接过君主立宪的旗帜推行“新政”。1901年中国自由主义始祖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的《立宪法议》,体现了晚清精英当时对宪政的认知水平。该文的开篇指出:“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谓之国。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设制度、施号令以治其土地、人民谓之政。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 之政)。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今日全地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斯 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余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3]1905年,清政府果敢废除了科举制度,促进传统士大夫向现代知识分子的整体转化。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清政府随后还依照宪法大纲设立了相当于预备国会的“资政院”和相当于省议会的“咨议局”,甚至于1911年5月仿照日本政制设立内阁制的政府。可惜的是,满洲贵族保守势力不愿真正放弃专制权力和统治特权,玩弄通过“立宪”来扩张权力的阴谋诡计,结果被历史抛弃。

同一时期的孙中山等人,则将“民主立宪”确定为革命目标。当时的立宪派无法通过清政府的改革实现宪政,便在于1911年的辛亥革命中和革命派联手,将满清王朝和中国延续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一并推翻。辛亥革命的胜利,是自由主义宪政民主理念的胜利。武昌首义之后,湖北军政府立即颁布《鄂州约法》:人民一律平等,享言论、集会、结 社、信仰自由;都督公选,对议会负责。1912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之后,立即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种族、阶级、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辛亥革命的伟大成果正是在于壮丽的宪政转型,建立了现代宪政民主制度,在全世界还只有十几个民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使中国称为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民国初年中国人将主权在民、人权平等这些关键的宪政民主理念落实到制度层面,诸如议会制度、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总统选举、地方自治、结社自由、新闻自由,等等。有了这种政治制度的保障,公民社会、现代媒体、现代学术共同体等也迅速成长壮大。

极为不幸的是,1917年布尔什维克在俄国的军事冒险取得了意外的成功。他们宣称“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也就是在世界的局部地区改变了历史发展的方向。俄共党国的建立,意味着人类历史上的专制政治制度除了古代的君主专制之外,又有了现代的党国专制制度。而且,党国专制制度在俄国是打断宪政民主的历史行程而建立起来的。这种依靠谎言和暴力建立起来的大一统专制制度,展现“万众一心”的伟大力量,又能通过举国体制和国家计划来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当它产生溢出效应而蔓延到周边国家,中国首当其冲。中国共产党本身就是在俄共和共产国际下,中国国民党也挡不住诱惑而走火入魔、“以俄为师”。初生的中华民国,本来就因军阀的破坏而困难重重。中途为红潮所害,被国、共两党改变方向、走上邪路,在党国专制制度的迷途上狂奔了半个多世纪。“国父”孙中山的转变最具有讽刺意味。孙中山本是宪政民主的忠实信徒。他在1906发表的《军政府宣言》就明确宣布,他所从事的“国民革命”,旨在“建立民国”,并定下经过三年“军政之治”和六年“约法之治”而达至“宪法之治”的程序。[4]可是在俄共的不良影响之下,孙中山后来迷上了“以党治国”,将“约法之治”改变为国民党对中国人民实行“训政”。孙中山1924年在改组中国国民党的同时所制定的《民国政府建国大纲》,规定“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5]正是他设定的“训政”,后来演化为蒋介石所主导国民党党国专制。

中国国民党的威权主义党国于1927年建立,直到1986年在台湾开放党禁报禁,持续了59年。中共的极权主义党国于1949年建立,中经1978年以来向后极权主义党国的衰变,至今已有64年。随着绝大多数共产主义政权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苏东波”中崩解,支撑共产极权主义党国政权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已告崩溃,依靠全球化红利和权贵资本主义的短期效应带来繁荣的中共党国,被世人称为“容易破碎的超级大国”。[6]

以衰变中的中国后极权主义党国为国内政治背景,以世界“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和中国回归人类主流文明为时代背景和国际舞台,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逐步从涓滴汇成巨流。在共产主义党国向宪政民主转型的样板在东欧出现之前,尽管有台湾民主化的光辉榜样,中国体制内外的民主派直到1989年的“北京之春”尚没有将宪政中国作为明确的政治目标。当然,无论是示威民众提出的保护言论自由、建立对话机制等要求,还是赵紫阳所提出和坚守的“在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这一大原则,在那令人心潮澎湃的“北京之春”,朝野上下的宪政意向呼之欲出。如果事态能够按照体制内外民主派的意愿发展,中国回归宪政的大门就在有意无意之中打开了。

“北京之春”功败垂成,使得中国自由民主力量元气大伤。但是,中国的民主化潮流和世界的民主潮流一样,顽强地不断开拓自己的道路。中国民主运动的失败和世界政局的剧变,使中国自由民主人士的思想更加成熟起来。二十世纪九十年兴起的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正是这种思想成熟的产物。法学界元老郭道晖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在官方学术杂志上发表文章论述宪政,倡导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7]在当时的“自由主义和新左派之争”中,中国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理念和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阐发。比如,刘军宁发表的《共和·民主·宪政:探索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这篇重头文章,提纲挈领地厘清民主制度、共和制度和宪政制度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关系。[8]胡平、陈子明、徐友渔、朱学勤、秦晖、贺卫方、吴国光、张千帆、刘晓波、秦永敏等中国自由主义者也纷纷著文阐明宪政的理念。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权利意识、人权观念和宪政思潮相互激荡、相得益彰,自由主义思想在中国民间的影响越来越多,至少在政府无法完全控制的社会媒体上取得了支配地位。而且,维权运动遭遇维稳体制,步履维艰,也激发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宪政思潮。中国自由主义学派第一次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亮出的旗号就是“宪政中国”。[9]早在1981年2月就曾在《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关于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的曹思源,一口气写出了《世界宪政潮流》、《各国宪法比较》、《亚洲宪政启示录》、《大弯路》和《七国宪政史》等七部宪政启蒙著作,通过广泛比较世界上110多个国家的宪法来诊断中国宪法所存在的欠缺、探讨中国宪政改革的路径。而且还在2003年6月青岛“民间修宪青岛论坛”上提出“告别专政、拥抱法治”等“近期10大目标”和“删除宪法序言”、“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等“中期10大目标”。[10]在多次政治运动中流淌过专政的血泪,中共党内民主派的魁首李锐终于大彻大悟、热切期待“宪政大开张”。[11]当今中国体制内外的自由主义者所呼唤的宪政,是货真价实的宪政民主制度,法学界元老李步云对此有很精当的概括:“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根据这一定义,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12]

还应该强调指出,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在二十一世纪的一项重大发展是将宪政民主和市场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一发展,一方面是弥补民国时期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派的重大过失。当时他们受左翼思潮的不良影响而倾向于社会主义,不幸掉进党国社会主义的圈套而自取其辱。另一方面是以“宪政经济学”回应当代中国发展市场经济所遇到的现实问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重建市场经济,体现着人权、产权和通过市场交换配置资源等自由主义宪政观念的回归。但是,党国及诸多不明真相的民众,试图在党国专政的政治框架下建立和发展 “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甚至于将这种党国资本主义当成具有“后发优势”的“中国模式”。在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派看来,这是一个可怕的陷阱。党国资本主义所体现绝对不是“后发优势”,而恰恰是“后发劣势”(Curse to the Late-comer)。[13]“后发劣势”是经济学界的制度学派根据落后国家现代化的挫折和失败经验而提出的概念。落后国家由于是现代化化进程中的“后来者” (the Late-comer),在很多方面可以模仿发达国家而缩短现代化行程。而模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模仿基础制度,另一种是模仿技术和管理模式。中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正是大规模吸收先进的的技术和管理模式、充分利用海外资金和市场而获得“全球化”的最大红利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模仿技术和管理模式相对容易,由轻而易举地模仿技术和管理模式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短暂的繁荣,也带来不需要改革基本制度也可以获得繁荣的幻觉和陶醉,更不用说模仿基础制度则遇到“特殊既得利益”的强大阻力而步履维艰。[14]中国在党国专政的政治框架下发展市场经济,走党国资本主义的道路而拒绝正常的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宪政民主制度,带来了政府腐败、社会溃败、贫富悬殊、冤狱遍地、生态底盘破裂等严重弊病,经济发展本身也长期经受房地产泡沫、金融泡沫、债务危机的严重威胁而难以为继。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派认定,经济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只是中国宪政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及时建立宪政民主制度,等待中国的就不是持续繁荣,而是停滞、冲突、溃败以至于崩溃。

宪政社会主义

我们知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向世人表明,“社会主义民主”只不过是共产主义党国抵制民主的借口和一党专政的代名词。 “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概念,也就同样有抵制宪政、维护一党专政之嫌,因而在向往和追求宪政的人们那里不受待见。中共党内那些向往和追求宪政而又由于种种原因将宪政与社会主义捆绑在一起的人们,选取了“宪政社会主义”这一概念。应该说,宪政一词重新进入当代中国官方话语系统,“社宪派”居功厥伟。根据华炳啸的考证,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学术界就开始使用和讨论“宪政社会主义”这一概念了。在国内的学术论文中第一次出现“宪政社会主义”这个词,是发表于《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1981年第3期的《费边主义》一文,文中提出“费边社是一个比较小的和精干的宪政社会主义者的团体”。随后一些学者陆续使用“宪政社会主义”这一概念来谈论他们对中国改革的期待,只是没有展开论述。[15]

当代中国的“宪政社会主义”政治主张,和“民主社会主义”的政治主张一样,所针对的是中共党国所奉行的“专制社会主义”。针对中共党国奉行的“专制社会主义”,部分党内民主派曾经在2007年明确提出“民主社会主义”的政治改革纲领,主张中共向社会民主党转化,实现中国的民主转型。[16]几乎在同一时间,“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治主张也正式横空出世。胡星斗在2006年8月“首届全国社会主义论坛”上报告了他的会议论文《宪政社会主义与现代中华文明探讨》,得到法学界元老江平等一些与会代表的首肯。江平于2007发表《宪政与社会主义》一文,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传统模式已经失败,社会主义必须通过宪政补充和落实自由权利的维度,必须实现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17]2007-2008年间,胡星斗又在网络上连续发表《宪政社会主义与可控民主适合中国国情》、《设立政治改革特区,试点宪政社会主义》、《只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等文章,为宪政社会主义鸣锣开道。[18]更为重要的是,2008年3月8日由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出现了这样一句话:“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19]这是1949年以后久违了“宪政”概念第一次重新进入中央政府文件。

2008年中国法学界为宪政得到重新正名而欢欣鼓舞。童之伟主编的《法学》月刊成为2008年研究和倡导宪政的主要阵地。该刊物当年围绕这一主题刊载的重要论文有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李步云《什么是宪政》、何勤华《宪政是社会主义应当继承和发展的普世价值》、韩大元教授《宪政概念的宪法学说史意义》、《宪政的要义是民主》、周永坤《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周伟《宪政的理念与实践》、杨海坤《宪政是法治的结晶和升华》、杜力夫《宪政是宪法和民主的统一》、文正邦《应当理直气壮地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李林《高举社会主义宪政旗帜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法治建设》、王立明《改革开放的30年就是建设宪政的30年》、莫纪宏《用“搞宪法就是搞科学”的定位来看宪政》、周叶中《加强宪政建设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董茂云《在宪政框架下追求司法的公正》、喻中教授《宪政有赖于国家权力纵横向协调配置和良性互动》、邹平《当代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童之伟《建设宪政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董和平《中国特色宪政的建设重点》、秦前红《没有成功的宪政就没有成功的社会主义》、郑贤君《宪政的“名”与“实”》、朱福惠《宪政及其中国特色》、林峰《中国实现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程洁《宪政发展应着力解决好法治、民主和人权的关系》、范忠信《超越“德政”“仁政”“善政”传统建设宪政》、张千帆《中国百年宪政历程的反思与展望》。 这些论文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宪政社会主义”,尽管李步云、张千帆等学者实际上是主张自由主义宪政。

2011年宪政社会主义派作为一个思想流派正式公开登场亮相。2011年1月由蔡定剑、王占阳主编出版的《走向宪政》一书(郭道晖、李步云作序),收录2009年12月举办的”中国宪政前景论坛”的会议论文, 其中一些作者是倡导宪政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20]与此同时,由华炳啸主编的国内第一部具有学派性质的学术辑刊《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一辑《大国复兴的宪治之道》2011年6月在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2011年12月,首届“宪政社会主义论坛”以“新改革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为主题在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召开学术研讨会,全国的宪政社会主义者几乎尽数出动,探讨了与宪政社会主义有关的几乎所有问题。[21]

宪政社会主义派内部对宪政社会主义的界定和解释,存在重大差别。一些人实际上是打着宪政社会主义的旗号来主张自由主义宪政。郭道晖明言,宪政社会主义“强调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主体(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权力为本位,而不能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它主要是同国家主义、国家至上主义是对立的,而同一般资本主义并不对立”。江平强调,宪政社会主义和谢韬等人提倡的民主社会主义有渊源关系,“都是要追求一种实行宪政民主的社会主义,在宪政民主这一方面它们有共同的内涵在里面”。[22]李步云归纳的更加严密:“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23]

另外一些人则坚持他们与自由主义宪政的原则分歧。高放特别看重科学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制度上的纯洁性,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落脚到宪政,重点是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怎么样实现宪政,而宪政社会主义是落脚到社会主义,重点是研究在宪政的规制下怎么样发展社会主义。但是,现在有人把宪政社会主义说成是民主社会主义的另一种形式,我认为是不妥的。民主社会主义、人道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自由社会主义等等都不属于科学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人道、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自由等等都是科学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都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部分。”[24]童之伟也坚持使用“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概念,认为不必挑战中共长期执政的地位,只要实施现行宪法,特别是有效实施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就在中国实现了宪政,而且这也是在中国实现宪政的唯一可行之道。[25]

还有一些人则力图调和消弭这些分歧。华炳啸对宪政社会主义的不同界定和解释做出这样的综合:“宪政社会主义是以人民民主宪政为首要价值与本质特征的一种先进的现代社会主义理论主张,强调以宪政规制社会主义,以宪政保障社会主义,以宪政发展社会主义”。他特别强调宪政社会主义“以社会至上、人民宪政、公平正义、公意引领、多元共治、共富共享为核心价值”。他认为,宪政社会主义综合了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长处、同时又避免了它们的短处。在他看来,自由主义主张自由价值优先,坚持个人本位,凸显私人权利地位,由自由出发追求民主与平等;传统的现实社会主义也即集权社会主义主张发展价值优先,坚持国家本位,凸显国家权力地位,由发展出发追求自由、民主与平等;而宪政社会主义主张平等价值优先,尤其是强调平等的自由权利保障优先,强调以“现实的公民”为社会主义政治的逻辑出发点,坚持公民社会本位,凸显社会权力,由平等出发追求自由与民主。民主社会主义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社会改良方式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探索,沿袭的是自由民主主义宪政体制,而宪政社会主义则是在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开放来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探索,必须首先肃清封建专制主义遗毒,奋勇开创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它们的发展阶段不同、历史条件不同、国情语境不同、面临的问题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于这种思路,华炳啸还提出宪政社会主义的一些具体制度设计。其中包括“形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多元共治、共建、共享’的新宪政共和体制,实现包容性政治发展”;”“宪政社会主义所主张的政党政治是‘公意-众意复合型’的政党协商政治,即执政党与参政党合作协商型的社会主义多党制”;“中国共产党是以‘三个代表’为建党原则的公意型政党,代表中国人民的最大公意,而参政党则代表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的多元众意,属于众意型政党”;“在施政层面实行共产党党代会差额推荐提名两个执政团队进行公共政策竞争的竞选组阁制,实行治权竞争型民主,启动‘治权为民所授’的国家治理授权程序,由人民在政策竞争中做出最后的选择,实现党性与人民性的有机统一”。[26]

使宪政社会主义派陷入窘境的是,中国现行宪法中的人权条款或公民权利条款之所以长期没有实施,有其无法实施的内在缘由。尚且不说执政党缺乏落实这些条款的主观意愿,就现行宪法本身而言,这些人权条款或公民权利条款,与宪法中的专政条款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本无法兼容,专政和宪政之间终究没有调和的余地。对于这一法理窘境,庙堂中的智者也洞若观火。以思想深刻著称的中共党内民主派代表人物朱厚泽2003年6月间参加民间修宪活动,下过这样的睿智深刻的断语:“宪法关键要解决国家权力的授予和制约。领导人要求各级干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被海外称为‘新三民主义’。靠什么保障它的实现?凭觉悟、凭良心吗?我认为关键还在于‘权为民所授’,这才是根本的制度保障”。[27] 没有政府必须在自由竞争的选举中获得公民授权这一关键的制度安排,对于不受监督和滥用权力的政府,公民终究无能为力、束手无策。

实际上,当代中国的宪政社会主义在理论认知和制度设计上都存在严重缺陷。整体而言,社宪派与自由主义宪政派对于宪政的观念有大体一致的界定。二者对宪政的基本要素有共识,即民主(政府的合法权力来自人民授权)、人权(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和法治(必须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性有效限制和制衡才能有效维护公民权利)。但是,宪政民主的伦理基础是个人主义,是对每一个个人的人权和人格的尊重,是将集体利益和群体意识建立于个人利益和个体意识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特别是党国社会主义的伦理基础则是集体主义,使个人利益和个体意识从属于集体利益和群体意识。强制个人服从集体和政府的集体主义,恰恰是专制政治的伦理基础。在君主专制的家天下,关键的集体是家国;在一党专政的党天下,关键的集体是党国。自由主义宪政的制度安排,奠基于对个体权利至高无上这一原则的确认和对人性两重性的认知和把握。自由主义宪政将个人及个体权利作为社会政治的出发点和目的,而且既从制度上保护公民权利、激发公民的善念,又从制度上防范人性之恶和滥用权力之恶。自由主义宪政是追求和落实人类交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一套基本游戏规则(元规则),明确划定私权利和公权力各自的范围。宪政社会主义则在理论上与共产党政权一样以卢梭所界定的“公意”和马列主义所界定的“公共利益”来否定公民个体的自主和个人权利;在实践上无视所有奉行科学社会主义的国家没有切实保障人权,特别是无视中共建政以来一直实行一党专政、践踏人权的客观事实,为不符合基本逻辑的“坚持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党国谎言背书。在中国语境下的社会主义,是一党专政的代名词;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恰恰就是一党专政。中国主张宪政社会主义的人们如果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框架,如果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前提下追求宪政,不管他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善良,在现实中反而会走向宪政的反面,延长中共的专政或暴政。

儒家宪政

当下中国儒家宪政的政治主张很驳杂,大致可以归入三个分支。第一支是自由主义儒家宪政,挖掘运用儒家思想资源来襄助中国的宪政转型事业。第二支是原教旨主义儒家宪政,主张在中国建立别具一格的宪政制度,以儒家思想或“儒教”为唯一指导思想。第三支是机会主义儒家宪政,借用儒家思想资源来补充和强化现行中共政权的合法性。

当代自由主义儒家宪政派的代表人物有杜钢建、唐文明、白彤东、陈祖为、黄玉顺等人。他们基本上认同自由、民主、法治的现代价值理念和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他们与中国自由主义学派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们认为必须主要依靠儒家思想来构建中国的宪政民主。杜钢建认定,中国的民主政治必须遵循中国儒家特有的“仁义礼智信的宪政主义原则”。[28]唐文明认为应该将儒教的精神与理念贯彻到中国的宪政中去,比如将大同学说所体现的儒家政治理想作为修宪的政治目标、从儒教中提炼出人伦价值和伦理法权来补充西方宪政的人权、运用中国郡县制的经验来建设宪政中国的民主联邦体制。[29]白彤东认为,社会个体未必都具备参与政治事务的道德水准和能力水平,西方式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以一人一票这种方式来落实公民权,过度依赖普选而存在着降低政治水准的重大缺陷;西式民主这种内在缺陷,可以由儒家的贤能政治来弥补,比如在民意机构之上设立贤能之士组成的贤士院,由这些通过考试选拔的贤能之士裁定国策,从而形成既有民意表达又有精英决断的“混合政治”。[30]陈祖为的努力方向是从强调个人道德修养的儒学中导出有别于西方的、“温和圆善”的个人自由观念,使宪政民主变得更为合理圆善。[31]与陈祖为的运思方向相似,黄玉顺致力于构建“生活儒学”,在使儒学适应现代生活而走向现代性的同时,也为人类的宪政民主制度贡献合乎孔仁孟义的中国“国民政治儒学”。[32]

中国当代自由主义儒家宪政派踩着康有为(进入民国之后为帝制复辟为虎作伥的康有为另当别论)、梁启超、张謇等晚清立宪派维新儒生和唐君毅、牟宗三、徐复观、张君劢等民国时期中国现代新儒家的脚印返本开新,努力从原始儒学中开发出现代性的“政统”与“学统”,打通中学与西学、与起源于西方的宪政民主接轨,并且为宪政民主的理念和制度提供有益的补充。这种努力值得嘉许,在观念层面也颇有收获。不过,他们对现行宪政民主制度的诊断常常有失公允,对儒家经典时常抱持过高期许。特别是,他们有意无意地将现行宪政民主制度贬低为只有工具理性意义的制度安排,有意无意地贬低这种制度安排背后的价值理性和道德关怀。平心而论,现行宪政民主制度本就是“选贤任能”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精英政治,通过自由、公开、公平的竞争和票选来选定德才兼备的人员担任行政长官和立法部门的议员,尽管在多元社会中人们关于美德和才干的标准未必一致。像美国那样的联邦终身大法官制,就更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精英制度,让并非由公民票选的大法官依据宪法所代表的国家整体利益来平衡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儒家宪政派对贤能提出更高的标准和更美的想象,但这些更高更美的标准,未必能够如愿以偿地落实于民主实践。有儒家传统的台湾、日本、韩国等地,其儒家思想对宪政转型或有助力,然其民主政治实践迄今也并未为用儒家思想弥补西式民主这一思路提供实证依据。

原教旨主义儒家宪政派的出现,本来体现部分中国学人的文化觉醒,也就是从马列主义的迷信中觉醒过来、拨乱反正。但是,他们矫枉过正,在皈依中华文化之根时走火入魔、陷入狭隘排外。这一学派最典型的代表是蒋庆。蒋庆对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持强烈的批评态度,指出这种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使得民众狭隘自私的物质欲望和世俗利益支配了政治,导致民主政治的“极端世俗化、平庸化、人欲化与平面化”,导致民主政治成为以力服人的“霸道政治”。他断言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需要也不应该借鉴、模仿、照搬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并且主张中国要发展“区别于西方自由民主政治而具有中国历史文化自性特色的超越当今世界政治发展道路之外的体现儒家政治价值与政治原则的中国式政治”。这种政治的核心在蒋庆看来就是恢复汉代公羊学的传统,建立天、地、人三重政治合法性。他认为汉儒已经阐明了人类社会演进的过程,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重新回到这种传统所阐明的历史发展轨道上来,重建奠基于天地人三重合法性基础之上的“王道政治”。他说:“王道政治的核心内涵是政治权力的‘三重合法性’……‘天’的合法性是指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地’的合法性是指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人’的合法性是指人心民意的合法性。”他的具体制度设计,是三院制议会制度。按照权力大小顺序,首先是代表天的“通儒院”,其成员是仿照古代中国的察举制度和科举制度产生的精通儒家经典之人士;其次是代表地的“国体院”,其成员是重要历史人物的后人、高级退休官员、宗教界人士、国史教授和社会贤达;最次是代表人的“庶民院”,其成员按西方议会民主方式产生。蒋庆还提出了“儒教宪政”的宏大构想,包括以“王道”作为儒教宪政的义理基础、以“虚君共和制”作为儒教宪政的国体形式、以议会三院制作为儒教宪政的议会形式、以“太学监国制”作为儒教宪政的监督形式。[33]

原教旨主义儒家宪政派在观念和实证层面都存在致命缺陷。观念层面的致命缺陷在于,以所谓“三重合法性”冲淡、甚至否定了宪政民主关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宪政民主关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核心观念简单明了,也就是公民授权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蒋庆的所谓“三重合法性”,则以“主权在天”和“主权在地”否定了“主权在民”的根本原则和公民政治权利平等原则。

实证层面的致命缺陷至少有三个。第一个缺陷是不顾历史实际,依据文化决定论将基督教视为西方宪政民主的伦理基础,因而提倡适合于中国的“儒教宪政”。揆诸实际,宪政民主的伦理基础和价值支撑是现代自由主义,而不是基督教。在宪政民主政治制度的策源地,宪政民主制度的横空出世,体现的是在观念上与中世纪文化正统的抗争与决裂。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兴起,所伴随的是“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世俗化思潮,是对等级专制政治和居于正统地位的基督教的双重反抗和决裂,是世俗化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伦理的胜利。基督教也是在这场大变革中接受自由主义时代精神的洗礼,自我改造成为承认个人自主、宗教宽容、政教分离、公域和私域相分离等自由主义原则的现代宗教。第二个缺陷是将起源于西方的宪政民主无端指控为“霸道政治”。宪政民主恰恰是以德服人的“王道政治”,反对暴力和暴政,和平地竞争政治权力,和平地更换政府,普遍地保护平等的人权。第三个缺陷是违反原始儒学或先秦儒学的精华而推崇堕落为专制国家意识形态的汉儒,并且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于一尊而违反宪政民主所包含的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等等根本原则。原始儒学的“孔孟之道”是“敬鬼神而远之”,反对神道设教而专注于人道、人伦、人文和世俗的仁义道德,将天意落实于由士人君子所代表的民意(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追求“天下为公”的天道和情怀。经过叔孙通、董仲舒等人改造的汉代儒学,则确立以天命为核心的神学体系,一方面为专制皇权辩护,一方面由儒士垄断天意的解释权而居于臣卜地位来服务专制皇权。而且,叔孙通、董仲舒等人促成汉朝统治者“独尊儒术”(实际上是援法入儒),建立皇权专制主义的排他性国家意识形态。当代新儒家真要复兴儒学、推进中国的宪政转型,至少也应该保存对原始儒学或先秦儒学的虔诚,而不是到已经演变为皇权专制的国家意识形态的汉儒那里捣腾方术。

形形色色的机会主义儒家宪政派,更是等而下之、不足为训。这些人既不认同宪政民主,也并没有真正信仰儒家思想,却偏偏打着“宪政”和“儒家”的旗号贩卖私货、谋取私利。从这一意义上说,机会主义儒家宪政派的种种言说,只不过是转换方式修补党国意识形态,特别是借助中国人的民族感情和中国的传统资源来排斥自由主义观念和制度,并以此曲线“干禄”、换取党国的垂青打赏。因此,我们看到他们的各种不良表演。一贯以当朝谋士自居的康晓光向党国进言,市场化改革使马克思主义的权威性丧失殆尽,再也“无法为现实秩序提供正当性论说”;因而,党国必须另辟蹊径克服政治正当性危机,“接续中断的儒家道统,把中国政治的正当性建立在传统的道统和政统的基础之上”,并偷梁换柱、以徒有其表的宪政外在形式抵消中国人对宪政民主的诉求、消解自由主义的冲击。[34]曾经混迹于中国自由主义知识界的甘阳,也借用汉代公羊学的方术,不伦不类地为党国贡献新时代的“通三统”。按照甘阳的夫子自道,他所说的“通三统
,就是打通“孔夫子的传统、毛泽东的传统、邓小平的传统”,以“达成儒家社会主义共和国”。[35]连曾经对奥地利古典自由主义学派崇拜得五体投地的秋风(姚中秋),也加入这个队伍凑热闹,将宪政削减为“限政”,论证中国的“儒家宪政”古来有之,劝说党国在基本保存现有权力框架的前提下给等级特权秩序涂上儒家的色彩、披上宪政的外观。[36]

结语

中国政治的当务之急是尽早实现从一党专政到宪政民主的宪政转型以及与此相随的道德重建,这也是中国政治在经历了党国体制干扰近一个世纪之后,回过头来再补课,完成“古今之变”的历史任务。宪政转型的主旨,无疑是要解决政府权力来源或国家政权合法性问题。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派系统梳理宪政民主在域外的发展历程及其在中国的坎坷经历,对宪政民主的理念、制度和路径,都有透彻的把握。宪政社会主义派为减少阻力,试图在现有政治法律框架之下、特别是在现行宪法的框架之下安置中国宪政,善良愿望无可厚非。但是,他们面对宪政民主与一党专政的势不两立,其实无计可施。自由主义儒家宪政派深入挖掘儒家传统中诸多有助于宪政民主的资源,劳苦功高。原教旨主义儒家宪政派志存高远,但在认知宪政民主的价值支撑、关系本位的儒家价值体系与个人本位的自由主义现代性之间的张力、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实现儒学现代转化的有效途径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误区。至于拐弯抹角充当现行党国体制辩护士的机会主义儒家宪政派,其缺失不仅仅在于认知领域。


[1] 时下中国思想理论界及社会媒体上方兴未艾的宪政之争,给这篇文章的写作带来新的刺激。法学界人士对这次宪政之家特别敏感。童之伟将论战各方划分为三大阵营:反宪政派、泛宪政派和社会主义宪政派。童之伟;《泛宪派须消除对宪法和宪理的误解》,http://www.sanminjiaoliu.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1&id=444 谌洪果进一步将论战各派细分为社会主义宪政派、自由启蒙宪政派、儒家宪政派、民国宪政派、国家主义宪政派、反宪政派、公民宪政派。见谌洪果;《中国当下的宪政思潮:目标及路径之争》,http://chenhongguo.blog.21ccom.net/?p=87

[2] 冯崇义:《社会民主主义宪政与中国四十年代的宪政运动》,载冯崇义、朱学勤编:《宪政与中国》,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104页。

[3] 梁启超:《立宪法议》,载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8页。

[4] 孙中山:《军政府宣言》,《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7-79页。

[5] 孙中山:《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1-604页。

[6] Susan Shirk, China: Fragile Superpow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7] 郭道晖:《宪政简论》,《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

[8]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探索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载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2-135页。

[9] 冯崇义:《序言:中国自由主义宪政的韧的追求》,载冯崇义、朱学勤编:《宪政与中国》,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0] 李正伦:《“曹宪政”是怎样炼成的?》,http://www.impactchina.com.cn/zhengzhi/zhengzhisan/2013-05-20/27015

[11] 李锐:《何时宪政大开张》,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09年版。

[12] 李步云:《中国宪政之路》,蔡定剑、王占阳主编:《走向宪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13] 杨小凯,《后发劣势》,http://www.unirule.org.cn/symposium/c181

[14] 参阅杨小凯:《后发劣势》,http://www.unirule.org.cn/symposium/c181

[15] 《“宪政社会主义”的缘起与流变——哥本哈根大学专访中国宪社学派系列之三》http://www.aisixiang.com/data/73505

[16] 黄达公编:《大论战:民主社会主义与中国出路》,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07年版。

[17] 江平:《宪政与社会主义》,《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3期。

[18] 胡星斗:《胡星斗在社会主义宪政研讨会上的发言》,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562042

[19]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http://www.xinhuanet.com/2008lh/zb/0308d/wz

[20] 蔡定剑、王占阳教授主编:《走向宪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1] 《新改革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http://new.21ccom.net/plus/view.php?aid=51745

[22] 《新改革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http://new.21ccom.net/plus/view.php?aid=51745

[23] 李步云:《什么是宪政》,《法学》2008年第3期,第6页。

[24] 《新改革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http://new.21ccom.net/plus/view.php?aid=51745

[25] 童之伟:《话说宪政》,http://tongzhiwei.blog.21ccom.net/?p=49

[26] 华炳啸:《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华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7] 朱厚泽:《中国当务之急是推动宪政教育》,《凤凰周刊》2003年第21期。

[28] 杜钢建:《儒家宪政主义之我见》,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30695

[29] 唐文明:《儒教、宪政与中国》,载《儒家宪政与中国未来》,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0] 白彤东:《旧邦新命—古今中西参照下的古典儒家政治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1] Chan, Joseph, ‘Moral Autonomy, Civil Liberties, and Confucianism’,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Vol. 52, No. 3 (July 2002).

[32] 黄玉顺:《儒学与生活——“生活儒学”论稿》,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3] 蒋庆:《生命信仰与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现代价值》,台北养正堂,2004年版;蒋庆:《再论政治儒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4] 康晓光:《儒家宪政论纲》,http://www.rujiazg.com/detail.asp?nid=2152

[35] 甘阳:《中国未来的道路是儒家社会主义共和国》,https://www.guancha.cn/GanYang/2011_11_20_62330.shtml

[36] 姚中秋:《重新发现儒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转自《纵览中国》(2019-03-01)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257期,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