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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里沒有懼怕! ——趙常青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辯護詞

2014年04月10日

趙常青的辯護律師張培鴻把他當天坐在法庭上為其當事人辯護的行為稱為“是對智商和法律的雙重侮辱”,理由有三:一、《起訴書》將公民正常表達訴求的行為指控為犯罪,混淆了是非;二、《起訴書》將從未在現場出現的趙常青指控為首要分子,顛倒了黑白;三、公訴機關將明知無罪的人指控為犯罪,將來要受更重的審判。他說,面對如此無稽的指控,坐牢已經變成了一種榮耀。他盼望著、並認為“將來一定會有一場真正的審判,那是完全公義的審判”。趙常青案已於當天審結,將擇日宣判。


愛里沒有懼怕!
——趙常青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辯護詞

張培鴻律師

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

大約十五年前,辯護人剛出道做律師,到處蒐集可資學習參考以提升自己的案例。其中一個可靠的資源,就來自海淀區法院和海淀區檢察院。那時候,貴院經常會聘請像陳興良這樣的刑事法大家掛職副檢察長或者副院長,經常就起訴審理的一些疑難復雜案件展開研討解析、答疑釋理,一度在全國司法系統中成為標杆。

十多年過去,我們依然坐在法庭上,但是刑事法的學者們越來越沉默,大師們也知趣地閉上了嘴巴。因為判決書的說理越來越少,甚至連公開的審判都越來越罕見。這當然是大師們的悲哀,但又何嘗不是貴院以及中國法治的悲哀。

為了出庭為趙常青辯護,辯護人數次從上海來到北京,每次乘坐出租車,都會跟駕駛員分享他們對案子的看法。無一例外,他們的回答都是:這是好事情嘛,為什麼會犯罪呢?

是啊,為什麼會犯罪呢?連出租車司機都一目了然的答案,卻驚動了北京市公安局興師動眾地偵辦,驚動市、區兩級人民檢察院共同出庭進行指控,驚動了曾經作為標杆模範的海淀法院來像模像樣地開庭,還驚動了法庭外眾多欲參加旁聽而被荷槍實彈的警察阻隔的群眾和媒體。我不知道怎樣確切地描述自己的感受,我只是覺得,今天我坐在這里為趙常青辯護,是對智商和法律的雙重侮辱。

理由如下:

一、《起訴書》將公民正常表達訴求的行為指控為犯罪,混淆了是非

《起訴書》指控: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趙常青與許志永、丁家喜、李蔚、王永紅、孫含會等人利用“官員財產公示”話題,組織、策劃多人在公共場所聚集並實施張打橫幅、發放傳單等行為。期間,許志永、丁家喜、王永紅等人製作了橫幅、傳單,並由王永紅具體組織、煽動袁冬、張寶成、李剛、侯欣等人先後多次實施了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從《起訴書》這段話中,我們知道趙常青不是一個人實施了所謂的犯罪,而是與他人一道,雖有不同分工,但目的指向一致。問題在於:《起訴書》上只有趙常青一個人,公訴機關將原本一體的各被告人強行分開進行追訴,顯然是認為各被告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在趙的《起訴書》中,卻又非常籠統地將他和其他人扯在一起,以似是而非且含糊不清的語言提出指控。

首先,趙常青與許志永等人商量的話題,是教育平權和財產公示。教育平權涉及城市運行過程中教育領域的政策問題,而財產公示則是執政黨一直承認並試圖小心推進的廉政措施,兩者均不存在任何法律意義上的違法性。對合法話題的商量和宣傳,不但是憲法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予以保障的良善舉動。此為前提。其次,《起訴書》一個很大的問題,是使用春秋筆法,將各被告人光明正大的合法行為進行偷換,予以轉化、抹黑,最終將其描述為違法甚至是犯罪的行為。簡言之,公訴機關不敢明目張膽地指控主張教育平權和呼籲財產公開是違法行為,於是在措辭上做文章,使用了類似“利用。 。 。話題”,“組織、策劃。 。 。 ”,“煽動。 。 。 ”等字眼。這樣一來,就將財產公開的合法主題轉換為聚眾犯罪的違法問題。事實上,趙常青及其他各被告人說的是官員財產公開的話,做的是官員財產公開的事,打的是要求官員公開財產的橫幅,發的是呼籲官員財產公開的傳單,既無遮掩、也未隱瞞,何來“利用”?又 何來“煽動”?

可見,《起訴書》故意扭曲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界限,將公民正常表達合理訴求的行為認定為違法犯罪,是典型的混淆是非的指控。

二、《起訴書》將從未在現場出現的趙常青指控為首要分子,顛倒了黑白。

比混淆是非更荒唐的是顛倒黑白。通觀《起訴書》,可以說除了被告人基本信息與趙常青有關外,所有的犯罪事實均同趙無關:製作橫幅,不是他;1月27日舉牌,他不在;2月23日舉牌,他也不在;3月31日舉牌,他還不在。他僅僅是在大家聚餐商量的時候在場,而且從各被告人的陳述以及卷宗反映的信息看,他都不是主角。但是,即便如此,《起訴書》還是將他硬生生地列為一系列所謂聚眾犯罪行為的“首要分子”。因為,刑法第291條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明文規定只追究首要分子刑事責任。

我們先看本案中是否存在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再分析趙常青是不是首要分子。

首先從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來看,所有被告人均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主觀目的和意圖。從各被告人的筆錄中可以看出,許志永、丁家喜、王功權和趙常青都明確表示不希望造成任何秩序的混亂,並且一再提醒參與者不能跟市民和警察發生衝突。因此,在整個聚餐商量階段,根本不存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動機,更沒有所謂組織、策劃他人進行聚眾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議題和安排。如果說本案存在組織和策劃的情況,組織和策劃的也是宣揚財產公開的事情而不是聚眾擾亂秩序的問題。將宣揚財產公開和聚眾擾亂秩序故意混為一談的,一開始是警察,現在是公訴人。

其次,事實上在現場也根本沒有發生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事件,更未造成情節嚴重的後果。眾所周知,各被告人聚餐、商量乃至“舉牌”的時間、地點,幾乎都是公開透明的,不但網上會提前發布,警方也都完全清楚明白,就算有人真的想製造混亂,渾水摸魚,也是不可能的。

比如,2013年1月27日在朝陽公園舉牌,參與者僅有袁冬等數人。然而,根據麥子店派出所2013年11月17日出具的《工作說明》,朝陽分局早就告訴派出所會發生什麼,所以派出所佈置了兩輛巡邏車(每車4 人),現場佈署制服警察4人,便衣8人,共20名警察(不包括保安)。其中,出勤警察張淼在2014年1月2日的筆錄中陳述:他當天身穿便衣,發現現場有十幾個人聚集(不知道是否包含他自己這樣的便衣),當有人張打橫幅時,他即對聚集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於是聚集人員自行離開。另外一名出警的警察秦東冉,在2014年1月2日的筆錄中也證實:當天現場處置人員的構成包括便衣民警、制服民警、保安以及朝陽公園的工作人員,人數他記不清了。

這樣看來,當天的現場共有三撥人:舉牌者、各種公務人員及圍觀群眾。撇開圍觀群眾,還有數倍甚至是十數倍於舉牌者的警務人員,試問擾亂秩序從何談起?

朝陽公園後的兩次舉牌,包括二月份的中關村廣場和三月份的西單廣場,事實上由於警方已經有了更加詳盡的預案,以及更多的應對經驗,情況大同小異,不再贅述。值得一提的是,在2月28日的教育平權活動中,累計前往現場的家長僅有90餘人(海淀分局2013年11月14日《情況說明》),但是光海淀分局出警的人數,一開始就安排了118人(出處同上)。

因此,光說各被告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且情節嚴重,而不說警方蓄意破壞公民正常表達訴求,完全是顛倒黑白的構陷。將這樣的指控與審判視為對法律和智商的侮辱,是客觀恰當的。

接下來,辯護人要告訴法庭,被告人趙常青在這些事件發生時在哪裡?做了 什麼?趙常青沒有參與製作橫幅傳單,沒有參與起訴書指控的三起舉牌活動中的任何一起,是因為他有一個僅僅十個月大(現在已經快兩歲了)的孩子需要照看,妻子要上班,老人又在老家,所以他無法出門。他與本案的唯一聯繫,不過是大家曾經在一起商量過關於&​​ldquo;官員財產公示”的事情。既然呼籲財產公開是合法的,商量時大家又都沒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想法。顯然,他的行為就跟我們任何一個人的任何一頓飯局沒有本質的不同。

然而,《起訴書》不但指控他參與聚餐違法,還指控他參與了聚眾犯罪,並且屬於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首要分子”。這是《起訴書》另一處顛倒黑白的地方:所謂“首要分子”,根據刑法第97條的規定,必須是指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小學生漢語詞典的解釋,所謂“首要”,係指“擺在第一位的”,和“最重要的”兩個意思。綜合起來看,首要分子固然不一定只有一人,但一定是起最核心作用的一個或者幾個人,離開了他(們),活動就不能或者無法進行。

 但我們在閱卷中發現的情況,卻根本不是這樣:

許志永在2013年11月5日的《訊問筆錄》第12頁中,警察問:趙常青在財產公示過程中的參與程度?許答:可能偶爾提過建議什麼的。警察接著指明問供:我們掌握的證據,趙常青基本參加了一系列的小型聚餐,他是其中相對固定的人員之一?許答:可能參加過。

孫含會在2013年11月1日的《詢問筆錄》第6頁,警察問:趙常青在官員財產公示中負責什麼?孫答:趙常青實際沒做什麼,他沒什麼具體事。他只是參加會議,發表一些他的看法、評價。我覺得他還是沉浸在自己過去的事中,有“六四”情節,對新的東西好像不太感興趣。警察不滿意這個回答,又問:趙常青在你們決策層聚會中,起什麼作用?孫答:他沒有什麼具體負責工作,主要是參與我們提出的一些活動意見討論,發表他的意見和建議。警察追著問:趙常青有什麼建設性的意見嗎?孫答:我印像中沒有。

其餘王功權、丁家喜、彭劍等人的筆錄,對趙常青作用的描述與許和孫的描述大同小異。就是這樣一些清楚明白的證據,公訴機關非要一口咬定趙常青屬於首要分子?首在哪裡?要在哪裡?莫非因為他曾經被判過刑?

三、公訴機關將明知無罪的人指控為犯罪,將來要受更重的審判

自1989年起,趙常青先生數度進出監獄,在二十餘年的時間裡,有近一半的時間沒有自由。然而,他光明磊落、襟懷坦蕩,因為他沒有一次坐牢是因為自私和貪欲。他在我們這個犬儒的時代,顯得過於另類。他身上的光讓我們這些識時務的人,不舒服。

所以,他必須再坐牢。

所以,刑法必須為他量身打造。

哪怕混淆是非,顛倒黑白。

上次庭前會議結束後,公訴人問辯護人為什麼要接這樣的案子。今天我想套用韓國電影《辯護人》中的一句台詞來回答。電影中,宋佑碩律師也曾被問到同樣的問題:為什麼要為樸鎮宇那樣的人辯護。宋律師回答說:不想讓自己的孩子再遭受到同樣的不幸。我的回答是:不想讓自己的祖國再因為如此荒唐的審判而讓全世界恥笑!

我和趙常青都是基督徒,我們的信仰使我們有一個盼望,那就是將來一定會有一場真正的審判,那是完全公義的審判,我們所有的人都無法逃避的審判。因此,坦白說,我們更多地不是為自己擔心,也不是在為自己辯護。事實上,面對如此無稽的指控,坐牢已經變成了一種榮耀。因為我們知道,只要活在上帝的恩典和憐憫中,無論是死、是生,是自由、是捆鎖,在愛里沒有懼怕。

辯護人:張培鴻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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