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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關於不參加違法年度檢查考核的聲明

2015年03月15日

38名律師聯合發表聲明,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履行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維護律師法的效力和權威,依法撤銷司法部121號令和與其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聲明說,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強制進行的年度檢查考核和備案蓋章,違反了憲法和多部法律的規定,從今年開始,他們將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參加由律師事務所組織的年度考核,並呼吁全國其他律師履行法定職責,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不再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違法年度檢查考核,做一個嚴格執行律師法的律師。


中國律師關於不參加違法年度檢查考核的聲明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和1997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含2001年的律師法修正版),均沒有對律師進行年檢或年度考核的規定。

2007年修訂、2008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律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年度考核……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改為律師協會會員會費)。該規章與憲法以及律師暫行條例和律師法抵觸,在2000年《立法法》實施后仍然不予廢止。

2010年4月,司法部發布《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司法部令第121號),規定每年3-5月份,由各省設區市一級司法局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並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情況的年度考核相結合,對律師執業情況年度考核結果進行行政備案審查和蓋章;全國律師協會配套制定了《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各省級司法廳(局)和律師協會也隨之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文件。

為強制推行年度檢查考核,司法部還違反律師法和行政許可法關於注銷行政許可証書的相關規定,在121號令中規定不參加年度檢查考核的律師事務所視為自行停辦,收回或注銷執業許可証;在其制作發放的律師執業証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証上印制了專門的年度檢查考核備案頁,並印有必須參加年度考核的文字說明。

之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每年都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進行繁瑣的年度檢查考核: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首先要向律師協會繳納會員費、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然后對律師進行考核,把考核材料上報縣級司法局進行初審后轉報市級司法局和律師協會,由它們審查后公告審查結果,通過審核后由市級(省屬所由省級)司法廳局在每個律師的執業証上加蓋年度考核專用章以及“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考核等級章之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証書上加蓋年度檢查考核專用章並蓋“合格”、“不合格”兩個年檢等級章之一。每年這樣折騰一次,耗費了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機關大量的人力財力不說,還借此機會打壓律師,非法限制廣大律師承辦所謂的“敏感案件”,不聽話的就不給年檢考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九十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三)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一律予以取消”;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13〕22號《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2013年6月底前必須完成“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外的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根據以上規定,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強制進行的年度檢查考核和備案蓋章,違反了憲法和多部法律的規定,破壞了法律的正確實施,違法給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增設義務、增加負擔,增加律師的証件費用和換証費用。同時嚴重誤導社會,給未經年度檢查考核和備案蓋章的律師執業增設了巨大障礙:設定的三類年度檢查考核結果標准,對律師具有侮辱性,也很滑稽(如律師証被加蓋“不稱職”印章的律師,仍然可以依法執業);把對律師的年度檢查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把律師歧視性地列為需要社會特別監督的群體(各類公職人員的考核情況甚至行政處罰情況均未見向全國公示);違法為律協違法收取高額會員費提供保障,增加律師負擔;為一些他們不喜歡的律師設置年檢障礙,造成其執業困難。

2014年以來,先后有多批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司法部,要求撤銷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廢除律師年檢制度,或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違法,不服司法部答復后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沒有得到依法處理,司法部至今拒絕糾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根據上述規定,律師有遵守法律和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義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實施的年度檢查考核,實際否定了《律師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條的效力,屬於違法行政行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參加年檢考核,要求備案蓋章,實際上是配合司法行政機關違法,參與共同破壞法律正確實施。

為履行律師法定職責,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我們庄嚴聲明:從今年開始,我們將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參加由律師事務所組織的年度考核,不再配合參加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違法年度檢查考核。

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履行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維護律師法的效力和權威,依法撤銷司法部121號令和與其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我們再次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級律師協會,遵守律師法規定,立即停止違法的年度檢查考核,不要繼續與依法治國的憲法要求和國家大政方針相對抗!我們呼吁全國其他律師履行法定職責,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不再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違法年度檢查考核,做一個嚴格執行律師法的律師!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律師聲明和呼吁人(第一批38人):

程 海 北京 18910535236

鄒麗惠 福建 13950309665

冉 彤 四川 18081150948

覃永沛 廣西 吳有水 浙江

葛文秀 廣東 吳魁明 廣東

王龍德 雲南  賴建平 北京

夏 鈞 廣東  付永剛 山東

廖曜中 湖南  孟 猛 河南

葛永喜 廣東 郭蓮輝 江西

隋牧青 廣東 劉金湘 山東

常伯陽 河南 藺其磊 北京

彭 劍 北京 謝 陽 湖南

毛曉敏 雲南 劉正清 廣東

喻國強 湖南 張建國 北京

王勝生 廣東 薛佔義 雲南

王理乾 雲南 郭 進 山東

韓建新 陝西 李新民 江蘇

李浚泉 遼寧 鄔宏威 北京

閆安樂 河南

注:程海被違法停止律師執業一年(訴訟中)

預先聲明和呼吁人(有律師資格暫無執業機構者):

李蘇濱 河南 江天勇 北京

劉士輝 廣東 王全平 廣東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來源:有道雲筆記

——轉自法律共同體論壇

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

 

1989年司法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工作執照和律師(特邀)工作証管理辦法》,規定律師執業証每年度注冊一次,未經注冊的無效;每年年檢時要求交納年檢注冊費(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