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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中级法院及审判人员崔春柳、雷志平、许科违法办案,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书

2017年07月25日

控告人

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尧等人被控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案上诉人刘尧的二审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3901360413

玉品健,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尧等人被控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案上诉人刘尧的二审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3392668860

蔡瑛,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尧等人被控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案上诉人邹肇星的二审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5807319191

王飞,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尧等人被控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案上诉人邹肇星的二审辩护律师。

联系电话:18801459996

控告事项:河源市中级法院及审判人员崔春柳、雷志平、许科在办理刘尧等人被控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案二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

事实及理由

刘尧因长期举报河源市相关党政领导,2017年4月24日被河源市源城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邹义忠、黄委、李伟彬、李永生,及刘尧之子邹肇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审宣判后,六人均不服,向河源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中除李伟彬、李永生提出量刑过重及否定部分罪名以外,刘尧、邹义忠、黄委、邹肇星均坚持一审的无罪辩解,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强烈的异议,大喊冤枉。

控告人在介入二审辩护以后,通过阅卷及会见发现,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及实体问题,比如公安机关滥用危害国家安全罪名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源城区公安分局立案却由河源市公安局民警侦查;办案机关将邹肇星一审辩护律师列为案件证人进行调查;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而不启动;违反回避的规定,审结了刘尧相关联案件又继续审理本案;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阻止刘尧的妻子赖伟娥参加案件旁听等。除此之外,在案件实体上,一审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述问题显然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据此,控告人将坚持为刘尧、邹肇星作无罪辩护。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控告人还向河源中院提交了多份二审新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刘尧等六人被以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立案侦查进度情况的材料、监视居住期间邹肇星在源城区公安分局留置室(地下室)被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公司5000万元资金运转的财务资料、侦查人员工作单位信息、与刘尧被控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相关联案件的案卷材料等关于本案犯罪是否成立及证据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且自递交委托手续之初就一直在交涉开庭的问题,并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开庭审理的申请。

然而,对上述申请,河源中院及审判人员崔春柳、雷志平、许科迟迟不予答复,但自2017年7月11日起却开始催促辩护人提交辩护词,辩护人多次强调本案属于争议巨大的重大、复杂案件,许多关键事实尚未查清,符合法律关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条件,但审判人员仍一意孤行,违反法律规定,于2017年7月17日正式通知合议庭决定本案书面审理,不开庭。

鉴于此,控告人认为河源中院及审判人员崔春柳、雷志平、许科违法办案,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具体情形如下:

一、案件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却违法决定不予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本案中,刘尧等六人在上诉中均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强烈异议,甚至四人完全否认第一审判决的认定,明确表示无罪,辩护律师在阅卷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坚持作无罪辩护,上述异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在案件争议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不开庭则根本无法体现最基本的程序正义。

另外,在不开庭的情况下,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调取新的证据、相关鉴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等皆因无法进行有效举证、质证而无法实现,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严重影响实体结果。

二、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而不予回避

经控告人查询相关裁判文书,发现本案审判长崔春柳曾参与了刘尧之妻赖伟娥被控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案的二审裁判,并认定赖伟娥上述罪名成立,因此其就不能再审理该罪的所谓“同案犯”刘尧的案件,其因对相关联案件作出终审裁判而与本案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必然会产生先入为主的观点,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因此其应当自行回避,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三、应当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而不予调取,阻止查清案件事实

如上所述,控告人在二审辩护中,提出了多项调取证据申请,但法院及合议庭人员至今未予理会,即便是其一开始同意调取的刘尧之妻赖伟娥被控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案案卷材料,后来也仅仅调取了该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完全是敷衍了事。至于其他申请事项,在其已明确决定不开庭的情况下,仍然拒不答复,也至今未予调取。

四、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不予启动

本案中,案卷材料显示,公安侦查阶段,存在大量的以非侦查机关河源市公安局民警身份进行侦查活动的情形,上诉人邹肇星也披露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关押于源城区公安局留置室长达108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的侦查主体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被关押于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期间所取得的讯问笔录等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予排除。二审作为纠错程序,应当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合议庭违法决定不开庭,将致使该程序客观上无法启动。

综上所述,刘尧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对一个人、一个家庭影响极大,几乎已经是一个基层法院量刑的最高限,然而在案件争议如此之巨大且依法符合开庭条件的情况下,合议庭成员一意孤行,超越自由裁量权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权利,客观上也阻碍了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举证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实现,故此,特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对河源市中级法院及审判人员崔春柳、雷志平、许科违法办案,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请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其纠正。

此致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
刘尧辩护人:李方平、玉品健
邹肇星辩护人:蔡瑛、王飞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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