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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郭飛雄和孫德勝的起訴書

2014年06月19日

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郭飛雄組織了2013年1月在南方周末報社門口舉牌、演講聲援該報社員工抗議新年獻詞被篡改的活動,以及和孫德勝等人策劃了2013年4月至5月在武漢、廣州、深圳等八個城市的“街頭舉牌”活動(舉牌內容是“要求官員公佈財產並敦促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孫德勝還被指控除了在八個城市之外,還在南寧、上海等地“街頭舉牌”。兩人被控罪名均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並被指控為上述活動的首要分子。

郭飛雄於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正式逮捕。之前他曾因參加維權活動被以“非法經營罪”判刑5年,2011年9月刑滿獲釋。

孫德勝於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正式逮捕。2013年2月曾被以非法遊行集會為由行政拘留15天。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天檢刑訴【2014】1343號

被告人楊茂東(別名郭飛雄),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2196608026318,漢族,文化程度大學,戶籍所在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新江大路8號。2007年11月14日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判處出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13日刑滿釋放。2013年8月9日因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1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逮捕。

被告人孫德勝(別名孫思火),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6198112046017,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為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青石鎮桔子林村十二組。2013年2月24日因非法遊行集會被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13日因日因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1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3年10月16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茂東、孫德勝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於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與2013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補充偵查兩次,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1月5日17時許,被告人楊茂東組織同案人袁小華、袁兵(均另案起訴)等人在廣州市天河區富華飯店及其附近咖啡館聚會,商議至越秀區廣州大道中289號南方周末報社門口舉牌、演講。2013年1月6日至9日,被告人楊茂東與同案人劉遠東(另案起訴)、袁小華、袁兵等人在南方周末報社門口採取舉牌、發表演說等方式吸引大批群眾圍觀,嚴重擾亂了南方周末報社門口的公共場所秩序。事後,被告人楊茂東在境外媒體發表多篇對“南方周末新年獻辭事件”的評論。

2013年4月初,被告人楊茂東、孫德勝夥同同案人袁兵在湖南省長沙市其暫住處商議,計劃在武漢、岳陽、長沙、株洲、衡陽、廣州、深圳、東莞等城市進行“街頭舉牌”,議定拍照後上傳至互聯網。2013年4月12日至5月1日期間,被告人孫德勝、同案人袁兵等人按照被告人楊茂東的指令,先後在上述八個城市,被告人孫德勝並在南寧、上海等地進行“街頭舉牌”、拍照,並將照片上傳至互聯網,營造虛假表象。其中,在岳陽、長沙等地引起群眾聚集、圍觀,在岳陽還阻礙民警執法,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楊茂東被抓獲;同年8月13日被告人孫德勝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筆記本電腦等物證;
  2. 現場照片等書證;
  3. 證人吳楊偉等人的證言;
  4. 被告人楊茂東、孫德勝及同案人袁兵、袁小華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 勘驗、檢查記錄和辨認筆錄;
  6. 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茂東、孫德勝無視國家法律,身為首要分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茂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蓋章)
檢察員:楊帆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楊茂東、孫德勝現被羈押於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
  2. 訴訟文書卷、證據卷、補充偵查卷共十三冊,光盤八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