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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權,檢驗法治的試金石——丁家喜案二審辯護詞

2014年07月02日

唐天昊律師在提交給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丁家喜案二審辯護詞中指出:本案諸多程序違法,嚴重侵犯被告人丁家喜的法定訴訟權益及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即使羅織的證據亦無法證明丁家喜構成犯罪,應當無罪釋放;本案是政治問題法律解決,以刑事手段打壓公民合法訴求。唐律師說,本案的癥結不在於丁家喜們擾亂什麼社會秩序,而在於他們的行為可能觸痛貪官群體及盤踞於中國某些領域的利益既得者。他表達了對丁家喜的欽佩,希望法官們能感受到丁家喜們那種推動國家向前進步的拳拳之心,並警告說鎮壓只會加深仇恨,威脅政府的穩定。
 


憲權,檢驗法治的試金石——丁家喜案二審辯護詞

摘要:一個努力推動社會進步的公民因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而蒙冤受難時。那麼,腳踏這片大地每個人對於這不公義的審判都背負著道德的枷鎖,他們像蝴蝶一樣不停地扇動翅膀,為了引起社會變革的颶風。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我是重慶新原興律師事務所唐天昊律師,受丁家喜之託,擔任其二審辯護人。自接此案,如重擔壓肩,僅一審卷宗118卷(共11500餘頁);加之一審兩次開庭筆錄以及少許視頻資料,本辯護人至今未能閱畢全卷,但我已然確信丁家喜無罪。我真的很榮幸能夠為其提供辯護,因為丁家喜所為之事使我萬分敬仰,卻無勇氣去做。也都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我卻未認真對待過,我鄙視自己內心的怯懦。

撰寫此辯護詞之時,再次被張坤法官催促。本人本來準備可能形成相互承接數份辯護詞,請合議庭人員將辯護意見聽取完畢後,方下判決,然貴院張坤法官警告辯護人,若持續一份份提交辯護詞,其會向重慶司法局發司法建議,認為本人沒有認真履行辯護人職責。赤裸裸的威脅讓本辯護人誠惶誠恐,試問辯護人何以能夠獨立行使辯護權?本辯護人還寄希於多指出扭轉一審的程序問題,由貴院將此案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看來這只能存在於臆想中。

由於本案涉及卷宗過多,審限有限,故本辯護人在此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郵寄了《延長丁家喜、李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一案二審審限建議書》,據悉貴院已經獲得了延期兩個月的審限。

不再贅述,本人將從三個方面進行辯護。第一部分,關於程序的違法;第二部分,關於實體的論述;第三部分,關於本案的定性。

 

第一部分,諸多程序違法,嚴重侵犯被告人丁家喜的法定訴訟權益及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

第一、    一審程序中海淀區人民法院的違法情形。

A、一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將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審理,致使被告人訴訟權利受損。

本案被控方指控為共同犯罪,目前被告人有許志永、丁家喜、李蔚、張寶成、趙常青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但在本案中,許志永一審被訴至貴院,丁家喜、趙常青等人則被分拆成幾個案件,降格訴至海淀區法院。一審辯護人及本辯護人均認為,這種做法不僅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影響了各被告人之間一審的質證和對質,進而損害到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權。

所產生的問題於一審庭審中顯現出來,在4月8日的庭審中,由於一審辯護人出於對法院的信任,在檢察院舉證過程中,只是根據當庭播放的證據黑白投影及法院提供給一審辯護人的證據黑白掃描件光盤進行了質證,並未要求核對原件。 4月9日上午的庭審中,檢察院繼續舉證,丁家喜授權其辯護人隋牧青、張科科律師代其核對原件進行質證。隨後,隋牧青、張科科、常瑋平及蔣援民要求核對原件進行質證,但遭到審判長的拒絕。在四位辯護人的強烈要求下,審判長被迫向一審辯護人提供本案卷宗進行質證,但辯護人發現法院提交辯護人的一百多本案捲全部為複印件,既未與原件核對,也無復制人的說明。一審辯護人遂要求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向一審辯護人提供證據原件進行質證。但審判長以證據原件在一中院為由,拒絕辯護人的合法要求,違法強迫辯護人進行質證。隋牧青律師和蔣援民當即拒絕了審判長的違法行為,並宣布4月8日的質證非法無效,要求審判長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規定,依法審理本案,否則,辯護人將不配合違法審判。然而,審判長不但不改正其違法行為,反而以向司法局發送《司法建議》取消辯護人律師資格相威脅,妄圖強迫辯護人就範。蔣援民不懼威脅,再次指出法庭審理程序嚴重違法後,宣布退庭控告,隨後,隋牧青律師也退庭控告。儘管如此,審判長繼續強行推進違法庭審,留在法庭的張科科、常瑋平律師拒絕對證據複印件進行質證。 2014年4月9日庭審卷第12頁“當庭質證核查原件是查明事實的必經過程,是當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之前為什麼沒做這個事情,是基於對法院和檢察院慣性的信任,認為如此淺顯的普通的法律原理應該不會出現這樣大的瑕疵,這是辯護人的一個失職。確實我們不應該有這樣慣性的信任說必然對這樣的原件會出現在現場,為什麼會出現我們要求出示原件,​​而不能出示原件的結果,是因為我們之前強烈要求既然是本案是所謂的共同犯罪,應當共同合併審理,如此和這個案子的所有捲宗會在同一法庭出現,那麼我想說的是我們的案子對其他正在審理的案子來講也是其他案子,那麼何以在庭審過程我們這個案件中一本原件都沒有呢,這個現象合理嗎?第四、關於庭前會議,所謂庭前會議,也就是說法庭的開庭時間已經確定的情況下,才開庭前會議,當時告知開庭前會議的時候並沒有告知什麼時候開庭,我認為這個庭前會議時間安排程序有一定不當,我認為庭前會議是對司法經濟性的考慮,並不能代替開庭對法律公平正義的需求,只有經過庭審質證確定的證據才能作為確定法律事實的依據,庭前會議沒有這樣的功能,是為了庭審的便利和司法的經濟性,它的價值遠遠低於公平正義。第五、我想說我非常慚愧出現了這樣大的紕漏,如果本次庭審,比如說不能通過替代性的方式,比如說休庭,我們調取原件,調完了我們核對完原件後繼續開庭,或休庭擇日開庭,這種方式對當事人基本權利進行保障,基於辯護人無法履行辯護人基本權利,我請求當事人解除對我的委託,解除完以後,我要做的就是對本案當中出現的所有的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最後,我想說從昨天到盡頭的庭審,辯護人指出一些舉證的瑕疵,已經證明公訴方提出的證據裡面大量的缺頁以及很多問題,這是被證實過的問題,我們提出這樣的問題,我建議合議庭進行理性的思考,我們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然後作出一個比較恰當的選擇。 ”

同時由於許志永已被北京市一中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526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貴院作為海淀區法院的上級上訴法院,這是在用自己的行動向被告人及一審辯護人表明,被告人不用上訴,告訴關心本案的中國公民也不必奢望,因為一中院的立場是各被告人都有罪。所以海淀區法院認定丁家喜有罪,也是鐵板釘釘的事情,從而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儘管一審中漏洞百出與訴訟程序上的肆意違法,但是上訴至貴院被糾正的可能性本辯護人認為幾乎為零。

B、本案一審名義上是公開審判,但北京警方距離海淀法院幾百米之外,便有警察拉起警戒線,對行人嚴格盤查,本人也曾想參與旁聽,但連警戒區域都進不了。拒絕關注案件的旁聽者入內、安排人員佔據旁聽席、限製家屬旁聽(只給家屬兩個旁聽名額)等一系列非法手段禁止旁聽,導致本案事實上是秘密審判,公然背棄審判公開原則。

C、一審法官非法會見被告人,並將被告人外提至海淀區人民法院。會見丁家喜的過程中獲悉,2013年12月21日左右,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范君與覃波於海淀區人民法院分別訊問丁家喜、趙常青、李蔚、李剛、張寶成、袁冬具體案情。根據刑事訴訟法182條、196條,20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18條、183條、247條的規定,則人民法院合議庭人員只能是送達起訴書、告知有權聘請律師、通知庭前會議、送達開庭傳票、送達延期審理的決定、送達判決書這六種情形,且前述六種情形為訴訟程序權利,並不能牽扯案情,查清案情應當庭審過程中,其辯護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故前述海淀區人民法院於海淀法院訊問六人具體案情為非法提訊,無法律依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D、丁家喜開庭審理前,曾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均無一人出庭,嚴重影響此案對於案件事實的查明。根據刑事訴訟法182條、187條、188條、189條、192條關於證人的相關規定,本辯護人認為證人出庭作證是查明案情事實的重要手段,且連薄熙來的審判均有多名證人出庭作證,更能說明對於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視。故無證人出庭,其證言的真實性受到嚴重質疑,且證人之間,證人證言前後均存在出入與矛盾,故一審法院應當​​本著查明案件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依職權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以保障證人證言的真實性,確保其證明力。

E、未全卷移送,且案卷絕大多數為複印件,可能隱匿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本案中,本辯護人於2014年6月19日,6月20日,兩個半天時間(因張坤法官20日上午需要培訓),對於案卷封面表明一審公安卷110卷,補充偵查卷18卷,加之庭審卷。本辯護人進行了翻閱,絕大多數為複印件,回去查遺補漏發現,一審卷中缺第66、67、72、85、86、87、88、89、90、91、92、93、97、 98、99、100、101卷。

以上卷宗到底是何內容,為什麼不全卷移送?

後通過其他辯護律師了解到,海淀區檢察院獲取了對被告人有利的視聽資料,但非常詭異的是,本案控方不知出於何種考慮,原本承諾讓一審律師複製,接著又不讓複製了,甚至,大部分視聽資料到審判階段不翼而飛,即便是很少一部分移送法院的視聽資料,法院也拒絕律師複製。

本人向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復印視聽資料與庭審錄像均遭到拒絕。僅僅於2014年6月23日下午十八點組織觀看至二十三時,本辯護人所看見的視頻資料(除庭審錄像外)均遭到了剪輯,大多數為幾分鐘,且邏輯混亂,雜亂無章,使本辯護人並不能進行有效的分析判斷。

關於本辯護人提出,由於許志永、趙常青、張寶成等人屬於本案同案犯,貴院張坤法官口頭駁回我對於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故本辯護人認為庭審錄像及筆錄也應該屬於本辯護人閱卷的範疇,但遭到拒絕。

《刑訴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告人和辯護律師辯護權,是法定權利。對於本案而言,控方指控被告人丁家喜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行為人是否符合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入罪標準,客觀證據尤其重要。對於如此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應當是允許辯護人復制,以增加質證的有效性,但遺憾的是,本案中,一審法院與貴院均拒絕,辯護律師複製本案所指控的袁東、張寶成等人張打橫幅的現場錄像資料,而且隱匿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這無異於對被告人進行構陷。

F一審期間公訴機關未完整出示證據,也未完整宣讀證言。

每次均刻意略去“公民聚餐”“官員財產公示”等字眼,對涉及警方敵視民主、自由、法治、公民權利等證詞均不宣讀,對可能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拒不出示。致使丁家喜的質證的權能受到限制,故屬於侵犯其法定訴訟權利的情形。例如一審庭審卷2014年4月9日庭審卷第17頁至20頁,僅僅從筆錄就能看見公訴機關對於證據出示的肆意性。 “丁:沒有念內容,沒有念,念了嗎? ”   “ 他沒有宣讀,我在聽,他沒有宣讀  ” “不發表質證意見,紅框裡面的內容請公訴人不要跳著念,什麼意思?舉證的東西還要跳著念,請重新念一遍,把裡面的內容念完整。 ”  “我請求公訴人完整的念,我感覺裡面有很多東西被省略,但我不知道省略的內容是什麼,這不能偷工減料的,我們已經採取了這樣的辦法,有的東西可以不念,念只念摘錄的一部分,我們昨天討論這個,但是摘錄的東西還要偷工減料,這是我的基本權利。 ”、、、、、、

“常辯:請法官保證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昨天沒有樹立紅框裡面都不念的先例,既然在紅框裡顯示而來就應該在提交證據的時候念一下,這個要求不過分。 ”“剛才舉手想說丁律師提到的問題,一定要保障基本權利,我們坐在這查明沒有原件的事實,我對以後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很明確,如果我們還有作用,希望保障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 ”

  • 關於北京警方的違法情形。

A、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曾三次去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會見被告人丁家喜,但每次會見期間一直都有有一名警察站立或者坐在丁家喜旁邊。本辯護人就此提出異議,警察並不予理睬。 《刑訴法》第37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律師法》第33條也作出同樣的規定。 《刑訴法》第46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 ”、《律師法》第38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辯護人的保密責任受到了嚴重侵犯,對以上規定視而不見,嚴重侵害了辯護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本辯護律師履行職責受到嚴重影響。

B、一審2014念4月8日下午庭審筆錄49頁“隋辯:外面那些狗就是為了配合你們來訓誡我們的,我年紀大了,我是修養比較好的時候。 ”“常辯:這個訓誡我表示接受,原因是隋律師與張律師在街上受到警方盤查,無故不讓他們走,也沒有讓我走,所以一直拖到根本沒有時間吃飯,一刻都沒有休息,客觀上我們的確來晚了,我向當事人、法官、檢察官表示抱歉。 ”

一審庭審卷2014年4月9日72頁“張辯:開庭過程中安保非常嚴密,如臨大敵,對旁聽的人員進行盤查和粗暴的拒絕,浪費了納稅人的錢財,而且有一個廣東的律師來旁聽也被帶走,限制了旁聽人數,許多丁家喜的朋友無法旁聽,變相秘密的開庭審判,使開庭無法得到社會的監督。 ”

北京警方如此緊張丁家喜、李蔚開庭,致使本案一審實質處於秘密庭審狀態。

  • 二審法院違法情形。

A、2014年6月23日14點至15點25分期間,本辯護人第三次前往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會見丁家喜,其明確表示將委託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程海律師作為其二審辯護人之一。由於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民警違法阻擾,不讓丁家喜簽署對程海律師的授權書,故本辯護律師只能完整記錄筆錄,隨後向張坤法官表示丁家喜的意願,張坤法官以程海律師律師證未過年檢為由,不適合作為丁家喜的二審辯護律師,我向其闡述了,律師年檢僅僅為行業內部考核,並不影響律師執業,張坤法官不予理睬。本辯護人將《律師會見筆錄》複印件交由張坤法官,張坤法官表示筆錄僅僅為律師與丁家喜之間記錄,不是法定證據為由,不作為其參考的資料。本辯護人認為張坤法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本辯護人表示,由於本辯護律師僅僅作為其二審辯護律師,對於一審中可能存在的“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的法定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本辯護人並不知曉,由於丁家喜本人之前也是律師,故本辯護人只能通過筆錄的形式進行固定,將其線索交有法院,由法院查證屬實後,發現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3款情形,則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然而張坤法官再並未查明《律師會見筆錄》存在違法情形下,只給本辯護律師七天的時間,本辯護律師認為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就要保證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

B、二審法院不開庭審理違法。

同時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本辯護人向貴院提交了《要求開庭審理丁家喜、李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件的律師函》,但是遭到了拒絕。

辯護人認為此案屬於應當開庭而非可以開庭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在一審法庭調查階段,因為一審的證據均為複印件,其真實性無法得到確認,上訴人和辯護人均未對證據進行質證。因一審庭審中,諸多事實並未查清,證人證言之間存在較大分歧,丁家喜本人整個庭審中,因為一審的程序違法,超過百分之八十的時間丁家喜保持沉默,根據《刑訴法》)第53條,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全案證據顯然未經控辯雙方質證,意味著未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依法不應作為定案證據。

第二,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同案被告人和指控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沒有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依法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在和上訴人會見時,上訴人明確表示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有異議,且考慮到上訴人在最後陳述中堅持自己無罪的立場,顯然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均有異議,而此異議可能直接影響定罪。根據《刑訴法》223條之規定,二審法庭應開庭審理。

根據《刑訴法》223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注意此處系“可能”二字,該法條意味著除非二審法院能絕對排除影響定罪的可能性,否則就應當開庭審理。

何況《刑訴法》第223條第一款第四項還有一個兜底條款: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辯護人認為被告方有新的證據,辯護人向貴院郵寄了一審辯護律師蔣援民律師對於一審程序違法的證明與辯護詞,這理應視為新的證據,都屬於該兜底條款的應當開庭情形。

從《刑訴法》兩審終審制度的設立初衷來說,也是以兩審開庭審為原則。只有在莊嚴的法庭,在合議庭人員、控辯雙方、旁聽人員的參與下,按照法定程序,控辯雙方通過質證、辯論、最後陳述諸環節,才能查明案件事實,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所以此案不開庭審理屬於嚴重的程序違法,合議庭應當主動改正,再啟動開庭程序。

    C、貴院於2014年5月第二次提訊丁家喜,丁家喜於第一次提訊時已經明確告知要求有律師為其辯護對於是否提交證據,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丁家喜均答復會見律師後予以回答。然而貴院未與其家屬聯繫確定新的辯護律師的情況下,第二次提訊丁家喜,告知決定書面審理。此舉本辯護人認為此舉無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223條第2款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本辯護人認為,為了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先確定其已經委託辯護律師或者再三確定其不委託辯護律師的情況下,才能訊問被告人。

       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4款之規定“與本案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29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丁家喜於《律師會見筆錄》表示申請張坤法官、李潔法官、劉用印法官迴避。

 

第二部分,關於本案實體的論述,丁家喜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應當無罪釋放。

本辯護人於此申明:本辯護人對於以下出現的證據的綜合質證意見,對於沒有原件的證據材料,本辯護人仍假定其客觀存在,並不拒絕對其質證,但並不意味著本辯護人默許貴院的違法,而是為了更大限度保障丁家喜的權利,避免其遭受二次訴訟傷害。本辯護人想表達的是即使羅織的證據亦然無法證明丁家喜構成犯罪。

第一、   對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犯罪事實”結合證據進行法律分析。

“經查明被告人丁家喜、李蔚自2012年12月起,夥同許志永、趙常青、王永紅、孫含會(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話題,商定組織人員上街張打橫幅,散發傳單,並拍照上傳至互聯網,後丁家喜等人照收製作準備用於上​​街活動的傳單、橫幅,並由王永紅具體組織、煽動袁冬、張寶成、李剛、侯欣(均另案處理)等人多次在公共場所張打橫幅,發放傳單並拍照,吸引過往群眾圍觀,實施以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活動。

2013年1月27日14時許,孫含會、袁冬、李剛、張寶成、張向忠等人來到本市朝陽區朝陽公園南門及周邊會合,張打橫幅,拍照,被警察發現、制止。袁冬與警察爭搶橫幅,發生肢體衝突,李剛等人也上前阻止警察沒收袁冬的橫幅。在雙方爭執過程中,引來群眾圍觀,造成現場秩序混亂。後袁冬、李剛、張向忠在離開朝陽公園後,又來到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西門繼續打橫幅拍照,引起群眾圍觀。

2013年2月23日15時許,丁家喜、袁冬、張寶成等人在本市海淀區中關村廣場張打橫幅、散發傳單、拍照,引起群眾圍觀。當日活動結束後,丁家喜等人商定次日繼續活動。次日15時前後,丁家喜、張寶成、李剛、袁冬等人先後到本市海淀區海龍大廈、海淀黃莊地鐵站、北京大學東門、清華大學西門等地繼續張打橫幅、發送傳單、拍照,引發群眾圍觀。在清華大學西門張打橫幅過程中,遇清華大學安保人員上前製止和勸阻,袁冬不聽制止,與安保人員發生爭執和肢體衝突,造成現場秩序混亂。上述活動相關照片被上傳至互聯網。丁家喜、李蔚把部分活動照片發在自己的微博上。

2013年3月31日15時許,袁冬、張寶成、侯欣、馬新立(另案處理)等人來到本市西城區西單文化廣場聚集,張打橫幅,發送傳單,持擴音器演講,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警察趕到現場,要求上述人員收起橫幅並停止演講,上述人員不聽勸阻,繼續演講、張打橫幅。後警察依法對袁冬進行傳喚時,袁冬極力反抗,侯欣、張寶成、馬新立等人用語言和拉拽等方式阻止警察執法,引來大量群眾圍觀,造成現場秩序混亂。上述活動相關照片被上傳至互聯網。

二、被告人丁家喜於2013年1月25日,夥同許志永、王功權(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話題,商議動員他人於2月28日到北京市教委請願。後丁家喜向多人發送了有關“228請假一天”的短信。同年2月28日,有近百人聚集在北京市教委門前,拒絕警察疏散,不服從現場警察的指揮、疏導,造成北京市教委周邊地區秩序嚴重混亂。 ”

以上就是判決書認定的所謂犯罪事實,對丁家喜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定罪處刑。

一審判決認定的在朝陽公園、中關村以及西單廣場的聚眾擾亂行為,屬於公民踐行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呼籲官員公開財產,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刑法意義上的公共秩序,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所有的證據均未證明這種呼籲或者張打橫幅的行為侵犯了哪個具體市民、具體單位的正當權利,因此法院無權以抽象的社會秩序受到影響為由認定公民呼籲官員公開財產的行為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在控方找不到一個市民指控他們的正當權利受到新公民運動妨礙,甚至於視頻資料中有人喊“警察憑什麼抓人呀?他們說的多好呀”等褒獎之詞,在控方找來的官方證人證言明顯和現場錄像不符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竟然認定上訴人們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這完全是一個無中生有的判決。

根據我國刑法第291條之規定,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特徵:一是聚眾行為必鬚髮生在公共場所。而我國刑法第291條規定的“公共場所”,是指在空間上對外開放、可供不特定多數人隨時進入或停留、在功能上能夠滿足一般民眾日常性的經濟文化生活需求的場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第291條的說明,“‘公共場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對公眾開放,供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以及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農村集市等。二是聚眾行為必須造成了上述公共場所秩序的嚴重混亂,導致不特定多數人對該公共場所的合法使用受到嚴重妨礙,進而形成該公共區域內人員大量聚集,現場秩序失控的局面,主要發生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三是行為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製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滿足其某些無理的要求。同時具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這裡的“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條,只能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

而一審判決認定的丁家喜組織、煽動、策劃的四次所謂聚眾擾序行為,無一符合上述特徵。

其中2013年1月27日袁冬、李剛、張向忠、張寶成、孫含會等人在朝陽公園南門張打公民要求官員公開財產的橫幅的行為,因為是發生在深冬,現場只有不到三十人,其中還包括朝陽分局嚴陣以待的四名警察和十幾名保安共二十人,現場照片和錄像足以證實,在空曠的朝陽公園南門外廣場,區區三十人根本就微不足道,袁冬等人的行為未對任​​何遊客和行人造成任何不便,也沒有任何市民和遊人對他們的行為報警和投訴。現場執法民警當時也不認為是什麼大事,指示保安把他們手中的橫幅搶走後,口頭教育了幾句就讓幾人離開了,既未傳喚,更沒有採取治安處罰措施。

2013年2月23日、24日丁家喜、袁冬、張寶成、齊月英等人在中關村廣場、黃莊地鐵站、北大東門、清華西門張打要求官員公開財產的橫幅時,甚至根本沒有遭遇警察的阻礙和破壞,更談不上抗拒阻礙執法了。其中2月23號的舉牌行動現場不到三十人旁觀,因為天冷,整個活動進行了不到二十分鐘就自行散去。 2月24日,他們在黃莊地鐵站的宣傳活動最多吸引來64人圍觀(根據現場照片),而且全是在廣場的一角,沒有對附近交通秩序、公共秩序形成任何影響。在北大東門拉橫幅時,沒人圍觀,在清華西門,因為保安阻攔,袁冬和保安爭執了兩分鐘即被勸開,現場錄相顯示未對周邊秩序造成任何影響。

2013年3月31日,袁冬、張寶成、馬新立、侯欣等人在西單廣場張打橫幅宣傳官員財產公示的活動中,橫幅中有要求七常委率先公開財產和國籍的內容,並在橫幅中畫了個王八,意思是不敢公開財產,就是縮頭龜。本辯護人認為,這種公民公開表達政治觀點的行為,同樣沒有超越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界限。而且,在警察出現前,現場秩序井然,沒有出現混亂,只是在警察上前搶奪袁冬的橫幅和擴音器時,因為袁冬不願停止演講,雙方發生爭執,才引來更多的群眾圍觀,現場群眾紛紛指責警察的執法方式粗暴,並質問“人家講得很好啊,為什麼不讓人講下去”?根據當庭播放的廣場監控錄相,當時聚集的上百人,在廣場上只是佔據了很小的空間,根本沒有妨礙廣場上的任何人。但是,因為在和警察爭執過程中,袁冬喊出了你們共產黨不要把這個國家當成自己的私家花園,不要當成自己予取予奪的私人倉庫的口號,致使當天成了整個新公民運動的轉折點,並因此導致過去幾次警方早已處置完畢的活動,也被指控為所謂“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犯罪活動。

而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學生家長們在北京教委門前的請願活動,既沒打橫幅,也沒喊口號,家長們只是選出五個代表去教委信訪室表達對北京市不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出台非戶籍子女在京高考方案的不滿,其他人都在教委門口的便道上靜靜地站立等候,到下午一點多,現場執法的警察把還在原地的四五十名家長帶上車,拉到各自所在地的派出所處置。當天各派出所共做了三十八位家長的筆錄,大家都說現場秩序挺好的,警察和家長們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沒有發生衝突。事實上,儘管北京市公安局提前就為防止2.28請願失控做了周密部署,當天調集了超過四百名警力,並要求做好違法行為的取證工作,但因為當時現場秩序良好,所在地派出所甚至根本沒有保存當天的現場監控錄相,家長們拍攝的現場照片也顯示,當天北京教委門口警察遠遠多過家長,現場秩序完全處在警方的控制之中,而海淀分局提供的出勤民警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執法錄相中也沒有出現教委門口秩序混亂的鏡頭。

上述四次所謂聚眾擾序活動,經過警方大半年的偵查,至今未能找到一個北京市民或遊客出來指控丁家喜等人的行為妨礙了自己的生活,侵犯了自己對公共場所的正當利用權利,未能找到一個商家指證影響了自己的商業活動,未能找到一個行人指控妨礙了自己的正常出行,既然沒有具體的受害人,談何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正如丁家喜一審庭審的辯護,“公訴人指控我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從接到起訴書我就在想,心口相問,我哪一天想讓大家上街擾亂公共秩序了呢?想來想去就是在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一年我也在想,我什麼時候想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了呢?沒有。一次也沒有過,聽了這麼多證言,看了這麼多證據,我就想有哪個人指控我上街堵路了?不要車過?跟執法人員對著幹?我鼓勵他們靜坐、不走、賴在那裡?公訴人說的所謂的客觀表現從所有證言中能反映出一點點我有這種指使或者我有這種企圖嗎?我本人說過這樣的話嗎?哪個證人證明我說過這樣的話?公訴人指控我說我是組織策劃首要分子,331我不知道,我是怎麼策劃的?我找誰策劃的呢?跟他們說了什麼事情?我怎麼說的?什麼時候說的?怎麼都沒有呢?所以我不明白,我這個組織策劃者總得告訴他們幹啥嗎!比如說組織策劃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目的是什麼?我們怎麼幹?這麼多事情裡面怎麼就沒聽到一點東西,說我就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組織策劃這些事情呢?我看到現場我自己參加的兩次活動以及沒有參加的1.27和我自己參加的2.23、2.24的那次,還有我沒有參加的3.31的那一次,現場卻就是打了橫幅,1.27那次,去看看那個證據,那個橫幅都不是王永紅製作的,都是手寫的,我去煽動他了嗎?我去策劃他了嗎?我去組織他幹這事?他自己帶過去的,誰找他去的?不是我,我們看這裡邊,1.27的、2.23的、2.24的、3.31的現場都有橫幅,叫“公民要求官員公開財產”,幹嘛去了?展示橫幅去了,動機是徵集更多簽名,把它送達全國人大,要求人大對這個財產公示立法,有效去除中國的腐敗,這就是目的,這就是動機。每一個活動裡邊共同的動機,這個目的跟破壞公共場所秩序有關係嗎?跟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有關係嗎?我在公安機關一審七個多月,現在又這麼長時間一年了,組織了一百多個卷宗,一百多份證據材料,我一直在看,一直在想,心口相問,心問口,口問心,我問我自己有過這個想法嗎,我想去擾亂公共秩序嗎?從哪個地方說我們是要去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我們就是展示橫幅,讓大家關注這個事情,包括現場,3.31的現場很好,警察沒來之前一直很好,秩序井然,2.24在清華大學西門,保安沒來秩序​​很好,行人暢通無阻,是誰在擾亂這個秩序?可以再現場看一看,比什麼語言都有說服力。我們這些人,我這兩次,指控我在黃莊,秩序一點問題都沒有,相反凡是有所謂的警察,治安管理人員出現的,我們是在實施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嗎?不過是展示橫幅,靜坐了?這樣的行為也沒有,一樣都沒有,從始至終謹遵基本理念,我們是進步的推動者,也是國家秩序的維護者,也是國家秩序的建設者,我們就是這樣的理念。我們自己本身就不能容忍擾亂公共場所,我在接受很多訪民的過程中,他們採用很多極端的做法,我都反复的勸解他們不要那麼做,按照法律規定的途徑,一步一步的去做,要有耐心、理性,忽然變成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請公訴人把證據材料理一邊,理了這麼久了,請找出一份證據來證明我丁家喜就是想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了。 ”

 

第二、欲加之罪,無中生有,且看本案的控方證人都是什麼角色?

既然控方找不到北京市民出來作證,又拿不出現場秩序混亂的監控錄相,一審法院只好依靠言詞證據對一個擾亂社會秩序的案件定案,其中主要是警方的“工作記錄”、“情況說明”,出勤民警的證言,以及受警方控制的保安人員的作證筆錄,這些不同種類的“證據”之間又彼此衝突,不知所云。

關於2013年1月27日朝陽公園南門的財產公示宣傳活動,朝陽分局麥子店派出所在當天的《工作說明》中交待得很清楚:2013年1月27日14時許,我所民警張雲鵬、李振洋駕車巡邏到轄區朝陽公園南門時,發現朝陽公園南門廣場有十幾個人發生爭執,民警即下車了解相關情況,並現場進行錄像,後這些人離去。經向朝陽公園南門保安工作人員了解得知,民警趕到前有幾人在廣場上及馬路對面張打橫幅,內容為“公民要求官員財產公示”,園方工作人員進行勸阻,後這些人自行離去。

根據上述工作說明,1月27日的宣傳​​活動並未遭遇警察制止,幾個張打橫幅的人是在園方工作人員勸阻後自行離去。但是,到了2013年8月7號,也就是在袁冬等人因3.31西單演講被刑拘4個月之後,麥子店派出所李振洋卻於8月7出具證言指出:1月27日當天我帶李建剛等三名輔警人員現場巡邏,發現朝陽公園南門廣場有五六人聚集,即要求李建剛等上前製止,將男子胸前橫幅摘下,並進行了批評教育。當時造成大量群眾圍觀,引發公園門口秩序混亂。麥子店派出所保安李建剛的證言是他本人和袁冬僵持了五分鐘,把橫幅奪了下來。

朝陽公園保安龐福新的證言是:現場大約有二三十人聚集。被派出所的保安把橫幅奪走了。

朝陽公園保安隊長劉秉文也給出證言說:“我認為該男子打橫幅、喊口號,嚴重影響了公園的秩序,造成了大量人員聚集,給公園正常秩序的維護造成了極大危害,給前來公園遊玩的群眾造成了很大的阻礙,他們的行為確實很惡劣”。至此,警方已經“成功”地在案卷中塞進了朝陽公園事件現場秩序混亂的“證據”。而到了2014年1月2日,警方又找朝陽分局民警秦東冉補了以下證據:現場有十幾人聚集,引起大量群眾圍觀,造成了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我當時穿便裝,但對袁冬亮明了警察身份。另一位朝陽分局民警張淼也作證:現場有十幾人聚集,引起大量群眾圍觀,造成了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至此,警方又往案卷中塞入了袁冬等人明知遇到警察執法而抗拒的證據。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幾個要件,在控方的邏輯體系中看似已經完全具備了。但是,這都是些什麼“證據”?在一個市局成立專案組辦理的敏感案件中,如果僅憑分局民警的證言就能認定一個公民有罪,中國究竟還是不是法治國家?幾個民警事後補錄的證言和麥子店派出所事發當天的工作說明直接衝突,法院為何硬要採信事發幾個月以後的證據?更何況這些在不同時間收集的證據,相互之間也有矛盾!

2013年2月23、24日發生在中關村的財產公示宣傳活動中,根本沒有遭遇警察現場執法,只是24號下午在清華西門張打橫幅時和清華保安發生了不長一段時間的爭執,對此,清華西門保安張凱強的證言是:2月24日下午4點50左右,霍國廳、楊文在西門巡邏發現有人進行打橫幅活動,就用對講機向值班室進行了報告,我接到報告後就帶著趙振、王喬江、翟磊出來進行阻止。那些人不聽勸阻,還和我們說學校門口是公共場所,我們管不著他們。問:後來呢?答:我們讓他們別打了,他們不聽,我們就上去搶下來一個橫幅和一張傳單,並向青龍橋派出所報了警,他們看我們人多搶不過我們,就收起東西向西走了。另一名保安楊文的證言是:當時我在清華大學西門站崗,這時從馬路對面走過來了四、五個人,其中一個女的,他們手持橫幅在清華大學西門外,橫幅的內容大概是“財產公開是正路,拒絕公開是邪路”。後來,經我們上前勸阻,對方剛開始不同意,然後經協調對方就散了。根據兩位保安的證言,可以說,當天在清華西門,並未出現秩序嚴重混亂的場面,雙方也未發生激烈衝突。

2013年3月31日西單演講,西單廣場保洁員張素芹證明:2013年3月31日15時許,我正在西單文化廣場上搞清潔,看到在廣場正中央的周圍有許多人圍觀,中間站了好幾個人,有一個人站在那一邊比劃一邊在說什麼,還有四個人打出兩個橫幅,我距離比較遠,看不清楚上面寫的什麼內容,就看周圍的人越來越多,沒多一會,來了一輛警車,有民警從車上下來,後來又來了兩輛警車,因為周圍的人太多,我在遠處看不見裡面的情況了,後來民警帶著幾個人上了警車就開走了,周圍人群也慢慢地散開了。問:當時聚集的人大概有多少?答:大概有百數十人吧,沒一會就聚滿了主席台周圍。問:當時聚集的人群都是什麼人?答:都是路過文化廣場的行人,平時文化廣場的人就很多,今天是周末,人就更多了。看到有人在打橫幅,就都擁過去看熱鬧,也有用手機拍照的。問:這些打橫幅的人是多久後被民警帶走的?答:大概前後有十多分鐘的時間吧。

西單大街管委會保安隊長康永強的證言是:我聽完保安員匯報後便同他一起來到西單文化廣場北側大看台處,看到有四個男子一前一後打橫幅,有一個男子戴著耳機在大聲演講,我看到後面那個橫幅上有依法反腐的字樣,便上前製止,讓他們先收起來,他們不收,這時從台下上來一個女子手裡拿著相機拍照並阻攔我。警察問:當時現場圍觀有多少人?答:大約50-60人左右。我進行製止受到阻攔,便給西單大街派出所打電話,民警來了以後,我便協助民警將他們請上車,帶回派出所。另一名保安李龍的證言是:民警到現場後,出示工作證,讓演講的男子及打橫幅的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但這3名男子不但不聽從民警的話,還打橫幅、演講,造成幾十人圍觀,本來是路人行走的通道,造成了擁堵,還有多人進行拍照,使現場十分混亂,後經過多名警察的勸說約10分鐘,才被民警帶到警車上離開,後約5分鐘圍觀群眾才離開,使現場恢復正常通行秩序。另一名保安平生的證言是:不一會警察來了,我們就協助警察一起收橫幅,他們當時情緒比較激動,不聽勸告,極力反抗,當時已經引起近百人聚集圍觀,堵塞了廣場的行人通道,我在協助民警處理這件事的同時,被演講的那個男的用右臂肘部朝我肚子打了兩下,並用右腳踢了我的兩條腿。後來我們就疏散了人群。民警將他們帶上警車,在帶上警車的過程中,他們還在反抗不配合。問:請講一下這件事你看到的場面或影響?答:因為他們站在行人通行的中心台階地方,人員流通量大,由於他們的行為造成大量人員聚集圍觀,最後將近有百人堵塞在那裡,造成人行通道無法通行,行人無法前行,而且在警察帶離他們時,他​​們極力反抗致使當時場面混亂。

經過幾個保安的層層加碼,至此,西單演講從造成現場混亂到阻礙警察執法兩個特徵都具備了。但警方還嫌不夠,又找來西單大街派出所民警蘆慶罡作證,問:當時現場的秩序怎麼樣?答:很混亂,因為西單文化廣場人流量本身就很大,他們的行為很快就引起了很多人圍觀,我們到現場時已經有200人左右圍觀了,後來又陸續來了好多圍觀的,我估計最多的時候應該有300到400人在旁圍觀,因為圍觀人員特別集中,已經把那個台階左右的路都堵死了,無法正常通行了,同時圍觀群眾有好多拿著相機手機在拍照。另兩名民警田洪和徐立鎮也證明現場大約有300人圍觀,秩序十分混亂。

上述幾份證言,證實3.31西單演講導致現場秩序混亂並阻礙警察執法的“證據”,現場視頻很清楚地表明:在警察到來前,袁冬的演講,張寶成、馬新立的張打橫幅並未吸引多人圍觀者,台階周邊的人行通道上空無一人,是警察到現場後的粗暴執法方式引來不少人圍觀,但這些人都是看熱鬧的,他們的目的就是旁觀,因此不存在被妨礙的問題。圍觀者人數最多時,大約也就聚攏了上百人,周邊人行通道上確實三三兩兩有人前來圍觀,但並未造成通道擁堵和通行不便。現場錄相中沒有袁冬、張寶成、馬新立等人攻擊警察和保安的鏡頭,倒是不斷有圍觀者指責警察的處理方式。即便真如出勤民警說的,現場有三百人,在西單廣場上也是微不足道。西單廣場經常有商業活動,動輒數千人,也從未聽說哪個商家擾亂了廣場秩序,幾個公民進行反腐敗演講,又談何擾亂公共秩序?

對2.28事件,北京市教委辦公室2013年11月14日向警方出具了《關於我市部分隨遷子女家長2月28日到市教委上訪情況的說明》:

2013年2月28日9時起,陸續有90餘人來到市教委辦公地北京奧運大廈南門聚集。 11時40分左右,陳帆、梁雙才、方淼等6名隨遷子女家長從聚集人員中來到市教委信訪室,其餘人員仍在市教委南門聚集,個別人甚至辱罵工作人員,造成在北京奧運大廈辦公的相關委辦局工作人員無法正常出入,影響了正常辦公秩序。

隨後,陳帆、梁雙才、方淼等人向接訪人員提出“我市隨遷子女在京高考正式方案將何時出台”,“該方案出台有無法律依據”等問題,並遞交一份有33人簽名的《致市教委的“請願書”》,要求市教委廢止已出台的高考政策。 13時40分左右,仍有40餘人堅持在市教委南門處聚集,並造成四環輔路擁堵。經民警反复勸說無效後,上述人員被公安機關帶離。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也於2013年11月14日出具《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學生家長在市教委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的情況說明》:

2013年2月28日,我市部分非京籍學生家長準備到北京市教委聚集,根據市治安總隊工作部署,我分局安排118名警力於2月28日早7時,到位於北四環奧運大廈的北京市教委進行上勤。

2月28日上午9時許,陸續有部分非京籍家長到達北京市教委南門。現場民警立即對該些人等進行化解,到中午11時左右,來訪人員達到90餘人。由於該等非京籍家長們的聚集造成市教委門口人行橫道擁堵及出入車輛的不便。經民警勸阻,非京籍家長選出5名代表由市教委工作人員接洽,其餘被有序疏導到外圍並進行談​​話勸阻。 14時許,按照市局領導指示精神,將不聽勸阻不願離開的56名非京籍學生家長勸上處置分流車,送至處置分流點開展核錄審查。後由市局協調各分縣局將各自轄區內非京籍學生家長接回,進行進一步審查、教育訓誡後,予以釋放。

很顯然,作為涉事單位的北京市教委和現場處置單位的海淀分局出具上述證言,不但其客觀性讓人生疑,而且,不是由了解情況的自然人陳述而是以單位加蓋公章的方式出具證言,在證據形式上也是不合法的,這種證據形式下,誰來出庭接受質證,一旦被證明是偽造,誰又來承擔偽證罪的責任?事實上,控方在舉出這種證據的同時,也就沒打算給辯護人在法庭上進行質證的機會。

當然,專案組也清楚單純靠上述兩份單位的情況說明給2.28事件定性太難看,但苦於找不到市民和其他單位出面作證,而現場視頻中又沒有秩序混亂的鏡頭,於是警方又找來當天出現場的海淀分局治安支隊兩名警察作證,其中楊玉明的證詞是:他們就是在教委南門外的便道上站著,造成了便道上的擁堵,由於人數較多,在北四環輔路上的車輛也都減速行駛,看這裡發​​生的情況。張澤潮的證詞是:根據現場領導指揮,我們開始對停留在便道上的人員進行疏導,但那些人不聽勸阻,還是聚集在市教委南門便道上。上午11時的時候,人數一度達到90餘人。由於他們一直站在教委南門外的便道上,造成了便道擁堵,同時也造成在北四環輔路上的車輛也都行駛緩慢起來。

區區幾十名家長站在教委門口的便道上,怎麼可能造成北四環輔路的擁堵?即使造成了交通擁堵,也應該定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並應該有交通參與人的證言和交通混亂的視頻。事實上,警方在事發的當天並沒有認定2.28是多麼嚴重的事件,因此他們也沒有註意採集現場錄像,直到許志永、丁家喜被刑拘後,2013年9月29日3.31專案組民警劉浩春、馬明就2.28教委南門聚眾擾序案去東昇派出所調取教委南門的監控錄像,派出所答复監控視頻只能保存一個月,當日錄像已無法查找。

 

第三方面,關於本案的定性,政治問題,法律解決,以刑事手段打壓公民合法訴求將注定事與願違

 

事實上,北京警方明知新公民活動並未造成任何擾亂社會秩序的後果,這一點,從他們的訊問筆錄中大量充斥著“假設、如果、萬一”之詞即可明了:

“馬新立,你仔細想想,如果你們打橫幅的行為誘發了嚴重後果的發生,到時候國家亂了,社會亂了,你能保證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嗎?如果這種情況發生了,你能負得起責任嗎”?

“張寶成,你想想你們這幾人在中關村、西單這樣人流量大,有影響力的地方,未經過相關部門批准就私自在西單廣場打公民要求公示財產的橫幅,你們這樣的行為是否會造成危害?如果因為打橫幅,聚集的人越來越多,到時候局勢無法控制怎麼辦,你們是否有什麼預案,或者說之前商量過要怎麼辦”?

 “(丁家喜)單就你所參與的教育平權一事來講,你用手機發送了上千條短信,煽動外籍家長到教育部門前聚集,如果這些人在收到你的短信後,都跑到教育部門前聚集、鬧事,你認為那時的局面能夠控制嗎”? (丁回答)最後亂了嗎? “那是因為警方介入得早,及時進行了工作,才避免了嚴重後果的發生。你們這一行為,不但擾亂了公共秩序,也給警方增加了工作量,你認為這種行為正確嗎”?

“(許志永)你錯就在錯在表面上你的理想是正義的,但是,實際上你在社會上的言行非正義,你曾經製作過100多條橫幅,散發過上萬張傳單,串聯數十個城市,呼籲這些城市上街打橫幅,試想如果全國各地均發生了類似的事件,這種混亂程度造成的社會影響得多大”?

警方在以他們想像中可能出現的危害後果給眾人定罪的同時,又在訊問中流露出他們對公民公開表達政見既蔑視又恐懼且不解的複雜心態:

“國家有相關的信訪部門可以讓人民群眾反映問題,你們為什麼還要上街打橫幅?你這些很多的想法在現在的中國能否推行?你如果有正當的訴求,可以通過正規途徑,合理合法地向國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愛黨愛國的行為”。

“為何你們在聚會中討論對國家現狀的不滿?一味地批判國家現狀,對國家進步有好處嗎?一個人都有優點缺點,一個政權也是這樣,政府也有這樣那樣的缺點。但是你們為什麼老是盯住缺點不放?從來看不到主流的東西。我覺得你們這是居心不良”。

“是國家養育了你,維護國家穩定是每名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你繼續這種危險的想法,劉老師就是你們的下場”?

接下來,警方進一步表現出許志永等人呼籲教育平權、財產公示就是給政府添亂的觀點,而對這些問題,新公民案諸君子回答的也很乾脆,如:對預審的“你為什麼不通過正常的程序反腐”?袁冬答:我也通過正常的手續,我曾經給胡錦濤和當時的九常委寫過信,內容就是反腐的事情,但是沒有回音,我就認為共產黨沒拿我們老百姓當回事,不聽老百姓的呼聲,所以我們就必須通過自己的方式來表達訴求。警方問:你認為共產黨是否給老百姓反映腐敗問題的機會和平台?答:我感覺老百姓和執政者有一無法逾越的鐵幕,中間無法溝通,所以我們必須通過上街來反應老百姓的呼聲,從而執政者聽到我們的聲音,我認為必須有結社的自由,大家從分子組合至一起從而壯大起來,讓政府從裝聾作啞的狀態改變,最終必須承認老百姓的存在,改變腐敗現象。

在李蔚的筆錄中,有一段:警察問:國家現在有自己的反腐體系和部門,你們為什麼還要提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答:我們認為國家的反腐體制從現在的實際情況看不夠有效,腐敗現像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已經損害了很多普通民眾的利益,所以我們就提出要建立一個新的反腐體系。我們也是藉鑒國外的反腐經驗和做法。問:你們推出讓普通民眾參與反腐並建立一個新的反腐體系,這種做法容易讓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會產生負面的影響,會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這一點你考慮過嗎?答:這之前考慮過我們推出的官員財產公示活動會對社會產生動盪和影響,但我相信國家會通過它的權力去加以控制,並通過相應的計劃安排、表明態度減少這種動盪產生的負面影響。

對趙常青,警方質問:你反映問題沒有錯,但要通過什麼方式來反映問題,通過你的極端方式就能解決嗎?通過你個人和一部分人組織論壇和打橫幅等方式就能解決嗎?

我們的黨及相關部門對反腐敗等一系列問題需要處理的問題一刻都沒有停止,你憑什麼就過早地下結論說執政黨和相關部門對腐敗問題處理不力?

你們總說要反腐敗、要求高官財產公示等話題,是別有用心地炒作這個話題,還是要達到什麼樣的目的?

你們這種方式不惜冒著違法的風險,是在跟法律挑戰嗎?

任何一個人的活動都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進行的,你們的上街打橫幅、演講集會等行為,在沒有被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就是違法的,這怎麼能叫做是正義行為呢?

你們是否懷疑這205名高官都是腐敗的?

你們懷疑的依據是什麼?

這種依據能站住腳嗎?你能公示自己的財產嗎?

對這些弱智的問題,誰能替趙常青回答?但對警方的另外一個問題“你們之前的公共場所打橫幅、發放宣傳單、發放公民標識、在教育部門前靜坐等,而且都沒有經過申請和批准,如果這些事鬧大了並引起社會動盪,這怎麼辦?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趙常青還是很認真地回答:如果示威的規模擴大化,引起整個社會的關注,這個責任首先應該由國家相關職能部門來承擔,比如說教育部,而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是執政黨認真聽取集會人群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通過政治協商和社會協商的方式來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從而恢復社會秩序。

對袁冬,警方問:你考慮到“公民”上街呼籲是否會造成國家動盪?袁冬回答:我們上街呼籲官員公示財產和國籍,只要政府、官員按部就班的公開了,就不會引起國家的動蕩了,拒不公開就會造成國家動盪。

孫含會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我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羈押一天就是一天對我的迫害。你們的領導非要大家去掘地三尺,硬要挖出金子來,愚蠢得很。他們想向上面獻上鮮花,但沒準獻給XXX的就是一泡狗屎。

警方威脅道:孫含會,你的思想太極端了,看問題太片面了,這樣不好。你親屬也勸過你,他們也看到你做的事情不對,被自由、公義、愛的假象迷惑了,陷得太深了。你應該醒醒了,應該為自己的前途和家人想一想。

孫含會答:XXX清楚地看到了腐敗愈演愈烈,所以才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我們做的事就是幫助XXX做這件事。現在我覺得XXX說的這句話是假的。

預審最後只好感慨:孫含會,你執迷不悟,你被你們的小的公民圈子毒害得太深了!

不難看出,警方打擊新公民運動的理由和邏輯,根本無法獲得涉案人的認可,而刑法的特殊預防作用,又恰恰是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為條件的。我們的體制面對複雜的社會問題拿不出解決問題的正確思路,卻一味地迷信刑法的威懾作用,如此則除了培養更多的敵對者,又有何益?

在警方與丁家喜的對話中,最能反映出面對新公民運動,體制面臨的道德困境和法律困境,現摘錄一段:

問:許志永希望以何種形式建設公民社會?如果建設了公民社會,現行的社會主義社會怎麼辦?

答:這不是我操心的問題.

問:為何你們在聚會中討論對國家現狀的不滿?

答:公民言論自由, 我們討論什麼還不行嗎?

問:一味地批判國家現狀,對國家進步有好處嗎?某些組織的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看似普通的尋釁滋事或非法聚集行為,卻有著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你認同這一觀點嗎​​?你要為自己找出路,不要一條路走到黑,害人害己。

答;政府要為自己找出路才是真的。

問:你如果有正當的訴求,可以通過正規途徑,合理合法地向國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愛黨愛國的行為。

答:愛黨是共產黨員幹的事,我不是黨員,愛國就行了。

問:我國在黨的領導下,一直在不斷進步當中,就拿你們所關注的自由、民主問題來說,如果在文革時期,你們公民組織會有如此言行嗎?

答:很多人都迷戀那個時代,薄熙來就想把國家弄回到那個時代去,你們看他最後怎麼樣了?我認為XXX現在想做毛澤東第二呢。

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訊問到這個份上,誰還能指望刑法能夠發揮教育作用?能實現防止被告人再犯的功能?

而刑法困境的根本原因在在於,在我們這個國家,公民行使憲法權利的渠道被堵塞了,以新公民運動中的財產公示活動為例,孫含會、許志永等人發動官員財產公示網上簽名和街頭宣傳活動的目的,無非是推動人大的財產公示立法,但這麼單純的公民表達政見的活動,在我們這個國家卻是國家仇視和禁止的,先是推動官員財產公示的網上徵集簽名活動因被大量刪帖無法進行,後是公民們組織的街頭宣傳活動被警方粗暴制止。警方所謂的“你們宣傳反腐敗沒錯,但為什麼不通過正常的途徑提出來”?在此就試舉一例:孫含會委託馬新立、李煥君、李茂林、羅麗君、楊雙軍於2013年3月11日去全國人大信訪局遞交官員財產公示公民建議書,但信訪局說他們不管這事,不肯接。 2013年3月13日上午,馬新立和李茂林、李茂林的妻子羅麗君、楊雙軍、李煥君一起到人民大會堂南門,想給人大常委會遞交關於“中央委員率先公開財產”的人民建議書,一共7033人在網上簽名,結果不但沒有人接,後來還遇見一個執勤的警察,警察馬上將幾個人送到了天安門分局,天安門分局把他們的建議書給沒收了,讓幾人在所里呆了一天也沒飯吃,後來馬新立和楊雙軍被各自戶籍派出所接走了,李煥君則因是上訪戶被送到南三環邊上的一個賓館關了幾天,李茂林夫婦被山西的接訪人員關到丰台區長峰賓館十幾天。對這起事件,丁家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中用的是“3月13日,馬新立與部分訪民在兩會期間欲向人大代表遞交該建議書時被民警查獲”。僅此一例已經足夠,中國目前到底有沒有公民合法表達政治訴求的權利和渠道!

但是,現在畢竟不是那個全民都匍匐在政治強權下唯唯諾諾的時代了,面對眾多的體制不公平、政策不公平,怎麼能指望被剝奪了國民待遇的人們全都對赤裸裸的不公正熟視無睹呢?

 

第四部分,結語。

我自知此案已成定局,翻案的可能性趨近為零,雖能預測結果,但仍要叨叨數語。掩卷靜思,本案涉及的人員一個個浮現在我眼前:許志永,一個關心世間疾苦的博士;丁家喜一個成功的商業律師,衣食無憂;李蔚則是軍隊高乾子弟;張寶成,一個曾經因為放不下親情為別人擔責受到刑事處分的北京市民;馬新立,一個對政治體制和權力製衡的有著深刻理解的北京公交集團普通的後勤員工;趙常青,八九學潮被押學生之一,九八年因參加廠區人大代表競選又被判煽動顛覆罪三年。零二年又因發文要求執政黨停止迫害政治犯和良心犯,被以煽顛罪判五年;孫含會,條件比較優越公司的高管。 、、、、、、

他們為了什麼?為了誰?他們踐行憲法賦予的集會、言論、遊行示威的權利,為了什麼,為了私利嗎?本辯護人沒有看出來,張打橫幅要求官員財產公示、教育平權的活動中均未謀取任何利益,甚至要擔當被抓的風險。他們是先知先覺的一幫人,感覺到了這個社會存在著太多不公義,甚至黑暗的現實了。當我看到袁冬在廣場上演講時,我被感染到了那種真摯,那種希望推動國家向前進步的拳拳之心。他們想通過自己的努力一天天推動一點點制度的進步。

當我看到卷宗視頻中丁家喜、唐吉田對於2013年的展望,那種殷切的希望,作為執判的法官們,你們看不到嗎?你們感受不到嗎?

以丁家喜為代表的“新公民”,為建設一個自由.公義.愛的美好中國,他們努力做一個“公民’,而非匍伏於地的臣民,他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並且是公民中間的楷模,恰恰他們也只是一群公民做了公民該做的事情,而我們由於自身的怯懦,羞於面對“公民”這個身份,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

本案的癥結不在於丁家喜們擾亂什麼社會秩序,而在於丁家喜們的行為可能觸痛貪官群體及盤踞於中國某些領域的利益既得者,如此聲勢於國際,有損我泱泱大國容顏。反腐,只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當丁家喜們直面這個慘淡的社會時,他們用自己柔弱的身軀踐行憲法賦予的權利,其背後卻是去挑戰盤根錯節的貪官群體,彷彿我看見了堂吉訶德揮舞著大刀沖向那巨無霸般的風車,不計生死的勇氣!

所以本案的訴訟,從程序到實體都是有罪之人對無辜者的蓄意構陷,參與此案的諸公,不知如何面對未來與良知。

 

最後我想說,一個有序的社會不能僅僅依靠人們對懲罰的恐懼與鴉雀無聲來維繫。恐懼滋生鎮壓,鎮壓滋生仇恨,仇恨將威脅政府的穩定、、、、、、,理性的力量只有通過踐行憲法賦予言論自由、集會討論才能被產生,才能被信仰,唯有這種力量才能打破由法律這種最為激烈的強制命令所造成的沉默,才能盡可能避免大多數人的暴政。

丁家喜,已經破繭成蝶,努力扇動著尚不自由的翅膀,我想,自由不會太遠,民主、法治的中國,距離我們已然不遠。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唐天昊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