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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郭飞雄和孙德胜的起诉书

2014年06月19日

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郭飞雄组织了2013年1月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声援该报社员工抗议新年献词被篡改的活动,以及和孙德胜等人策划了2013年4月至5月在武汉、广州、深圳等八个城市的“街头举牌”活动(举牌内容是“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并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孙德胜还被指控除了在八个城市之外,还在南宁、上海等地“街头举牌”。两人被控罪名均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被指控为上述活动的首要分子。

郭飞雄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正式逮捕。之前他曾因参加维权活动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5年,2011年9月刑满获释。

孙德胜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正式逮捕。2013年2月曾被以非法游行集会为由行政拘留15天。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天检刑诉【2014】1343号

被告人杨茂东(别名郭飞雄),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96608026318, 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江大路8号。2007年11月1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出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德胜(别名孙思火),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112046017, 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青石镇桔子林村十二组。2013年2月24日因非法游行集会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13日因日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13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杨茂东组织同案人袁小华、袁兵(均另案起诉)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富华饭店及其附近咖啡馆聚会,商议至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2013年1月6日至9日,被告人杨茂东与同案人刘远东(另案起诉)、袁小华、袁兵等人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采取举牌、发表演说等方式吸引大批群众围观,严重扰乱了南方周末报社门口的公共场所秩序。事后,被告人杨茂东在境外媒体发表多篇对“南方周末新年献辞事件”的评论。

2013年4月初,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伙同同案人袁兵在湖南省长沙市其暂住处商议,计划在武汉、岳阳、长沙、株洲、衡阳、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进行“街头举牌”,议定拍照后上传至互联网。2013年4月12日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孙德胜、同案人袁兵等人按照被告人杨茂东的指令,先后在上述八个城市,被告人孙德胜并在南宁、上海等地进行“街头举牌”、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互联网,营造虚假表象。其中,在岳阳、长沙等地引起群众聚集、围观,在岳阳还阻碍民警执法,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杨茂东被抓获;同年8月13日被告人孙德胜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 现场照片等书证;
  3. 证人吴杨伟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及同案人袁兵、袁小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记录和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首要分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茂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盖章)
检察员: 杨帆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 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十三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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