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709”事件64名辯護律師及家屬的聯合控告信

2015年09月12日

“709”事件中被非法抓捕的律師和民間人士的辯護律師及家屬聯名致信中國當局最高層相關部門和領導人,控告公安部的嚴重違法行為,要求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還“709”事件中被非法抓捕的律師和民間人士一個公道。


“709”事件64名辯護律師及家屬的聯合控告信

中國人大常委會及委員長張德江: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
中國國務院及總理李克強:
中國最高檢察院及檢察長曹建明:

自2015年7月9日始至今,中國公安部指揮全國警方在全國范圍內非法關押了至少14位律師和數位民間人士,涉及北京、廣東、廣西、湖南、浙江等地,此外全國各地先後有300多位律師和民間人士被強制約談,該事件震驚國內外,被民間及國際社會通稱為“709”事件或“709”大抓捕。

我們是“709”事件中被非法抓捕的律師和民間人士的辯護律師及家屬。

迄今為止,我們從公開的辦案部門拿到的書面文書所蓋公章表明:“709”事件名義上的辦案部門是天津、長沙、廣州、南寧、溫州等各地警方。但我們從以下途徑又得知“709”事件真正的辦案部門是中國公安部。

1、“709”事件發生後,中國另有約300位律師和民間人士均在中國公安部指揮下被國保強制約談過,國保約談時明確告訴他們,他們均是接受公安部的統一安排。

2、上述被抓捕律師和民間人士的辯護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聽到天津、長沙、廣州、桂林、溫州等地警方跟他們透露,他們正在辦理的案件是受公安部指揮,他們無法做主;天津市檢察院也曾在辯護律師控告過程中對“709”事件經過調查,發現該案真正的辦案部門是中國公安部。

3、各地警方在處置“709”事件時,採取的措施驚人一致,即大都是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由指定監視居住,不通知家屬、不讓律師會見、不告知律師具體經辦人員、不給律師介紹案情、不准律師和當事人通信,全國范圍內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統一行動只有公安部具有這個實力。

4、更重要的是,中國中央電視台、新華網、環球時報在報導上述案件時,均公開宣稱“709”事件是在公安部的指揮下統一實施,而公安部也未見出面澄清。

綜合以上四點,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正是中國公安部帶頭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其他地方警方聽令而行,共同製造了一場對律師和其他民間人士的非法抓捕、秘密羈押、強制約談的人權災難,且公安部在處置“709”事件時,完全拋開了該部自行製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操弄“密室政治”,玩弄權術魔杖,出爾反爾,顛倒黑白,逆世界潮流而動,嚴重破壞了中國的法治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依法治國,既是憲法規定的根本製度,也是以習近平為首的中共中央確定的基本國策,而律師則是依法治國這個基本國策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他們絕不應該成為被打壓、被清算、被迫害的對象。公安部更不應該脫離現有法律軌道以文革手法對付律師和民間人士,文革浩劫沒有贏家,我們相信大多數有良知的中國人都不希望文革重演。因為,作為個體,受運動裹挾的絕不僅僅只是平民,即使身居高位,同樣難以倖免;於國家計,文革不僅不利於依法治國,更是和現代政治文明背道而馳。

事實上,公安部發動在全國范圍內大肆抓捕律師和其他民間人士的做法並未帶來預想的社會穩定、民心順服。相反,公安部不分是非、踐踏法律的強力鎮壓行動帶來的是人心惶惶,道路以目,人們很難再相信中共中央依法治國的承諾,​​依法維權日益艱難,暴力抗爭此起彼伏。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我們作為上述被抓捕律師和民間人士的辯護律師和家屬共同向有關機構和部門提出如下請求:

1、我們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監督憲法在“709”事件中的落實,並督促最高檢察院、公安部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切實尊重和保障“709”事件中被抓捕律師和民間人士的基本人權。

2、我們希望中國國家主席能夠充分注意到“709”事件對中國法治進程的破壞作用,以一個大國領袖應有的胸懷和尊嚴引領中國走向民主法治的康莊大道。

3、我們同樣寄希望於中國國務院能夠注意到“709”事件中公安部的嚴重違憲違法行為,並責令公安部立即糾正上述行為,立即停止對非法抓捕律師和民間人士的迫害。

4、我們要求中國最高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對公安部的嚴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督令公安部改變沒有任何犯罪事實隨意傳喚、隨意刑拘、隨意秘密羈押的作法。具體要求如下:

(1)督令公安部改變沒有任何指控犯罪事實即隨意抓人的做法,對已經被非法抓捕的律師和民間人士,對抓捕的必要性進行重新審查,如確實沒有任何指控犯罪事實,立即予以釋放。對確有相應證據證明觸犯了刑法的,予以正常拘留或逮捕,停止秘密羈押。

(2)督令公安部糾正動輒運用官媒抹黑污衊律師和民間人士的做法。媒體審判完全拋開現有的法統,通過壟斷信息的發布,事實上達到輿論抹黑和影響司法裁判的非法目的,是對法治精神的嚴重背離。

(3)督令公安部切實貫徹落實你院參與製定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辯護的職業權利,保障律師的會見權、知情權和通信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依法追究公安部及各地警方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

出於同一個法治中國的夢想,我們希望中國當局能夠給709事件中被非法抓捕的律師和民間人士一個公道,給岌岌可危的中國法治注入一劑強心針,挽狂瀾於既倒,救斯民於危難!

中國法治需要每一個中國人作出努力!三教九流,士農工商,誰也無法逃避!而作為中國當局最高層的精英代表,你們更有無法迴避的責任!

控告人簽名:

(“709”事件被非法抓捕律師和民間人士的辯護律師及家屬,以下排名不分先後,以首字拼音排序)

(一)簽名辯護律師(含前辯護人,共39人)

1、蔡瑛、馬連順(李和平)
2、常伯陽、龍霖(林斌)
3、陳永福、黃漢中、呂洲賓(包龍軍)
4、陳以軒、葛永喜​​(陳泰和)
5、覃臣壽、馮延強、韋良月(唐志順)
6、杜青波、李永恆、張仁(謝遠東)
7、高承才、熊冬梅(李春富)
8、高承才、冉彤(幸清賢)
9、葛文秀、王磊(劉四新)
10、葛文秀(翟岩民)
11、蔣援民、劉金濱、張重實(謝陽)
12、紀中久(勾洪國)
13、李柏光、鄭湘(胡石根)
14、李柏光(劉鵬)
15、李方平、燕薪(吳淦):鑑於吳淦案與709案在官方媒體報導中存在關聯性,且吳淦及辯護人權利同樣存在被非法剝奪的情況,故吳淦二辯護人參與聯署。
16、李靜林(李姝雲、黃益梓)
17、李昱函、文東海(王宇)
18、李仲偉、余文生、王秋實(王全璋)
19、藺其磊(尹旭安、張皖荷)
20、劉正清、冉彤(隋牧青)
21、劉正清(王芳)
22、任全牛、嚴華豐(趙威)
23、張磊(張凱)

(二)簽名家屬:(以下排名以首字拼音為序,共25人)

1、畢麗萍(李春富妻子)
2、樊麗麗(勾洪國妻子)
3、方四和、黎生蘭、劉美玲(方縣桂父母及妻子)
4、高亮、李會華(高月弟弟、母親)
5、高沈(唐志順妻子)
6、何娟、魏萬秀(幸清賢妻子、岳母)
7、郝桂榮、張志民(張凱父母)
8、劉二敏(翟岩民妻子)
9、劉迎新(劉四新弟弟)
10、劉永高(劉永平弟弟)
11、李文足、王全秀(王全璋妻子、姐姐)
12、陸秀榮、謝遠俠(謝遠東母親、妹妹)
13、孫世華(隋牧青妻子)
14、佟彥春(王宇母親)
15、王峭嶺(李和平妻子)
16、遊明磊、鄭瑞霞(趙威丈夫、母親)
17、趙鳳俠(包龍軍母親)

報送: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委員長張德江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
中國國務院及總理李克強
中國最高檢察院及檢察長曹建明

抄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及書記王岐山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及書記孟建柱
中國最高法院及院長周強

2015年12月9日

附件1:“709”事件被抓捕律師和民間人士名單(以下排名以首字拼音為序,共33人):

(一)律師及法律人:
包龍軍  陳泰和  黃力群  李春富  李和平  李姝雲  劉四新  隋牧青  王全璋  王宇  謝燕益  謝陽  謝遠東  張凱  周世鋒

(二)民間人士:
方縣桂  勾洪國  高月  胡石根  黃益梓  林斌  劉鵬  劉永平  唐志順  王芳  吳淦  幸清賢  姚建清  尹旭安  嚴曉杰  趙威  張皖荷  翟岩民

錯誤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錯誤

網站遇到非預期錯誤。請稍後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