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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河源市中級法院及審判人員崔春柳、雷志平、許科違法辦案,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控告書

2017年07月25日

控告人

李方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堯等人被控敲詐勒索等犯罪一案上訴人劉堯的二審辯護律師。

聯繫電話:13901360413

玉品健,廣東增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堯等人被控敲詐勒索等犯罪一案上訴人劉堯的二審辯護律師。

聯繫電話:13392668860

蔡瑛,湖南大相正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堯等人被控敲詐勒索等犯罪一案上訴人鄒肇星的二審辯護律師。

聯繫電話:15807319191

王飛,北京市君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堯等人被控敲詐勒索等犯罪一案上訴人鄒肇星的二審辯護律師。

聯繫電話:18801459996

控告事項:河源市中級法院及審判人員崔春柳、雷志平、許科在辦理劉堯等人被控敲詐勒索等犯罪一案二審的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影響公正審判。

事實及理由

劉堯因長期舉報河源市相關黨政領導,2017年4月24日被河源市源城區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鄒義忠、黃委、李偉彬、李永生,及劉堯之子鄒肇星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一審宣判後,六人均不服,向河源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其中除李偉彬、李永生提出量刑過重及否定部分罪名以外,劉堯、鄒義忠、黃委、鄒肇星均堅持一審的無罪辯解,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了強烈的異議,大喊冤枉。

控告人在介入二審辯護以後,通過閱卷及會見發現,本案存在嚴重的程序及實體問題,比如公安機關濫用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監視居住;源城區公安分局立案卻由河源市公安局民警偵查;辦案機關將鄒肇星一審辯護律師列為案件證人進行調查;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應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而不啟動;違反迴避的規定,審結了劉堯相關聯案件又繼續審理本案;違反公開審判的規定,阻止劉堯的妻子賴偉娥參加案件旁聽等。除此之外,在案件實體上,一審明顯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上述問題顯然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據此,控告人將堅持為劉堯、鄒肇星作無罪辯護。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控告人還向河源中院提交了多份二審新證據,併申請法院調取劉堯等六人被以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立案偵查進度情況的材料、監視居住期間鄒肇星在源城區公安分局留置室(地下室)被審訊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視頻資料、廣東康泉十八國際生態健康旅遊城公司5000萬元資金運轉的財務資料、偵查人員工作單位信息、與劉堯被控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相關聯案件的案卷材料等關於本案犯罪是否成立及證據合法性的證據材料,且自遞交委託手續之初就一直在交涉開庭的問題,並多次以書面方式提出開庭審理的申請。

然而,對上述申請,河源中院及審判人員崔春柳、雷志平、許科遲遲不予答复,但自2017年7月11日起卻開始催促辯護人提交辯護詞,辯護人多次強調本案屬於爭議巨大的重大、複雜案件,許多關鍵事實尚未查清,符合法律關於必須開庭審理的條件,但審判人員仍一意孤行,違反法律規定,於2017年7月17日正式通知合議庭決定本案書面審理,不開庭。

鑑於此,控告人認為河源中院及審判人員崔春柳、雷志平、許科違法辦案,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影響公正審判。具體情形如下:

一、案件屬於必須開庭審理的二審案件卻違法決定不予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本案中,劉堯等六人在上訴中均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了強烈異議,甚至四人完全否認第一審判決的認定,明確表示無罪,辯護律師在閱卷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堅持作無罪辯護,上述異議足以影響定罪量刑。在案件爭議如此之大的情況下,不開庭則根本無法體現最基本的程序正義。

另外,在不開庭的情況下,辯護人提交的新證據、調取新的證據、相關鑑定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等皆因無法進行有效舉證、質證而無法實現,必然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嚴重影響實體結果。

二、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而不予迴避

經控告人查詢相關裁判文書,發現本案審判長崔春柳曾參與了劉堯之妻賴偉娥被控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一案的二審裁判,並認定賴偉娥上述罪名成立,因此其就不能再審理該罪的所謂“同案犯”劉堯的案件,其因對相關聯案件作出終審裁判而與本案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必然會產生先入為主的觀點,影響本案的公正審判,因此其應當自行迴避,應當迴避而不予迴避,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三、應當調取相關證據材料而不予調取,阻止查清案件事實

如上所述,控告人在二審辯護中,提出了多項調取證據申請,但法院及合議庭人員至今未予理會,即便是其一開始同意調取的劉堯之妻賴偉娥被控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一案案卷材料,後來也僅僅調取了該案一、二審裁判文書,完全是敷衍了事。至於其他申請事項,在其已明確決定不開庭的情況下,仍然拒不答复,也至今未予調取。

四、應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而不予啟動

本案中,案卷材料顯示,公安偵查階段,存在大量的以非偵查機關河源市公安局民警身份進行偵查活動的情形,上訴人鄒肇星也披露其在監視居住期間被關押於源城區公安局留置室長達108天,那麼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的偵查主體所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被告人被關押於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監視居住期間所取得的訊問筆錄等證據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依法應予排除。二審作為糾錯程序,應當依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而合議庭違法決定不開庭,將致使該程序客觀上無法啟動。

綜上所述,劉堯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對一個人、一個家庭影響極大,幾乎已經是一個基層法院量刑的最高限,然而在案件爭議如此之巨大且依法符合開庭條件的情況下,合議庭成員一意孤行,超越自由裁量權違法決定不開庭審理,不僅嚴重侵犯當事人的重大訴訟權利,客觀上也阻礙了辯護律師申請調查取證權、舉證質證權、辯論權等訴訟權利的實現,故此,特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等規定,對河源市中級法院及審判人員崔春柳、雷志平、許科違法辦案,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提出控告,請依法履行監督職責,責令其糾正。

此致

河源市人民檢察院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控告人:
劉堯辯護人:李方平、玉品健
鄒肇星辯護人:蔡瑛、王飛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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