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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彦臣:劣质立法、敏感政法是隐形人权杀手

2017年06月30日

“二别扭”之现实

临近中共十九大,党媒不再大力鼓噪“依法治国”,习近平“名论”也遭到最现实的反讽。系于此类事实,我赞成流亡的人权律师滕彪的一个判断:认为习近平高度集权后会转向民主,要么是见识问题要么是立场问题。

当然,我并非“专为反对习近平”才赞成滕彪的论断,而是在“七〇九事件”三个月之前,就在一份证言的网上披露中明确表示:“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大危险在于,法律本身的从起意到成文都非常草率,而在法律粗滥之同时,司执人员素质极低,形成中国农村俗语所云‘老牛破车二别扭’。”

中办、国办联署文件干预司法

滕彪律师虽未遭“七〇九事件”之迫害,但他过来的经历使他能体会到“七〇九事件”的人权灾难性后果。我自信并未对滕彪论断进行过度诠释。所以说,北京最高权力当局的“依法治国”哪怕在最低限度上与体制外精英达成共识,也不会自己弄到今天灰溜溜的地步。比如说,我称之为习近平“名论”的那段话(2014年),大意是说:有的案件复杂不到用精深法学知识判断,仅凭基本良知就能分清对错。但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基本良知不起任何作用。明明一审案件原告有理,但被告方给法官送钱,被告方律师从中“勾兑”,结果,有理的败诉。

一审法官心理是:“反正原告赢了,被告也上诉;被告赢了,原告更上诉。在我这‘一道’上,哪方给的钱多,我就判哪方胜诉。把你双方支到中院去,我就没事儿。”——这才是中国民事诉讼低效乃至引起大量涉法上访的最基本原因。基层法官工作量超巨、报酬超低,再加上法院养了一大帮以书记员为主体的“闲人”(都是有较硬社会关系才能进去),若真按习近平“名论”办事,一多半法官就得“卖菜”去了。

按理来说,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不能下发涉及司法责任的文件,但是,在2016年7月份,它们还真就联署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该文件指出:法官、检察官办错了小案子,“不承担错案责任”。这是一次严重违反程序的立法,不仅说明党比法大(中办比全国人大实质地位高),也说明劣质立法是隐形的人权杀手!

网易迫于维稳压力屏蔽博文

中办与国办联署涉法文件绝对是依法治国的反对物,也必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耻辱。但是,不下这样的文件,一线检察官与法官会有意见,暗抵抗;而下发了呢,当事人的人权就得不到保障了,就会被政法压住。今年上半年,我提供咨询的一个轻伤害刑事案,故意伤害行为被市级检察院复核为正当防卫,被伤害方当然不服,到市里、省里、首都上访。

沧州市经办检察官对上访人的答复令人震惊:先是说复核为正当防卫没错误,又说就算判刑也只能是缓刑。从法理上讲,正当(没过度)防卫与承担缓刑后果,只能二者选一。对此事,我写了一篇博文,对检察官的说法提出六点质疑。博文发在网易博客上,很快被首页推荐,但也很快被屏蔽——敏感政法在此中发挥了又一个隐形人权杀手的作用!

我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过一些民事诉讼,有相当经验。过去两年,一是不再做法律维权,二是涉及利害关系人尽量不参与。但是,我的一位近亲(女士,以M代称之)的遭遇迫使我介入上诉环节,并与上诉律师见了面。本来案情不复杂:学校疏于监管责任,致M的未成年儿子穆博病在学校,最后病情定为脑炎。现在,穆博已经成了残疾人,本来离异的M是低保户,摊上这么一桩大事,日子就更难了。

《教育法》无学校责任条款

且不说法律层面问题,只说一般人道,学校就“缺德到家”——在孩子病重期间,从沧州到天津再到北京,校方从未有人到津京去看望过。当中有一次电话,说“校长是要去北京看的,但车坏在半路上”云云。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更荒唐了:驳回M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原告诉讼请求。

M当然不服,找法官讲理。法官说:“不能判你家赢。要判你赢了,全国有多少学校、有多少这样的事儿?学校就倒霉了!”法官的话是不在理,正如中办国办不该联署文件干预司法一样,但实情是教育立法的目标是国家效用(多出人材),即国家效用赋予学校优先地位,法官必须牺牲个案正义来维护学校利益。敏感政法再度发挥隐形杀手作用!

整个《教育法》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涉及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更未有教师行为不端(如体罚学生与补课收钱)的追责条款。中国法律体系中,到处是这样的立法恶意,依照如此恶法来“治国”,结果只能是国将不国。敏感政法、劣质立法作为两大隐形人权杀手,也决定了司法改革的不可能性。

“把钱全花在法院身上”

“依法治国”调门低了,人权灾难重了,是“七〇九事件”后习近平政治的基本特征。对此,历史会给出恰当的评价。从个人知识层面上,我所信奉的依法治国是:法律系统向寻求公正的个体开放,而不仅仅是统治工具。

理想高尚,现实离之遥远!上诉律师告诉我:二审时要讲和解,因为如果我方坚持弄清全面责任,“学校很可能一分钱不给,它会把钱全花在法院身上。这样的事情多了!”尽管我多有法理学知识,但面对这种可能,我真地找不出否定的理由。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212期,2017年6月23日—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