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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遠東案一審辯護詞

2014年01月24日

這是廣州維權人士劉遠東的辯護人劉正清律師在劉案一審時的辯護詞。劉遠東被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虛報註冊資本”案於2014年1月24日在廣東市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劉正清律師指出,起訴書對劉遠東指控的兩項罪名沒有事實和法理根據,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是對其追求憲政民主、參與政治活動的報復。

 


劉正清律師:劉遠東案一審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本案當事人劉遠東的委託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本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劉遠東犯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沒有事實和法理根據,依法不能成立。

一、關於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1)首先從證據方面分析

1、本案無論是李闖等七個證人的證人證言、視頻資料,還是劉遠東的供述和辯解都只能證明時劉遠東是南周事件的參與者,不能證明劉遠東是聚眾者,更不能證明劉遠東是首要分子。

2、本案定罪的依據是大量的言詞證據,而這些言詞證據又絕大部分是出自在場公安民警及公安聘請的輔警、保安。此證據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不能採信,因為他們與劉遠東存利益衝突(具體分析見法理分析部分),他們不是證人,而是證據的收集者、制止犯罪的執法者。

3、視頻資料不僅不能證明劉遠東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反而證明整個“南周事件”的全過程沒有出現《刑法》第291條所描述的“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4、“南周事件”是一群熱愛南周、富有南周精神和有良知的新聞人,自發前往南周報社所在地對違規篡改行為公開表示抗議和聲援,沒有任何一個人聚眾召集!

5、關於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出具的《關於2013年1月6日至9日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大門口人群聚集事件的情況說明》,這一證據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應予排除!理由是:根據我國《刑訴法》第48條規定,法定證據只有8種。控方以此證據指控劉遠東無非是把它當作了證人證言,那麼根據《刑訴法》第60條“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的規定,說明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單位不具有證人資格。證人證言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通過自己的感知來作證,所以才要求證人生理、精神等方面的法定條件,否則無證人主體資格。另,根據我國《刑法》第305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單位不可能成為偽證罪的主體。原因很簡單: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可能對自然人,不可能對“單位”。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單位作證說,看到你殺人了,而據此可以將單位判限制人身自由刑嗎?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4至第78條,也能明確推斷出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如 果說它是書證。那麼書證又是什麼呢?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也就是說書證所要證明案件事實本身就要有證據來支撐;書證是伴隨案件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其製作過程與案件事實關聯性,比如說合同詐騙過程中各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則該合同是書證。如果知情人在事件之後陳述合同詐騙的情況,那當然不是書證,而是證言了。

從該說明“南方報業傳媒集團是中國有影響力的媒體集團。旗下南方日報為廣東省委機關報。南方雜誌是廣東省委機關刊物。南方新聞網是廣東省委省政府的官方網站”描述的官方背景來看,南方報業本不想作證,但又不敢不作證、不得不作證,所以藉身份撇清責任。由此可見,該說明只能代表掌握“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公章的人及其領導人的意旨,並非真正的南周人。

(2)從法理方面分析

1、 該罪《刑法》上的定義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構成要件:主觀上是指明知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而本案劉遠東的主觀心理狀態是追求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並非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客觀方面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在本案中劉遠東並沒有此行為,否則劉遠東當場就會被在場執法民警採取強制措施。

2、從本案現場執法警察的證言來看,現場警察並非沒有發現這劉遠東的這些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的規定,如果劉遠東的這些行為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現場那麼多的警察為什麼對此坐視不理,並聽任該犯罪行為一直持續四天之久?因此,如果劉遠東構成該行為構成犯罪,那麼現場警察則構成玩忽職守罪。

3、“南周事件”的肇事者是廣東省委宣傳部門幾個無知的官員,他們將2013年《南方周末》的新年獻詞違規篡改,並出現“二千多前大禹治水”這樣常識性錯誤,同時也給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提出的“中國夢、憲政夢”潑了一盆冷水,遂引發人們對南周聲援。

4、選擇性執法,如果當局是因為劉遠東等人的“自由、民主、憲政”等政治訴求而獲罪的話,那麼本案就不是此罪名;如果不是,則就是藉司法之名將政治問題用法律手續解決,以掩蓋其赤赤裸裸的政治迫害。否則,參加“南周事件”的毛左當局為什麼不抓,且這些毛左們還在現場挑釁滋事;為什麼2012年9月16日在廣州發生反日大遊行就沒有首要分子,為什麼不抓?是不是他們的政治訴求符合當局口味,所以不抓。

二、關於起訴書指控劉遠東犯虛報註冊資本罪的問題

1、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起訴書指控劉遠東犯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證據主要有五個:一是對楊惠清、蔡汝鳳、林清雅、麥月嬌、胡紹耿等五人的《詢問筆錄》和《辨認筆錄》;二是對劉遠東的《訊問筆錄》;三是2011年11月下旬廣州三吉財稅諮詢有限公司(下稱三吉公司)與廣州遠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遠奧公司)的代表楊惠清簽訂的《工商財稅代理協議書》;四是三吉公司代理遠奧公司申請工商註冊登記的基本資料、銀行進賬單、驗資報告;五是工商部門核發給遠奧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公訴人提供的這五個證據,不能證明劉遠東虛報註冊資本50萬元。相反,這五個證據恰好證明三吉公司代理遠奧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請工商註冊登記時,不但依照《公司法》第26條規定,而且按協議約定為遠奧公司代繳了法定最低3萬元的註冊資金,後來三吉公司又按協議書約定,為遠奧公司代繳了增資的47萬元註冊資本,合計遠奧公司實際己繳了註冊資本50萬元。因此,公訴書指控劉遠東沒有實際出資,不符合事實。

事實是,遠奧公司的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於2011年11月下旬己委託三吉公司代為辦理遠奧公司企業名稱核准等十項業務(詳見《工商財稅代理協議書》)。三吉公司受託後,己按協議約定,以遠奧公司的名義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商註冊登記時,於2011年11月22日己為遠奧公司墊資註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並經廣州瑞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瑞興驗字(2011) A0953號《驗資報告》,證明遠奧公司截至2011年11月22日止己收到全體股東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人民幣3萬元。各股東以貨幣出資共3萬元。於2011年12月1 5日,三吉公司又按協議書約定,為遠奧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再墊資人民幣47萬元,並經廣州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海會驗(2011) AY165號《驗資報告》,截至2011年12月15日止,遠奧公司己收到股東劉偉東、劉遠東繳納的新增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人民幣47萬元。劉偉東出資4.76萬元,劉遠東出資43.24萬元,以上出資方式為貨幣。同時,廣州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還注意到,遠奧公司本次增資前的註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實收人民幣3萬元,已經廣州瑞興會計師事務所審核,並於2011年11月25日出具瑞興驗字(2011) A0953驗資報告。截至2011年12月15日止,變更後的累計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實收註冊資本50萬元。這兩份驗資報告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應予確認。

同時,關於對《刑法》第158條規定的“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應如何界定的問題,中國法制出版社在(《刑法》新解讀)叢書中,對這條法律條文規定的“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解讀時己作了明確的界定,即虛報註冊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30%以上;(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此界定標準是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院認可了的。據此,應當認定劉遠東的上述行為沒有虛報註冊資本,不應追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遠東沒有實際出資,指控劉遠東犯虛報註冊資本罪不但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而且有悖於上述權威解讀規定的三種情形,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至於三吉公司將為遠奧公司墊付的共人民幣50萬元註冊資金轉走,因遠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劉遠東根本不知情,故三吉公司此行為與遠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劉遠東完全無關。起訴書將三吉公司此行為轉嫁到劉遠東頭上是欠妥的,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於法無據的,法院也應不予支持。

2、該罪名同樣是選擇性執法,是藉司法之名進行政治報復。如果劉遠東不是因參與政治活動為當局所不容的話,絕不會有此結果。本辯護人並非沒有註意到,本案中有楊景護、胡紹耿也因此而追究刑事責任,但本辯護人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楊景護、胡紹耿只不過是掩蓋對劉遠東赤裸裸的政治報復的陪襯!象劉遠東這樣操作的公司在廣州多得很,為什麼不查處?類似楊景護這樣的中介服務公司也不是他一家,為什麼沒人管?工商部門、公安部門幹什麼去了? !

由此可見,起訴書指控劉遠東犯虛報註冊資本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該罪名不能成立。為此,提請法庭根據《刑訴法》第195條第一款第(二)、

(三)項之規定,宣判被告人劉遠東無罪。

最後本辯護人要特別強調的是:

1、劉遠東等人不畏強權聲援南方周末,不但是出於對新聞自由的認同與支持,而且也是出於對憲政民主的嚮往與追求。劉遠東本是英雄,今天卻淪為階下囚,這不僅是劉遠東的不勝,也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悲哀!

2、當局以莫須有的罪名,對劉遠東等人秋後算賬,進行徹頭徹尾的政治迫害。南方報業傳媒集團為了配合警方的指控,竟然出具了一份違背事實的情況說明,以滿足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後果要件。表面看這是一個公民言論自由與公共場所秩序的邊界問題,實際上,這是他們是否把公民的憲法權利當真的問題。眾所周知,2013年初發生的南周事件,是由於《南方周末》新年獻詞被違規篡改所引發的。實際上,劉遠東不但沒有擾亂現場的秩序,而且還努力教育身邊的人維護現場的秩序,以和平的方式表達自身的意願和訴求。

3、可見,當局關心的不是聲援南周這個行為的本身,而是這次聲援南周的政治訴求和內容。如果內容是他們喜歡的,那就不但不是犯罪,還會受到表揚;如果內容是他們所不喜歡的,那就是犯罪,就要抓起來。

4、本案曾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在公安的起訴意見書和第一退補時均未提及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這一罪名。直到楊茂東被抓之後,在起訴書中劉遠東才從被追加此罪名。既然當初劉遠東就已為此事而被國保多次傳喚並未因此事追究其法律責任;為何現在又舊事重提橫加罪名呢?這不是明顯的出爾反爾,玩弄法律嗎?這顯然當局的政治需要,借司法之名進行政治迫害!

5、從政治角度考量當局因“南周事件”對劉遠東橫加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是弊大於利,得不償失、自我折騰!當時很多參加此事件的維權人士曾跟我說:當時廣州國保還苦苦哀求過他們幫個忙——不要到現場,非要到現場也最好是在下午5:30前撤離。 《南方周末》也不過是踐行習近平的“憲政夢”而已,當局不是與《南方周末》達成了妥協方案,和平落幕了嗎?難道任由宣傳部門違反新聞的操作規程肆意篡改歷史,就是“憲政夢”嗎? ——這難道不值得當局反思嗎?這次維權自始至終是平和、理性的沒有出現反日奉旨遊行的打砸搶現象,也與廣州國保達成了某種程度的默契,你這樣秋後算帳,以後的群體事件還多呢!誰還會信你的承諾?

    辯護人:劉正清

   2014年1月24日

案號:(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69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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