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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三君子”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的判決書

2016年01月26日

2016年1月29日上午9點半,廣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對維權人士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作出宣判,他們分別被判刑五年、三年半和兩年半。唐荊陵及其辯護律師認為,唐荊陵宣揚“非暴力不合作”理念的行動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言行未超越《憲法》規定的權利範疇;沒有相關證據可以指證唐荊陵等人使用了造謠、誹謗或其他形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三人的律師均為他們做了無罪辯護。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事 判 決 書

   (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67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荊陵,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421197110282519,漢族,湖北省江陵縣人,文化程度大學,戶籍住址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新津街道龍湖麗日莊西區32幢606房。因本案於2014年4月30日被拘傳,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葛永喜,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燕 薪,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袁朝陽,筆名“袁新亭”,男,1971年5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902197105067716,漢族,四川省遂寧市人,文化程度大學專科,戶籍住址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磨溪鎮南北街上段26號。因本案於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文東海,湖南湘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胡新範,廣東德法理(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清營,男,1982年3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411329198203013155,漢族,河南省社旗縣人,文化程度研究生,戶籍住址河南省社旗縣郝寨鎮民主路。因本案於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冉彤,四川川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吳魁明,廣東金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穗檢公一刑訴(2014)6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向東、代理檢察員朱珈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荊陵及其辯護人葛永喜、燕薪,被告人袁朝陽及其辯護人文東海、胡新範,被告人王清營及其辯護人冉彤、吳魁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6年開始,被告人唐荊陵出於對中國現行的民主、選舉等製度和社會現狀的不滿,為了宣揚、傳播“公民不合作運動”理念,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等人,通過發起、組織、參加“穿文化衫爬白雲山”、“4.29”林昭紀念日、“5000天告別專制倒計時”、“六四二十週年追思會”、“八毛錢贖回選票”、簽署“08憲章”、“公民不合作籌款”、“民心片行動”等一系列非法活動以及在互聯網上發布《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等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公然鼓動他人參與“公民不合作運動”的非法活動。

   2014年4月6日,為方便聚會、學習和研討“公民不合作運動”,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經商議後,以被告人王清營名義租賃了廣州市白雲區永泰致和街143號3006房,用於聚會、學習《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等“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的非法交流場所。為了使“公民不合作運動”理念能被廣泛傳播,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唐荊陵對上述系列叢書編輯後,委託廣州市白雲區同和大洋圖文南醫​​大店,印製了《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自我解放·終結獨裁政權或其他壓迫的行動戰略規劃指南》、《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等“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共500餘本、“廢除戶籍隔離行動”、“普惠制基本養老行動宣言”、“我的‘五八三’行動,誠實地勞動,體面的生活”等宣傳單共300餘張。隨後,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等人將印製好的上述系列叢書、宣傳單等物運至廣州市白雲區永泰致和街143號3006房存放。

   為了進一步宣揚、傳播“公民不合作運動”理念,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一起去到廣州市白雲區磨刀南街96號圓通速遞公司,將上述印製好的系列叢書、宣傳單郵寄到全國多個省、市地區,給一些曾經因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受處罰的人員,以達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唐荊陵去到廣州市白雲區廣州大道北“藝雅廣告”店,印製了帶有“民心片行動紀唸書簽”、“六四靜思節行動紀唸書簽”、“林昭殉難46週年紀唸書簽”等字樣的書籤共6000張、帶有“緬懷先烈,追尋自由4.29林昭日行動”字樣的彩旗共50面。此外,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還通過聚會等多種形式,向認同“公民不合作運動”理念的“民主人士”派發上述書籤、彩旗等物,進一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案發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共同租賃的廣州市白雲區永泰致和街143號3006房和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的住所,分別查獲《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自我解放·終結獨裁政權或其他壓迫的行動戰略規劃指南》、《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等“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以及宣傳單、書籤、彩旗等物。經鑑定,以上5種非法出版物是“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應定性為嚴重政治錯誤的非法出版物。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並宣讀了查獲的“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電腦等物證,證人證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文件鑑定書等鑑定意見,電子光碟,以及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共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應當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唐荊陵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唐荊陵宣揚“非暴力不合作”理念的行動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被告人唐荊陵的言行未超越我國《憲法》規定的權利範疇;3.沒有相關證據可以指證被告人唐荊陵等人使用了造謠、誹謗或其他形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綜上,被告人唐荊陵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請求法院宣告其無罪。

   被告人袁朝陽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袁朝陽等人宣揚“非暴力”思想,主觀上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客觀上沒有以造謠、誹謗等方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也沒有造成危害後果;2.被告人袁朝陽歸案後,如實交代涉案事實,且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有限。綜上,被告人袁朝陽的行為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請求法院宣告其無罪。

被告人王清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王清營等宣揚“非暴力”思想理念不構成犯罪;2.三被告人2011年前進行的非法活動不能作為本案的基本事實認定;3.被告人王清營參與程度較輕,除了為唐荊陵、袁朝陽租房外,沒有實施其他行為。綜上,被告人王清營的行為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請求法院宣告其無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6日,為方便聚會、學習和研討“公民不合作運動”理念,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經商議後,以被告人王清營名義租賃了廣州市白雲區永泰致和街143號3006房,作為聚會、學習“公民不合作運動”理念的非法交流場所。為使“公民不合作運動”理念能被廣泛傳播,同年4月10日,被告人唐荊陵將《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自我解放·終結獨裁政權或其他壓迫的行動戰略規劃指南》、《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等“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編輯後,委託廣州市白雲區同和大洋圖文南醫​​大店,印製了500餘本o.此外,還印製了“公民不合作運動”的宣傳單30​​0餘張。隨後,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等人將印製好的上述系列叢書、宣傳單等物運至廣州市白雲區永泰致和街143號3006房存放。同年4月14日,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一起將上述印製好的系列叢書、宣傳單,廣泛郵寄給曾經因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受過處罰的人員。同年4月15日,被告人唐荊陵又印製了“民心片行動紀唸書簽”、“六四靜思節行動紀唸書簽”、“林昭殉難46週年紀唸書簽”等書籤共6000張,定制了“緬懷先烈,追尋自由4.29林昭日行動”彩旗共50面,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通過聚會等多種形式,向有關人員派發上述書籤、彩旗等宣傳品,以達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案發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共同租賃的廣州市白雲區永泰致和街143號3006房和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的住所,分別查獲《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自我解放·終結獨裁政權或其他壓迫的行動戰略規劃指南》、《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等“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以及宣傳單、書籤、彩旗等物。

上述事實,有由公訴人當庭舉證,並經法庭質證,本院予以採信的下列證據證實:

   1.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證實: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京溪派出所於2014年4月15日17時24分接報.該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唐荊陵在白雲區京溪街廣州大道北梅花園梅興街2號藝雅廣告店,定做大量紀念“民主人士林昭”書籤,準備聚眾派發。遂後公安偵查人員將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抓獲歸案。

   2.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戶籍證明證實三人均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及上述的其他身份情況。

   3.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以及扣押物品清單證實:

   (1)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京溪派出所民警對白雲區永泰致和街143棟3006房進行搜查,扣押的物品有:林昭殉難46週年紀唸書簽1000張、林昭殉難46週年紀唸書簽240張、六四靜思節行動紀唸書簽1200張、民心片行動紀唸書簽1150張、民心片行動紀唸書簽240張、“緬懷先烈追尋自由,四二九林昭日行動”條幅7張、‘4.29’林昭日行動“小旗40條、“緬懷先烈追尋自由,四二九林昭日行動”宣傳單19張、書籍《自我解放》8本、書籍《從獨裁到民主)》8本、書籍《粉碎邪惡軸心》8本、書籍《草根群眾組織》8本、書籍《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8本、《公民不服從行動培訓》11冊、《非暴力行動戰術訓練手冊汾14冊、《非暴力抗爭訓練營友手冊》4冊、《群體性時間組織手冊汾1冊、《公民不合作運動籌款公告》宣傳單張30張、“廢除戶籍隔離行動”宣傳單張276張、“我的五八三誠實地勞動,體面的生活”宣傳單張658張、“惠普制基本養老金行動宣言”單張249張、“譴責北京特務當局暴行痛悼人權衛士曹順利”橫幅l張、“推動公民不合作運動帶來民主和自由的中國”橫幅l張、“揭開幼兒餵藥真相。中國父母要猛醒”橫幅1張、蘋果4手機1台。

   (2)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京溪派出所民警在廣州市白雲區京溪橫路68號對唐荊陵人身進行搜查。民警在其隨身攜帶的挎包內查獲16張分別印有“緬”“懷”“自”“由”“女”“神”“林”“昭”字樣的紙質單張及印有“緬懷先烈追尋自由四二九林昭日行動”字樣的紙質單張,民警遂將涉案物品扣押。

 (3)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京溪派出所民警在廣州市白雲區麒麟崗南路l號404房唐荊陵家進行搜查後,扣押的物品有:電腦主機一台(組裝機)、手機一部(黑色華為)、手機一部(黑色SONY)、數碼相機一部(三星數碼相機)、筆記本電腦一台(黑色聯想筆記本電腦)、硬盤一個、手機一部(黑色NOKIA)、書

籍及紙張。

  經辨認照片,被告人唐荊陵對上述扣押的小彩旗、書籤、標語照片進行了簽認。

   (4)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京溪派出所民警廣州市白雲區棠景街崗貝路107號501房、白雲區太和鎮龍歸北村九龍花園金龍閹B座袁朝陽家中進行搜查,扣押的物品有:《草根群眾組織》3本、《從獨裁到民主》2本、《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3本、《粉碎邪惡軸心》3本、《自我解放》3本;書籤14張;宣傳單9張,(各類)、《我的“五三八行動”誠實地勞動,體面的生活》70張、《普惠制基本養老行動宣言》34張、《廢除戶籍隔離制度》36張、《公民不合作運動籌款公告》、《非暴力抗爭訓練》33張、公民不服從行動培訓l本、非暴力行動戰術訓練手冊1本;自製手冊1份;平板電腦l台;移動電話6台(三星l台、聯想4台、MORAL1台);無線網卡1個;優盤2個;手提電腦1台(神舟牌);鑰匙1條(貼3006房標籤,門禁一個);友誼公寓專用收據1張(合同編號1389386)。

   (5)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京溪派出所民警在番禺區石基鎮小龍大街25號王清營居住地進行搜查,扣押的物品有:筆記本電腦1台(DELL牌)、台式電腦主機1台、蘋果牌IPHONE5S手機l台、移動U盤1個、紙質資料若干(“對當前我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革命路線圖”等)、銀行卡2張(中國農村銀行銀行卡6228480088185534372、廣州農村商業銀行銀行卡622439810012136408)、護照、通行證、檔案各1本(均係王清營所有)、移動硬盤1個。

   4.廣州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鑑定實驗室出具的穗公網勘(2014)304號電子證物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照片記錄表、提取電子證據清單和光盤證實:

   (1)對唐荊陵的住所白雲區麒麟崗南路1號404房扣押的l台電腦主機、l台筆記本電腦、3台手機、l台數碼相機進行檢查。①對送檢電腦主機進行檢查,該硬盤劃分4個邏輯分區.在第三邏輯分區提取到179個doe格式的文件、2個xls格式文件、2個txt格式的文件、1個pdf格式的文件、1個rar格式壓縮文件、3個JPg格式的文件,其內容含有“零八憲章”、“公民不合作運動LOGO"、“螺山農民維權宣言”、“自由選擇”等字樣。在第四個邏輯分區提取到2個doe格式的文件、1個目錄名為“fg740p骨的文件夾。其內容含有“自由門7.37版”、“無界瀏覽測試版12.07b"等字樣。②對送檢的筆記本電腦進行檢查,該硬盤劃分4個邏輯分區。在第一個邏輯分區提取到6個doe格式文件、2個exe格式文件,其內容含有“429林昭日行動親歷記”、“口述記錄oi06"等字樣。在第三個邏輯分區提取到2個xls格式文件,其內容含有“13年429林昭日行動部分好友”等字樣。在第四個邏輯分區提取到11個JPg格式文件、1個doe格式文件、2個exe格式文件,其內容含有“炎黃春秋2013賀詞”等字樣。在該硬盤提取到4個文件,其內容含有“ginlian”、“中園”,“雉槎”,“律斷”等字樣。③對送檢的數碼相機進行檢查,相機內裝有1個品牌為SanDisk,容量為32GB的MicroSD存儲卡。該存儲卡提取到41個JPg格式文件、2個mp4格式文件,其內容含有“推動公民不合作運動帶來民主和自由的中國”等字樣。

   (2)對袁朝陽的住所白雲區崗貝路107號501房扣押的l台筆記本電腦、6台手機、1台平板電腦、1個U盤進行檢查。對送檢的筆記本電腦進行檢查,硬盤劃分4個邏輯分區。在第二個邏輯分區提取到7個doe格式文件、55個JPg格式文件、4個png格式文件,其內容含有“公民聚會發言建議一、“藍絲帶勞動者權益行動(試行版)”、“冼村宣言”等字樣。

   (3)對王清營住處廣州市番禺區石基小龍大街25號繳獲的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手機、U盤、移動硬盤進行檢查。其中對送檢的筆記本電腦進行檢查,該硬盤劃分6個邏輯分區。在第三個邏輯分區提取到27個doe格式文件,其內容含有“論暴力與非暴力”、“學術救國說”等字樣。在第五個邏輯分區提取到目錄名為“群文件”、“手機相冊”的文件夾。其內容含有“公民不合作在中國"、“自由公民進行曲”等字樣。對送檢的u盤進行檢查。該u盤提取到目錄名為“見證”、“近日文章”的文件夾,其內容含有“非暴力抗爭一種更強大的力量(全本)”、“公民運動理論與實踐”、“非暴力不合作運動指引”等字樣。對送檢的移動硬盤進行檢查,在第一個邏輯分區提取到“如何推進民主力”、“中國的民主之路”、“大地(89年六四民主歌聲獻中華)”等字樣。

   (4)廣州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鑑定實驗室出具的穗公網勘[20141561號遠程勘驗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遠程勘驗對象、附件和光盤證實對被告人唐荊陵所使用的推特賬號進行的遠程勘驗的情況:瀏覽網上的內容,對該勘驗過程作屏幕截圖49幅,節選其中2幅打印(唐荊陵寫的二篇“世界人權日和08憲章發布五週年竹、誓五千天告別專制倒計時”文章)。

   (5)廣州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鑑定實驗室作出的穗公網勘(2014)560號遠程勘驗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附件和光盤證實:對被告人王清營網上活動進行遠程勘驗,對遠程勘驗對象的內容進行勘驗,瀏覽網頁上的內容,對該勘驗過程作屏幕截圖105幅,節選其中3幅打印:“王清營的日記”、“什麼是愛國主義?”和“中國往何處去之一一資金外逃”等文章。

   (6)廣州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鑑定實驗室出具的穗公網勘(2014)282號遠程勘驗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遠程勘驗對象、附件和光盤證賣:對被告人唐荊陵所使用的推特賬號進行遠程勘驗,對遠程勘驗對象的內容進行勘驗,對該勘驗過程作屏幕截圖:包括唐荊陵發表的五千天告別專制行動、非暴力不合作、民心片行動、達賴尊者的視頻講話和六四靜思節發起七週年、429林昭日行動、法輪功維權等方面文章。

   5.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調取的白雲區永泰致和街143號3006房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身份證複印件、押金收據、租金收據和水電使用情況登記​​證實:被告人王清營承租友誼電梯公寓租用3006房及3006房的水電使用登記情況。

   6.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出具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光盤和視頻截圖證實:南方醫科大學學生公寓馬路視頗藏圖,顯示4名男子在一輛小汽車後尾箱搬東西。證人趙萊偉、熊某廣簽認視頻截圖為搬書現場。

7.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出具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證實:

分別從趙某偉、余某元、李某位、陳某頻、陳某偉、熊平波、程某瑞、張某林、羅某明、楊某處、郭某良、釋性慧、尹某安、黎某君、孫某寶、呂某超、褚某界、張某寧、晁某海、李某忠、張某處、陳某富等人處扣押的《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自我解放》、《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從獨裁到民主》等大量書籍、宣傳單張。上述五種書籍均是由唐荊陵等人通過廣州圓通速遞公司郵寄出的,並有唐荊陵親筆書寫的要求將書分給鄒某、胡某、昝某宇、王榮清等人的紙條一張。

   8.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鑑(文檢)字【201412 34號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文件鑑定書證實:送檢的寫有內容為“以上資料共五套……”的字跡和單號分別為“7470903619”等29單《圓通速遞(詳情單)》上“寄件人信息、寄件人簽名、收件人信息”欄書寫的字跡(紅色框內字跡除外)與送來落款署名為“唐荊陵”的樣本字跡(紅色框內字跡除外)是同一人書寫的。

   9.證人姚某芳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在2014年4月6日下午16時許,我一人在友誼電梯公寓一樓的辦公室,有三名中年男子走進辦公室說要租房,並要求看房,於是我就帶那三名中年男子到3006房看房,看完房後那三名男子說要租房。我問他們幾人租房,他們三人當中一名比較年輕約30歲,戴眼鏡的男子從身上拿出身份證給我,就說他一個人租,於是我就從辦公桌裡拿出公寓出租的《房屋租賃合同》給那名租房的男子看並簽字,那名簽字的男子名叫王清營。簽完合同後那三名男子當中最矮的那個男子從身上直接拿現金出來支付一個月的房租1450元和房內家電押金2950元,我在開出兩張收據給他們後,他們拿拿了3006房的鑰匙就離開了。3006房承租後,我很少看到承租人來住,我沒有印象王清營來住過。3006房5月,該房用了21度電,用了3噸水,4月用了4度電,2噸水。這樣的消耗肯定不是正常租戶的使用量,正常來說最少都有40度電。一開始我以為是水錶電錶壞了,後來我問了交房租的男子,他說他們出差比較多,住得較少,我聽後就沒繼續問了:今年5月初我見到當時支付房租和押金的那名男子來過3006房幾次,都拿著一個環保袋上3006房,然後停留不久就離開了。在2014年5月3日下午18時許,那名支付房租的男子拿著兩個環保袋走進我的辦公室,並交了3006房5月份的房租,我開了收據給那名男子後,其就拿著兩個袋子上了3006房,何時離開的我不知道。之後再沒見到過那三名男子出現過。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唐荊陵是2014年4月6日與王清營和另外一名男子一起到租用3006的男子,當時戴著黑邊眼鏡;辨認出袁朝陽是2014年4月6日與王清營一起承租3006房的男子,當時出錢支付房租和押金,也出錢支付3006房5月的租金,並幾次拿著袋子到3006房;辨認出王清營是2014年4月6日和另外兩中年名男子租用3006房的男子。

   10.證人徐某榮的證言:2014年4月12日晚,袁新亭通過viber約我隔天下午14時許在永泰地鐵站出口見。4月13日下午14時許,袁新亭在永泰地鐵口等我,他見到我後說還有另外兩個朋友,大約十分鐘左右我們接到另外兩名男子,一個是肖某輝(網名“另一個輝輝”),一個是余某元。袁新亭領著我們步行約10分鐘至附近城中村的一棟七八層公寓三樓的一套單間,進房後我見到唐荊陵在等我們。我們五個人在客廳坐下聊天,個人自我介紹。而後唐荊陵給我們每人派發一本書,書的內容是關於宣揚非暴力不合作理念、如何與政府抗爭等。唐荊陵讓每人朗讀一段書中的內容,然後個人圍繞此書發表自己的觀點看法,主要是認為表達訴求採取非暴力的方式要比暴力方式好,更容易得到支持。我們在屋內逗留了兩個多小時,離開的時候還不到下午五點。唐荊陵還建議我們把書帶走,我沒有拿書,我記得其他人也沒有拿,唐就把五本書收回房間。袁新亭說該出租屋是他自己租下的,平時很少在這里居住,只是由於經常被警察驅趕所以把這裡作為備用住所。該出租屋是一房一廳格式,有基本的家具電器,房間內有一張床鋪。

   11.證人余某元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認識唐荊陵有一年多了,我們先是從網上認識後再見面認識的,之後在唐荊陵的介紹下認識袁朝陽。我曾與他們兩人見面吃飯幾次。我記得清楚的有兩次,第一次是在今年4月初,那天唐荊陵、袁朝陽約我在黃石西路見面吃飯,第二次見面時在今年4月13日下午,當天我收到不記得是唐荊陵或袁朝陽的信息稱他們在白雲區永豢村租了一個房間,叫我過去聚聚。當天下午15時許,我在永泰地鐵站與袁朝陽見面,然後其帶我步行道一棟叫友誼電梯公寓的3006房,到那之後唐荊陵已經在房間了,不久有一名年輕男子到來,後來我才知道其名為肖玉清。當時我們四人就在房間內聊天看電視,不久我因業務問題自己一人離開了,他們三人繼續留在3006房。在此之後,我就再也沒見過唐荊陵和袁朝陽兩人了。當天我沒有與唐荊陵、袁朝陽學習任何書籍​​內容,在我離開後他們三人有否學習書籍內容不清楚。我在3006房沒有見到相關書籍和橫幅。我同意他們的一些事件觀點,但並不同意他們的“公民不合作運動”、“普惠制基本養老金”、“廢除戶籍隔離運動”、“五三八行動”的思想行為。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其曾在唐包裡拿走一本名為“從專製到民主”的書籍,也在4月中旬在永泰友誼電梯公寓3006房與唐見過面;辨認出被告人袁朝陽是袁新亭,在2014年4月中旬在永泰友誼電梯公寓3006房與袁見過面。

   12.證人尚某輝的證言:2014年4月13日,余某元稱要換地方住,然後唐荊陵稱其認識永泰村致和街友誼電梯公寓,所以我在那天下午陪余某元到上址看房並與唐荊陵見面。我在永泰地鐵站與余某元和袁朝陽碰面後一起走路到永素村致和街友誼電梯公寓3006房。進房時唐荊陵已經在房內了,我們四人在房內看電視和聊天,我與唐荊陵探討了我自己的勞動仲裁事件的相關問題,袁朝陽與余某元當時在幹什麼我不清楚。當天我在那裡停留了一個小時左右就先離開了,唐荊陵、袁朝陽與余其元三人之後在那里幹什麼我不清楚。自那天后我就沒見過唐荊陵了。今年4月29日,我在天河區的毛家飯店聚餐中見過袁朝陽.當天吃完飯後我們拍了合照,在拍照時,有人叫我拿著一個牌子照相,還有其他人也拿著一些牌子和黃色小旗照相,後大家三三兩兩的進行合照,拍完照就離開了。4月29日吃飯前就看到有人將小黃旗放到桌上了,我並不清楚是何人帶去那裡的。

   13.證人詹某銘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10日13時許,我正在店裡面工作,有一名年約40多歲的男子(戴著一副眼鏡)來到我們的店裡面,拿著一個u盤,說有五種書要印,我問他要印多少本,他說每種印100多本,封面用五個不同的顏色,我告訴他明天可以印出來給他,並告訴他印的價格是雙面0.15元/張,裝訂封面5元/本,該名男子對我所報的價格沒有異議,當時他還要求我們印了三種單張,每種印120張左右。印書費用共5000多元人民​​幣,他給了我們1000元的定金。約是第二天(具體的時間不確定)晚上7時許,該名男子來到我們店將剩下4000多元尾款交齊,並拿走印好的單張,但沒有將印好的五本書籍拿走,印好的五本書籍約是2014年4月12日或13日左右被人拿走了。我沒有審查過上述五種書籍的內容,只是接了該男子提供的電子文檔就安排工作人員打印、裝訂,沒有詳細去看,三張單張我也沒有詳細看,不清楚具體的內容。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唐荊陵是2014年4月10日來大洋圖文南方醫大店打印《粉碎邪惡軸心》、《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自我解放》五種書籍共約500本及三種單張300多張的男子。

   14.證人熊某廣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今年四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三點左右[具體是哪一天記不清楚了),有一個戴眼鏡的中年男子到我店裡取書,我核對單據後跟該名中年男子一起清點了書籍,後我推著送貨車把書送到門口的馬路旁,來取書的人除了戴眼鏡的中年男子外還有三名男子,我們五個人一同把書搬到一輛銀灰色的轎車上,放好書後我就回店了。戴眼鏡的中年男子大約在去年5,6月份的時候來過我們圖文店印傳單,傳單的內容我記不清楚了。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唐荊陵是在2014年4月中旬來大洋圖文南方醫大店印製書籍,後又跟三名男子來取書的戴眼鏡中年男子。

   15.證人趙某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4月11日,我接到唐荊陵電話,他問我第二天是否能開車過去幫他拉點東西,我答應了並約定了碰面時間。2014年4月12日下午,我到達約定地點後看到唐荊陵和袁朝陽在。上車後唐荊陵帶我們去到南方醫科大學類似一個商務中心的地方,然後,唐荊陵和袁朝陽下車進去量東西,我和曾幸來在外面等。大約過了10分鐘,唐荊陵和袁朝陽用手推車拉了幾箱東西出來搬上我的車。隨後我和他們一起把書搬到同泰附近的一個出租屋,具體門牌不記得了,我把事停在出租屋樓下,隨後我們四人把七箱書量上出租屋,搬上出​​租屋以後,唐荊陵拿了兩套書送給我,說讓我看看,如果有朋友來也可以給他們看一下.整個搬書的過程只有我、唐荊陵、袁朝陽、曾幸來四人。離開出租屋的時候就我拿了兩套書,一套書是5本,其他人沒有拿。唐荊陵印書,我的理解是唐荊陵長期都在推動非暴力不合作,這些書籍是推廣非暴力的書籍。我估計唐荊陵是想用這些書籍繼續宣揚非暴力不合作的思想。我認為唐荊陵推廣的非暴力不合作是與當今的中國政府不合作​​。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辨認出被告人袁朝陽;簽認其所搬的書籍照片。

   16.證人劉某蘭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和丈夫開設的藝雅廣告在2014年4月15日,接受了一名男客人製作一批書籤和彩旗的訂單。2014年4月15日下午17時許,我正在檔口內,有一名年約四十歲,短髮,帶眼鏡的男子走進我們的檔口,其說要印刷一批名片用於作書籤使用,並最後定下名片規格為長16厘米、寬4.8屋米。然後那名男子拿出一個U盤出並說在U盤內有名片所需的圈文,叫我按照他要求板並製作出來,我在電腦上按其要求製作出一個長16厘米、寬4.8厘米名片格式,然後將他的U盤插到電腦上,我在U盤裡發現十多張圖片和圖案,然後他指著其中四張圖片說其需要那四張圖片製作名片,於是我就將按照其要求將四張圖片從其U盤內復製到我工作的電腦上。那名男子讓我以五色迴旋圖案分別與另外三圖案共同組成正反兩面,圖案放在書籤頂部,並讓我在書籤中輸入一些文字。在完成三種書籤的模式後,那名男子讓我分別製作上述書籤各2000張,雙面過膠。在製作書籤過程中,那名男子指著掛在檔口牆壁上的一面長22厘米、寬13厘米的小彩旗問我,製作上述大小的彩旗多少錢,我說是七元一面,那名男子就說需要製作50面黃底的小彩旗。我在電腦上打開彩旗的規格模板,那名男子讓我在彩旗的左側放有那個五色迴旋圖案,右側寫“追尋自由4.29林昭日行動”的字樣。在製作好三張書籤和一面彩旗的模板後,那名男子交了400訂金,並要求在16日下午來取貨後就離開了。4月16日下午18時許,那名男子自己一人再次來到檔口,我將彩旗和書籤拿給那名男子,他在檢查發現沒問題後將最後的550元貸款支付給我後就離開了。當時我曾問過那男子要書籤和彩旗來做什麼,其當時說是用來紀念林昭所用的,我當時又問林昭是何人,其回答說林昭是一名革命烈士。具體那名男子用書籤和彩旗來做什麼我真的不知道。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唐荊陵是2014年4月15日17時許,到其開設的藝雅廣告下單製作三種書籤各2000張,及50面彩旗的業務的人;簽認其與丈夫經營的位於自云區京溪街廣州大道北梅興傑2號藝雅廣告的現場;簽認其用QQ將製作50面彩旗業務等給興達絲印的聊天記錄;簽認其用QQ將製作三種書薹共6000張發給鐘萊華的聊天記錄;簽認其按照那名下訂單男子的要求編輯三種書籤和彩旗的橫幅。

   17.證人鍾某華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15日17點左右,我的QQ(632610665)接到藝雅廣告店的訂單,要求制6000張書籤.藝雅廣告通過QQ403489544發了已經排好的書籤樣板給我,我接受訂單後,登陸會員號為1579的賬號易彩印廠的下單軟件進行自主下單。4月16日16時許,我前往易彩印刷廠拿製作好的書籤,然後開車送往位於廣州大道北的藝雅廣告店把書籤交給老闆娘。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劉某蘭就是2014年4月15日通過QQ,要其幫她製作6000張書籤,內容3種,公民不合作等字樣藝雅廣告店的老闆娘;簽認以上圖片就是藝雅廣告於4月15日通過QQ發給其要求其製作書籤的聯繫內容;簽認上面的文字就是2014年4月15日藝雅廣告店老闆娘通過QQ聯繫要求其製作書籤6000份的內容。

   18.證人曾某鋒的證言:我是易彩印刷業務主管,我們公司是由會員在外面接到訂單後,通過電腦客戶端將訂單的設計圖發到我們公司管理中心,由公司印刷後,由各個會員到公司自行提貨的流程。1579號會員2014年4月15日所下訂單由美工梁某曉接的單。

   19.證人渠某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是廣州易彩印務有限公司的美工.2014年4月15日晚上8時多,在1579會員下單後我立即排版了,1579會員是自己來取印刷品的,所以我認識他,知道他姓鐘,大約35歲左右,身高170左右。我為1579會員排版的印刷文件內容有:林昭殉難46週年紀唸書簽、民心片行動紀唸書簽、六四靜思節行動紀唸書簽,上述三種書籤,每種印製加2000張,一共6000張。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鍾某華就是2014年4月15日下單到其公司的印刷紀唸書籤等的客戶;簽認其排版的書籤。

   20.證人祝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15日下午18時許,我收到藝雅廣告發過來的訂單,要求製作50面黃底的小彩旗,對方將彩旗的模板也發過來了。在收到訂單後我就馬上用QQ將訂單內容及要求發給一名聶姓男子讓其幫我們製作這批彩旗。大約在16號早上8時左右,那名聶姓男子就將50面彩旗送過來了,之後我老公將那50面彩旗送到了藝雅廣告。那彩旗是黃底,規格是長22厘米、寬13厘米,配塑膠桿,彩旗內左部印有一個由紅、白、黃、綠、藍五色組成的迴旋形圖案,在圖案下面寫有“公民不合作運動”的字樣,在彩旗的右側印有“緬懷先烈追尋自由”的字樣,底部印有“4.29林昭日行動”的字樣。

   經辨認照片,其認出劉某蘭是藝雅廣告的老闆娘,她於2014年4月15日18時,通過QQ353225946向其發來製作50面彩旗的業務;簽認藝雅廣告通過QQ發給其,讓其製作的50面彩旗的照片。

   21.證人聶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15日19時許,我與妻子在自家作坊內,從QQ上收到興達絲印發過來的訂單,要求製作50面黃底彩旗,當時對方將彩旗的橫板也發過來。我與妻子馬上開工生產,並在當天晚上生產完畢,第二天早上8時許,我就將50面彩旗送到興達絲印處.那彩旗是黃底,規格是長春22厘米、寬13厘米,配塑膠桿,彩旗內左部印有一個由紅,白.黃.綠、藍五色組成的迴旋形圈案,在圈案下面寫有“公民不合作運動”的字樣,在彩旗的右側印有“緬懷先烈追尋自由”的字樣,底部印有“4.29林昭日行動”的字樣。

   經辨認照片,其簽認4月15日19時,興達絲印通過QQ發給其的,讓其製作的50面彩旗。

   22.證人陳某冠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14日約中午12時,我在廣州白雲區磨刀南街96號的圓通速遞公司前台上班。一名橫紋上衣的光頭男子拿著一本書過來問我書籍可否郵寄,我說可以,他又問我能否上門攬收或者藉台拉車給他,我告知他只能自己交件上門,於是那名男子就離開了。約14時許,這名光頭男子和一名白襯衣戴眼鏡男子來到我公司前台,他們手上各捧著幾本書,他們來到後,告訴我要寄很多書,於是我就給了二十多張快遞單讓他們自己填寫。白色襯衣男子接過單後,在前台旁邊開始填單和把書裝進包裝袋裡,光頭男子則藉了我公司的手推車出去拉書.光頭男子一共出去拉了兩次,每次間隔十幾分鐘,總共約拉了一百多本書回來,光頭男子把書都拉回來後,就和白衣男子一起把書分類裝進包裝袋內。約17時許,他們兩人把所有書裝進包裝袋內,交給我過稱、統計。他們要寄的書一共有三十多份,共寄住十幾個省份,價格約九百多元,白衣男子交付了快遞費後他們就離開了.首先過來的男子身高約l米7,中等身材,光頭,講普通話,當時身穿白底橫紋T卹,短褲,另外一個人身高約l米7多,中等身材,短髮,戴眼鏡,講普通話,當時身穿,白色長袖襯衣,深色西褲,這名男子在件寄人一欄裡寫他的名字叫唐荊陵。光頭男子過了幾天又過來寄過一份郵件,但是具體情況沒印象了。

   經辨認照片;其簽認2014年4月14日14時許兩名男子到其公司郵寄一批書的照片;簽認2014年4月14日下午兩名男子來圓通公司寄書時所填的30快遞單的照片。

   23.證人李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是2012年底,2013年春節的時候認識唐荊陵的。大概今年4月中旬的時候,唐荊陵打電話給我,說要給我寄幾本書,要求我把聯繫地址留給他。約一個星期後,我收到了唐寄過來的書,約有三套,每套5本,《草根群眾組織》、《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自我解放》、《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都是宣揚“非暴力不合作”的書。收到這些書籍、資料後,我打電話通知唐荊陵說書收到了,唐荊陵要我把收到的書籍在武漢的朋友圈中傳閱、宣傳一下,讓大家都能接受這種思想。我把其中一套給了武漢一個朋友李程鵬,放了3本書在辦公室,被一個叫朱某的朋友拿走了,其他書在我家裡。唐曾向我介紹說,目前中國農村社保標準過低,自己正在想辦法推動中國農村社保制度的改革,並拿出了一張打印有如何推動中國農村社保制度改革內容的A4紙張,交給我們幾個人傳閱,之後就提出希望我們能夠跟更多朋友去討論這個問題。單張的內容都是針對農村社體制度改革、提高農村社保標準之類,我們還就具體提高的全額進行了討論.我在QQ群裡看到了很多關於“非暴力不合作”、“廢除戶籍隔離制度”、“普惠制基本養老金”、“583行動”內容的帖子,不確定是不是唐荊陵發出來的,但是大多在帖子裡都留有唐的名片貼圖。我覺得這是唐荊陵針對中國國內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現像以及政府制定的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而發起的一個“不合作”運動。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唐荊陵就是2014年4月從廣州市白雲區給其寄了3套“非暴力不合作”書籍資料的人。

   24.證人朱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李某大概兩年前的一次聚會吃飯上認識唐荊陵的,和他交流後,覺得他思維很清晰,閱歷很豐富,和我一樣都認為這個社會要進行理性的改變。大概是5月初的一天,我到李某的辦公室找他,我問他有什麼書可以看,他就給了我三本書,名字是《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自我解放》,書是包在快遞包裹裡的,我打開來看了一下,書的封面上都印著“非暴力不合作”的內容,就想這些書應該是和唐荊陵有關的。後來,我把3本書翻閱了一下,內容很多是抨擊現在的中國政府,對中國的現狀不滿,內容很敏感。2013年下半年的時候我認識了唐,知道他是一個追求民主、憲政,推動“非暴力不合作”運動的公民。但是鑑於現階段國人的素質低下,讀書太少,所以我覺得唐荊陵的“非暴力不合作”理念在中國根本行不通。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唐荊陵就是寄書給李某的人。

   25.證人陳某頻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在2008年因公開懸掛有關平反“六四”的橫幅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法院判了兩年。我近期有收到唐荊陵快遞給我的書籍,大概是4月中下旬,我取快遞時,還未簽收就被公安機關的便衣民警連人帶快件送到公安機關了。之後我才知道是唐荊陵寄給我的快件,裡面是書籍,唐寄書的目的應該是宣揚他個人的思想理念,他宏揚“非暴力不合作”的理念。後公安人員出示我才看到唐荊陵郵寄給我的是什麼書籍,而且看到唐親筆寫的字條,內容大概是說寄了五套,每套五本,要我自留一份,然後分別給鄒巍、胡臣、昝愛宗、王榮清等各送一份,並建議我們一起閱讀並討論。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唐荊陵就是寄了一批書籍給其的人。

   26.證人陳某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收到由唐荊陵通過圓通速遞公司寄給我的一郵件快遞,內有五本書籍,分別是《自我解放》、《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我沒有看過這五本書籍,沒有註意這五本書上有《公民不合作運動籌款公告》,也沒有參與過這方面的活動。

   經辨認照片,其簽認以上相片中的《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願則的思考》、《革根群眾組織》、《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自我解放》是2014年4月中旬寄件人填寫為“唐荊陵”通過圓通速遞公司寄給其的。

   27.證人程某瑞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唐荊陵在今年4月中旬有通過圓通快遞郵遞了一些書籍給我,郵寄的書籍一共有五本,都是宣揚“非暴力不合作”的,這是他個人的思想理念,我也認同這個觀念。收到那五本書籍後,因為我視力不好及工作原因沒時間,所以都將書籍給了朋友。給了律師程為善兩本,“任老師”

兩本,“張笑梅”一本。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簽認唐荊陵通過廣州圓通速遞公司給其郵寄的五本書籍。

   28.證人張某林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中旬,我收到唐荊陵通過圓通速遞公司寄給我的一個裝有書籍資料的快遞包裹。裡面裝有五套書籍資料共二十五本書,分別是《自我解放》、《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還有一份《公民不合作運動籌款公告》,五份《廢除戶籍隔離制度》、五份《普惠制基本養老金行動宣言》和五份《我的“五八三行動”誠實地勞動、體面的生活》。我明白唐荊陵的目的是想讓我閱讀學習其中的一套書籍,接受上述書籍所宣揚的思想理念,其餘四套書籍資料分發給我所認識的朋友,或對社會政治方面感興趣的人員閱讀,接受這方面思想傳播感染。唐荊陵郵寄給我的書籍資料宣揚的是“公民不合作運動”,詆毀我國現行社會主義制度,鼓動民眾以公民不合作的方式對抗我國政府,以反獨裁的名義企圖煽動民眾通過各種方式顛覆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權等思想。唐荊陵之前有在Qq群裡發自己照片及宣揚他提倡的“公民非暴力不合作運動”、“五八三行動”及“普惠制養老全”等信息。我認為唐所說的公民非暴力不合作運動的對象肯定是當局政府,這是必然的,非暴力是前提,不合作是手段。他的目的是想成為甘地、曼德拉那樣的民間領袖,來改變現今社會構成、政黨制度及其他社會體制的狀況。唐荊陵深知一個人的力量是不行的,所以他才通過互聯網、寄書等方式,好找其他人來一同實現其目的。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簽認唐荊陵通過圓通速遞公司寄給其的書。

   29.​​證人羅某明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今年四月初,唐荊陵在網上發了個“公民不合作”的帖子,我跟他就這個帖子爭論了起來,他跟我說要我多讀點書,後他向我要了郵寄地址,之後我收到他寄來的五本書和宣傳單,宣傳單上寫著“公民非暴力不合作運動”之類的內容。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是向其郵寄書籍、宣傳單的人。

   30.證人楊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中旬,我收到唐荊陵通過圓通速遞寄給我的一個裝有書籍的包裹。裡面裝有三套書籍資料共十幾本書,每套書籍各有五本,分別是《自我解放-終結獨裁政權或其他壓迫的行動戰略規劃指南》、《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還有大約十份《我的“五八三行動”誠實地勞動、體面的生活》的宣傳單。我收到書後,按照唐荊陵授意將收到的書轉交給郭某良老師,我向他提出要留下其中一套書籍資料(五本書加一張宣傳單)作為自己閱讀使用,唐荊陵同意了.我知道唐荊陵郵寄上述書籍給我的目的是宣揚西方色彩的民主思想理念,通過寄出書本、資料的手法對我進行宣傳,希望我參加由唐荊陵發起的“公民不合作運動”的籌款。

   經辨認照片,其簽認2014年4月中旬唐荊陵通過圓通速遞郵寄給其的書及資料。

   31.證人郭某良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在2014年4月份,我的朋友楊某將一些書籍送到我家,說這些書籍資料都是廣州唐荊陵郵寄過來的,唐荊陵說送這些書籍給我,共有十本書。如果我身邊的其他朋友對這些書感興趣,可以送給他們看。唐荊陵送給我的書籍有十本,共計兩套,每套書有五本,分別是《自我解放-終結獨裁政權或其他壓迫的行動戰略規劃指南》、《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因為我喜歡看各類書籍,特別是社科類的書籍.唐荊陵通過送書給我的方式,是想我對其宣揚的“公民不合作運動”有進一步的了解,包括我身邊對這方面感興趣的人。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唐荊陵是2014年4月中旬送給其十本書的人;簽認唐荊陵郵寄給楊某轉給其的書及資料。

   32.證人洪某排的證言:2014年4月份我收到唐荊陵發給我的圓通速遞郵件,就是幾十張的傳單,是關於募捐之類的傳單,傳單的大概內容是稱有朋友受到政府的打擊,因此其維友、照顧家人等需要經費,請收到傳單的我有識人士給予幫助,而且傳單後面還特別註明如募捐且累計人民幣1千元以上就可以參與該款項的審計之類的註解,並強調要把傳單發給他人。我收到快件後發現是有關募捐的傳單,於是隨手丟在中宇工業園一垃圾桶內。我在2014年3月26日出差廣州搖微信時而結識唐荊陵的。我從微信、QQ群上看他所發表的言論,我覺得他是一個對社會、對國家有不平衡的心態,老是稱社會不和諧,愛講不公平對待之類,而且特別推崇非暴力不合作的理念。我理解的唐荊陵的“非暴力不合作”是這樣的,例如是政府推行的醫保制度,採取不配合,不合作的態度去對待,從而通過這些做法,去改變現行執政政府和政黨。

   33.證人尹某安的證言:83年我因發動宣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96年因反革命宣傳煽動被勞教兩年。2009年我在一次聚餐認識了唐荊陵。今年4月中旬,我收到了唐荊陵從廣州寄給我的一批書籍、宣傳單。書籍的內容大概是設計宣傳“非暴力不合作運動”及捷克前總統哈維爾的內容,有7、8本左右。我覺得他寄書給我的目的是讓我學習並接受“非暴力不合作”思想,並且幫他一起推廣這種思想。我覺得他推廣這種思想是為了提高中國人的整體素質。我認為現在的中國沒有“公民”,只有“奴民”,通過推廣“非暴力不合作”能讓中國人真正成為公民。

   34.證人孫某寶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中旬,我在濟南市收到唐荊陵通過圓通速遞寄給我的書籍資料,書籍分別是《自我解放-終結獨裁政權或其他壓迫的行動戰略規劃指南》、《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各一本,《從獨裁到民主》兩本。唐荊陵秉持推崇的思想理念是“非暴力公民不合作”運動,他經常在網上上傳、發表有關印度甘地、南非曼德拉等非暴力公民不合作的信息,他表示反對任何人、組織與任何人、組織進行暴力方式對抗,推崇以和解、法制等方式處理問題。唐荊陵這種非暴力公民不合作的思想觀點我認同。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簽認唐荊陵郵寄給其的書籍。

   35.證人呂某超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在今年4月中旬,唐荊陵說有一些書要寄給我,我收到快遞後發現郵包裡有10本書,分別是《自我解放.終結獨裁政權或其他壓迫的行動戰略規劃指南》、《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各2本,還有一份《公民不合作運動籌款公告》、二張《我的“五八三行動”誠實地勞動、體面的生活》的資料。唐寄書給我,是希望我了解“非暴力不合作”的理念,希望多些人認同他的觀點,改變中圖現體制,改變中國執政黨的執政地位,我覺得想法是好,但他的做法激進。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簽認唐荊陵寄給其的書籍。

   36.證人褚某界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午4月中旬,我在棗莊市收到唐荊陵通過圓通速遞寄給我的一個裝有書籍資料的包裹,書籍資料共十五本,分別是《自我解放》、《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各三本。唐荊陵的思想理念秉持是“非暴力不合作”運動,我不認可他宣傳的“非暴力不合作”的思想,但我覺得只要能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社會維繫公平、正義、法治的思想理念我都認同。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簽認2014年中旬唐荊陵郵寄給其的的書籍共有15本。

   37.證人李某民的證言:我是在網上通過微博認識唐荊陵的,並沒有見過面,今年4月中旬,唐荊陵說有一些東西寄給我。後我收到唐荊陵寄給我的書,一共三套,一套五本,分別是《自我解放》、《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其中一套張永寧拿走了,剩下二套,我分別寄給廈門姓吳網名“大砲”和顧劍兩人。我對“非暴力不合作”的理念中“533”有關養老保險的內容比較認同。唐荊陵寄書給我,我知道他是為了宣傳他的非暴力不合作理念,要我和更多人認同他的觀點,目的是想改變中國的政治體制,改變現政府,改變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38.證人楚某慶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中旬,我在北京市​​收到唐荊陵通過圓通速遞寄給我的兩個裝有書籍資料的快遞包裹,書籍有十本,分別是《自我解放》、《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各兩本。據我與唐荊陵交往的過程中,唐荊陵秉持推崇的思想理念是“非暴力公民不合作”無能運動,同時唐荊陵是基督教徒,是主內弟兄。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

   39.證人晁某達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在唐山市收到唐荊陵通過圓通速遞寄給我的一個裝有書籍資料的快遞包裹,包裹裡的書籍分別是《自我解放》、《從獨裁到民主》、《邪惡軸心國》、《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各一本,還有五份“廢除戶籍隔離制度”、五份“普惠制基本養老金行動宣言”和五份“我的‘五八三行動’誠實地勞動、體面的生活”宣傳紙張。唐荊陵秉持的理念是非暴力公民不合作運動。我沒有參與唐荊陵的公民不合作運動籌款活動,也沒有見過唐荊陵。

   經辨認照片,其簽認唐荊陵郵寄給其的書籍資料。

   40.證人李某忠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今年4月14日唐荊陵說寄一些書籍給我,我收到後發現有書籍和宣傳單。書籍是《自我解放》、《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宣傳單是“公民不合作運動籌款公告”,“廢除戶籍隔離制度”、“普惠制基本養老金行動宣言”和“我的‘五八三行動’誠實地勞動、體面的生活”,書籍共4套20本,宣傳單約有50張。我把上述書籍及宣傳單放在書包裡,在前往省信訪辦、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及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業務時主動派發自己印製的相關資料同時夾帶派發唐荊陵郵寄的宣傳單張。有部分訪民看到書包內的書籍後向我討要。唐荊陵的書籍我全部分發出去了,宣傳單還剩17份。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簽認唐荊陵寄給其的宣傳單和書籍。

   41.證人陳某飛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在2014年4月18日通過圓通速遞收到了廣州市唐荊陵郵寄給我的書籍,分別是《自我解放》、《從獨裁到民主》、《粉碎邪惡軸心》、《草根群眾組織》、《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共兩套十本。這十本書我在2014年4月19日乘坐公交車時,派給了車上乘客,我閱讀過那十本書。我認為這些書的內容有利於國家,有利於民族。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簽認其收到的書。

   42.證人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唐荊陵於4月份寄了五本書籍給我,我大概看了一下,書籍主要是推行“公民不合作”的內容。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簽認唐荊陵寄給其的書。

43.證人陳某富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今年4月份我收到了唐荊陵從廣州通過圓通快遞寄給我的一個包裹,裡面有三套書,每套五本,以及幾張宣傳單,上面寫著募捐。收到書後,我大概翻看了下,就把書給了貴陽的莫建剛、廖雙元、張重發。我知道唐荊陵一直以來都推動“公民非暴力不合作”運動,我理解唐荊陵推動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就是對於政府制定的不合理甚至錯誤的爭吵以及政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違法現象採取不合作的方式對待,從而推動中國的民主、法制化的進程。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簽認唐荊陵寄給其的書籍。

   44.證人張某紅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在4月29日,我在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的毛家飯店參加聚餐,當晚有人在我們的那張桌子的桌面上放著九條小黃旗,小黃旗應該是我們桌上的人帶過來的,袁朝陽帶來的可能性最大,因為在當晚的每人介紹發言的過程中,袁朝陽曾二直說過其在推進“公民不合作運動”,在將來也會一直堅持下去。九條小黃旗的內容是一樣的,裡面都有“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放在小黃旗的左側,右邊印有“緬懷先烈,追尋自由4.29林昭日行動”文字。其中我知道“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是由唐荊陵設計出來的。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唐荊陵;辨認出被告人袁朝陽;簽認小黃旗。

   45.證人羅某陽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我在4月29日到毛家飯店參加聚會,袁朝陽(袁新亭)從旁邊的桌子座位上站出來,在吃飯前先讓大家進行自我介紹,接著又說今天是“林昭日”,大家一起發表對林昭的一些見解。後張某紅將我們在4月25日當天所舉的印有林昭頭像的六個標語拿出來分給別人,同時我看到有人在張某紅她們那桌的檯面拿一些黃色的小旗,於是我也過去那桌面上拿了一根。當時我看到該小黃旗上印有“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和“緬懷先烈追尋自由4.29林昭日行動”的文字,之後所有參與聚餐的人分別拿著標語和小黃旗分成三排拍了合照,然後大家就三三兩兩分別拿著小旗和標語拍照,拍照的目的除了用留念外還有就是之後大家都將照片放到網上傳遞出去。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被告人袁朝陽;辨認出唐荊陵;簽認黃色旗幟就是其在2014年4月29日晚上在天河區毛家飯店聚餐拍照並用於放在網上的小黃旗。

   46.證人徐某榮的證言:4月29日下午,我去天河城附近的毛家飯店參加聚餐,當天是林昭忌日,此次聚餐活動主要是紀念林昭。後來袁拿出五六面印有紀念林昭字樣的黃色小旗子以及二三十張宣傳單派發給參加聚會人員,傳單內容主要是印有唐荊陵頭像的簡介,“非暴力不合作”理念。後來我們舉起小旗子和紙牌進行拍照留影。

   47.被告人唐荊陵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15日下午17時許,我路過廣州市白雲區廣州大道北聖地大酒店對面馬路邊時,看到有一家名叫“藝雅廣告”檔口,招牌上寫著製作招牌、橫幅、絲印等字樣,於是進去問該檔是否可以製作書籤。我進入檔口後問一名坐在電腦前年約30歲較胖的女子做不做書籤(長15、16厘米,寬4、5厘米大小),那名女子說可以,然後我從隨身帶的包裡拿出一個U盤交給那名女子,讓其從U盤中將裡面儲存的四個圖案(“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林昭黑白相”,“坦克人”圖為一人站在三台坦克面前,“民心片”圖為一個長翅膀的紅心飛向一隻張開的手)複製出來,那名女子在電腦上製作出正反面兩個書籤模框後,我指示其製作三種書籤。第一種書籤是將“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林昭黑白相”分別放在書籤正反面的頂部;將“請與我一起推動公民不合作運動帶來民主和自由的中國”這段文字放到“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的下方;將“林昭殉難46週年紀唸書簽”這段文字放在書籤的底部;將“自由無價,生命無涯寧為玉碎以殉中華”這段文字放在“林昭黑白相”下方;將“429林昭日行動2008.429——2014.429第七屆”的字樣放在書籤的底部;最後將該書籤的底色變成黃色。第二種書籤是將“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民心片”圖分別放在書籤正反面的頂部;將“請與我一起推動公民不合作運動帶來民主和自由的中國”這段文字放在“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下方;將“民心片行動紀唸書簽竹這段文字放在底部;將“寫信、發明信片給為民主和人權進步事業中被囚的人,溫暖良心犯的心!一民心片行動”這段文字豎立由左至右放在“民心片”圖下面;將“2014"放在書籤的底部;最後將書籤的底色換成粉紅色。第三種書籤是將“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坦克人”圖案分別放在書籤正反面的頂部;將“請與我一起推動公民不合作運動帶來民主和自由的中國”這段文字放在“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下方;將“六四靜思節行動紀唸書簽2007.4.26發起”這段文字放在底部;將“先將六四定為你個人的靜思節,確定你個人的行動模式(佩帶明顯的哀吊標誌或自行請假或舉行符合個人文化或宗教習慣的紀念儀式等)再盡力以個人或集體的方法推行行動,直到這個日子成為中國法定的靜思節(暫定名)。”這段文字放在“坦克人”圖案下面;將“六四靜恩節行動第八屆”這段文字放在書籤底部;將書籤底色保持白色。三種書籤模板製作好後,我讓那名女子將每種書籤分別製作2000張,並雙面過膠。後我指著檔口牆上的一面長約20厘米,寬約13厘米的小彩旗問那名女子能否製作那樣的小旗,她說可以。於是我就叫那名女子在電腦上製作出一個小旗的圖框,然後讓其將“公民不合作運動”標誌放在小旗的左側,“緬懷先烈追尋自由4.29林昭日行動”文字放小旗的右側,並將小旗底色改為黃色並讓其製作50面。在製作完三種書籤和小旗的模板後,我拿出400元給那名女子當訂金,並約好16日下午到該檔口拿貨,之後我就離開“藝雅廣告”。4月16日下午18時許,我一人到“藝雅廣告”拿書籤和小彩旗,在確認沒錯後我支付了剩下的550元,然後步行離開。我拿到書籤和小旗後就到天河客運站見袁新亭,告訴他我將於17號外出一段時間,並拿出10來面小旗和幾十張書籤給他,讓他派給需要的人。當天19時40分許,我乘車到元崗村,下車後我在元崗市場一帶人流多的地方向過往的行人派發書籤和小旗,也將書籤放在見到的郵箱內方便群眾傳閱,在元崗派發書籤和小旗約一個小時後,我又乘車到南方醫院站,並在車站附近向過往的行人派發書籤和小旗,到當天晚上22時許才回家。我沒有計算4月16日晚上共派發多少書籤和小旗。4月17日中午,我帶著剩餘的書籤和小旗從南站乘坐廣州至武漢的高鐵,到武漢下車後,我又買了到西安的火車車票。在等車的三、四個小時內,我在武漢火車站向過往行人派發了書籤和小旗。我在18日早上到達西安,在西安住在一個網名為“大王”的網友家中,共住了三個晚上。在西安的幾天當中,我在西安的廣場、車站等人流多的地方向過往行人派發過書籤和小旗;在當地網友的一個晚餐聚會上,也將兩面小旗給了兩名聚會的網友;我在4月20日參加了一個名為“三秦文化論壇”由律師和商人共同開辦的講座。在西安我把書籤都派完了,只剩下幾面小旗。我在4月21日離開西安乘火車到鄭州,在鄭州住了兩個晚上。在22號下午會見了一個名叫袁庾華的朋友,在其的告知下參加了當地網友在經二路舉辦的一個午餐聚會。我23日離開鄭州到濟南,並在那裡住了一個晚上,在24日中午我會見了朋友孫某寶,並在其帶領下參加了一個當地網友的午餐聚會,在聚會上將最後一面小旗給了一名聚會的網友。24日下午我離開濟南到泰安,並在24日晚上參加了一個當地網友的晚餐聚會。25日我離開泰安到湖州,在湖州住了四個晚上。28日我在湖州的一家打字店內用A3紙製作了兩幅標語,其中一幅內容為“緬懷自由女神林昭”,另一幅內容為“緬懷先烈追尋自由四二九林昭日行動”,我將這兩幅標語放在包裡,並準備到林昭墓時拿出來,29日早上我從湖州坐汽車到蘇州市木瀆鎮準備到林昭墓紀念。當天我在林昭墓的那座山上遇到一些來紀念林昭的網友,當我們行至韓世忠墓時被公安人員帶回胥口派出所,當時與我一起被帶回派出所的共約60人。製作書籤和小彩旗是我經過“藝雅廣告”時臨時想到的,之前並沒有準備過要製作。書籤和小旗上面“公民不合作”的標誌由五種顏色組成的旋轉葉片,紅白藍代表自由、平等、博愛,綠色代表和平、環保,黃色代表中國的吉祥色,旋轉葉片代表推動力。這標誌是我設計的。我從2012年開始設計,期間修改過幾個版本。書籤上“請與我一起推動公民不合作運動,帶來民主和自由的中國”的就是我周一至推動的公民不合作運動。“民主和自由’’是指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共約的保護標誌,即對基我權的保護。中國政府自己都不認為“自由民主”,所以也沒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民心片”行動就是寫信、發明信片給為民主和人權進步事業而被囚的人,溫暖良心犯的心。我給郭飛雄,許志永等人寄過。“六四靜思節”就是在六月四號那天以自己的方式緬懷1989年6月4日的那段歷史。是我1997年4月26日在網上發起的,當時我寫了一篇關於六四靜思節的呼籲書,大意也就是好讓大家在每年6月4日緬懷那段歷史,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動模式,比如佩戴明顯的哀悼標誌,或按照個人文化和宗教習慣進行悼念;每個人從自己做起,進而影響別人,共同推動6月4日成為國家法定的靜思節。我認為六四事件真相被掩蓋,現在看到當時的歷史還不完整。書籤中的“坦克人”照片是當時六四事件中一張現場照片,我從網上下載下來的,這照片在網上成為標準性的照片,所以我就採用了。

   經辨認照片,其簽認照片中的推文“非暴力行動改變中國…”是其所寫並發在推特上。

   48.被告人袁朝陽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我在2006年通過網絡認識了唐荊陵至今,我和唐荊陵、王清營三人都信奉基督教,但沒教會願意接收我們,以前我們都會前往唐荊陵家聚會並研討“公民不合作運動”的相關事項。但2013年開始,唐荊陵家樓下裝了監控,有保安對來訪人員登記身份證,我們進出唐家很不方便,唐荊陵曾對我們說他家裡可能被安裝了竊聽器。於是2013年底,我向唐荊陵提出想在白雲租套房子,以方便今後大家聚會、查經,唐荊陵對我提出租屋的想法表示贊同。2014年4月3日,我和唐荊陵一同前往永泰找好房子,4月6日,我、唐荊陵和王清營三人一同來到致和街43號,由王清營提供身份證承租了3006房,房租每月1450元,加上管理費,水電費等一個月大概1500元。當時我們商定由大家共同承擔1500元每月的房費,即每人每月500元,押金3000元是唐荊陵出的,房間的鑰匙由唐荊陵保管。租房當天我們三人在屋內就唐荊陵隨身攜帶的《公民不服從行動培訓》進行研讀。4月10日我收到唐荊陵的信息,叫我過去搬書,我們約好在南方醫科大學見面,到了搬東西那天下午4時許,我、唐荊陵、趙某偉及老曾(具體名字不清楚)4個人將唐荊陵複印好的書搬上車,車是趙某偉開來的。我簡單翻看了一下書,書有五種,《草根群眾組織》、《從獨裁到民主》、《邪惡軸心》、《自我解放》、《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每種書的封底都印有“公民不合作運動”的字樣及圖標,估約400本。4月13日,唐荊陵、我、肖某輝、徐某榮和余某元一同在出租屋內聚會,研究《自我解放》裡面的內容,聚會結束後唐荊陵對我說讓我次日過來陪他寄書,臨走時我拿走了一套書。除了書籍外,我還看到一幅捲軸,估計是唐荊陵之前3月底舉牌的橫幅。另外,還有一些單張,內容是“普惠制基本養老金行動宣言”、“我的五八三行動誠實地勞動,體面的生活”、“廢除戶籍隔離行動”的宣傳單張。4月14日上午,我去到出租屋,與唐荊陵一同把書搬去快遞公司進行郵寄,在我搬書時,唐荊陵則在快遞公司填寫寄書單張。搬完後,我幫忙打包書籍,當時郵寄了約30個地址,有些是寄一份,有些是寄幾份,大概寄了六十多套,共300餘本,具體收件人是誰我不清楚,最後的郵寄費用由唐荊陵支付,大概是800元。4月16日下午19時許,唐荊陵約我在天河客運站見面,見面後我看見他提著一些小箱子,他說是書籤,隨後我們一同前往永泰的出租屋,把唐荊陵帶來的物品放置在出租屋。後來我還現一些黃色的小,書籤和小旗的內容是“林昭殉難46週年紀念”、“六四靜思節紀念行動”、“民心片行動”等三種書籤,“緬懷先烈道尋自由429林昭日行動’’的黃色小旗。出租屋的鑰匙一直是唐荊陵保管的,4月17日,唐離開廣州後鑰匙才交到我手裡保管,在我接手前,屋內已有傳單、橫幅等宣傳品,我估計是唐荊陵帶來的,但具體何時製作的我不清楚。唐荊陵4月中旬離開廣州,在4月20號左右,唐荊陵通過Viber發送信息給我,讓我寄一些書籤給西安一個羅姓的人,具體姓名我忘了。隨後我以唐荊陵的名義郵寄涉及“林昭殉難46週年紀念”、“六四靜思節紀念行動”、“民心片行動”等三種內容的書籤至唐荊陵提供的西安的地址,書籤數量共300張。在4月中旬,我主動在聚會過程時,向大家派發了“583行動靜、“普惠制養老金”、“廢除戶籍隔離”三種宣傳單,共十幾張。4月29日,我在體育西路毛家飯店聚餐時攜帶了10桿“緬懷先烈追尋自由429林昭日行動”的小黃旗、30份左右關於“583行動”、“普惠制養老金”、“廢除戶籍隔離”的宣傳單張及十幾份書籤,在當晚的聚會裡派發。平時我會將這些書籤帶著身上,派發給廣州的朋友,大概發了40、50張,主要都是我這個圈子的朋友。宣傳單主要是用於推廣上述3個民生類的活動理念,曾寄到廣東省外唐荊陵的朋友,數量大概有150多張。郵寄書籍及我個人派發宣傳單張的目的是向更多的人傳播不合作運動的思想理念。“公民不合作運動”的目的是以溫和的、理性的、非暴力的方式表達政治訴求及各種訴求,以減少在走向民主過程中的社會代價,從而帶來民主和自由的中國。“公民不合作”是與誰不合作這個問題我不敢回答,因為我怕坐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的表述,如果主張社會主義以外的社會制度是涉嫌違法或犯罪的。我嚮往的社會制度,跟現實的社會制度有衝突。我在互聯網上主張“三權分立“,跟現實社會狀況不合拍。

   經辨認照片,其辨認出證人趙某偉;辨認出證人曾某來是老曾。

   49.被告人王清營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筆錄:今年4月初,袁朝陽或者唐荊陵電話聯繫我過去永泰,說是準備租房子,我們見面後,袁朝陽說用我的身份證去租一間房子,我答應了袁朝陽或者唐荊陵其中的一個交了房租,具體是誰交的我不記得了,我簽了合同後,去房間裡看了一眼就回家了,沒有拿鑰匙。自從租了這個房間我就再沒去過這個租住的房間,直至5月16日公安人員從我工作的公司帶走我去到3006號這個房間搜查到一些書籍和卡片我才知道出租屋裡有這些東西。去了現場後當時印像有卡片15至20盒,相關印刷文件將近一箱,卡片內容我看到是有林昭頭像,相關印刷品沒看清是什麼。現場繳獲的《草根群眾組織》、《從獨裁到民主》、《自我解放》、《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粉碎邪惡軸心》等書籍及宣傳單張,可能是袁新亭放在那裡,房子放有這些書籍及宣傳單張是我被抓那天才知道的。我沒有參與《草根群眾組織》、《從獨裁到民主》、《自我解放》、《論戰略性非暴力衝突:關於基本原則的思考》、《粉碎邪惡軸心》等書籍及宣傳單張的印刷、搬運及郵寄,也不知道是誰從事的印刷、搬運及郵寄。2014年3、4月份,唐荊陵通過微信將上述有關公民不合作運動籌款公告徵求意見稿發給我,或是我在微信裡面看到。我下載到電腦裡面,編輯後通過微信或QQ(號碼是27261478)轉發給章大哥(可能是章星球),徵求他的意見,但他沒有給我意見。這個徵求意見稿內容是籌款,目的是推動非暴力公民不合作運動,發起人及倡導之一是唐荊陵。

   經辨認照片,其簽認出從其電腦提取的文章是唐荊陵公民不合作運動籌款公告共10頁,是其發給章大哥的,並徵詢他的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荊陵、袁朝陽、王清營無視國家法律,以編輯、印製、傳播非法出版物、宣傳品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均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關於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三被告人宣揚“非暴力不合作”理念的行動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唐荊陵首先提出“公民不合作運動”的理念,先後發起、組織、參加多次具有煽動性的活動,編輯、印製、傳播“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和其他宣傳單張;被告人袁朝陽積極協助被告人唐荊陵印製、郵寄“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和其他宣傳單張,並單獨派發宣傳品;被告人王清營積極參與唐荊陵組織的活動,並以自己名義與唐荊陵、袁朝陽共同租賃房屋,作為儲藏書籍、研讀聚會場所。被告人唐荊陵編輯、印製的《粉碎邪惡軸心》等“公民不合作運動”系列叢書中具有大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甚至提出了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顛覆社會主義制度的一系列具體實施步驟、方法和行動建議。三被告人將上述書籍、宣傳單張寄往全國各地進行傳播,其行為符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主客觀要件,均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故上述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關於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中指控三被告人2011年前,進行的非法活動不能作為本案的基本事實認定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唐荊陵及袁朝陽於2011年被立案偵查,後案件被撤銷,上述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關於被告人袁朝陽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朝陽歸案後如實交代本案事實,以及被告人王清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清營參與程度較輕的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荊陵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二、被告人袁朝陽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王清營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

   四、查獲的作案工具電腦、書籍、宣傳單張等宣傳品(詳見公安機關扣押清單),予以沒收、銷毀(由扣押機關廣州市公安局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 判 長 丁陽開

代理審判員 陳少波

代理審判員 王 婧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廖燕潔

倪海欣

郭秀萍

羅小雷

郭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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