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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有關的人權問題

2020年04月28日

背景

經過近一個世紀的殖民統治,英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4年簽署了《中英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聯合聲明》),為香港1997年回歸中國鋪平了道路。《聯合聲明》確定將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其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在50年內保持不變。雖然「一國兩制」一詞未被明確提出,但它卻是奠定《聯合聲明》的基礎。[1]儘管中國在2017年稱《聯合聲明》只是一份歷史文件,竭力予以廢除,但它仍然是一個在聯合國註冊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英國政府作為共同簽署國,有義務監督和確保該條約的有效執行,以保護香港以及其他國際社會的法治和基本權利與自由。[2]

1990年頒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載入了《聯合聲明》的規定,是香港的憲法。[3] 《基本法》第23條——目前該法中最具爭議的條款之一,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4]

雖然中國已簽署但尚未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香港已頒佈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1991年),其中納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5]因此,任何提議的第23條法案都必須遵守適用的國際標準,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這些原則規定了對權利的任何合理限制的允許範圍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際義務。任何安全法的規定還必須遵守關於國家安全法的國際標準和規範,包括《關於國家安全、言論和獲得信息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6]

2003年推動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

2002年9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佈了一份諮詢文件(「藍皮書」),概述了其實施《基本法》第23條的建議。建議著重于修訂現行法律,即《刑事罪行條例》、[7] 《官方機密條例》[8]和《社團條例》,[9]包括設立新的顛覆和分裂國家罪;擴展國家機密範圍,以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國中央政府之間的所有通信;並增加了允許中央政府在香港發揮安全作用的規定。[10]

除了公眾批評政府諮詢缺乏透明度和充分性外,對諮詢文件和隨後的條例草案的實質關注亦包括對香港法治以及合法行使受香港法和國際法所保護的權利的影響。[11]

當時就提議法案提出的具體關切和建議的例子包括:[12]

  • 定義和術語
    • 在提議修訂中,關於「顛覆」的定義和術語過於模糊和寬泛,例如,「恐嚇中央人民政府」的「犯罪行為」內容未能滿足刑法中所要求的明確和精確的要求,或存在短語的不確定含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制度」等。
    • 「對政府的政治和社會批評」——無論是否具有建設性——都不應根據「被禁行為」的任何定義被定為犯罪。
  • 應將政治倡導和個人教唆犯罪活動區分開來,因為政治倡導不應被視為國家安全犯罪。
  • 煽動叛亂罪和處理煽動叛亂性出版物的舉證責任不應由控方轉至被告。
  • 在沒有適當限制(例如對香港本身的實際影響或作用)的情況下,刑事責任不應適用於「域外顛覆和分裂國家」
  • 在披露信息方面,必須保持香港普遍透明和公開的制度,包括捍衛公眾利益的信息,例如當公眾知情的利益大於信息公開的危害或可能的危害時。

法律專家和香港大律師公會也認為,政府提出的建議遠遠超出了第23條的要求,可以說是違憲的,而且沒有必要制定新的罪行或其他法律。[13]著名憲法學者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當時(並且最近再次)指出:「我們認為,現行法例已經提供了以國家安全為由對團體進行禁令的機制(見《社團條例》(第151章)和《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實際上,這些法律超出了遵守第23條所必須的範圍。甚至政府的諮詢文件也承認,香港法律在這方面已經符合第23條。」[14]

2003年7月1日,50萬香港市民走上街頭,抗議建議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2003年9月5日,條例被無限期撤回。[15]

當前氣候和再次推動對國家安全立法

當前氣候

正如資深香港記者韋安仕(Steve Vines)指出的,自2003年的努力失敗以來,所發生的變化是:「政治對抗的氣氛加深了;(政府)對反對派的容忍度已經降低,其合法性日益受到質疑,因為民間社會組織和媒體都發現自己處於被打擊的危險之中。」[16]

2020年4月18日對包括前任和現任立法會議員、著名大律師、資深民主活動家和青年領袖在內的15名民主人士的逮捕,標誌著政府對政治異見不容忍度的急劇加強,引起香港內外的極大震驚。15人的被捕原因全部是涉嫌組織或參加2019年8月至10月的「未經批准的集會」——抗議特首林正月娥及其政府提出的備受爭議的引渡法案。[17]

此外,當局正在借冠狀病毒病的大流行作為再次推動對第23條國家安全立法的理由。然而,國際專家和聯合國人權機構強調,尊重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在內的各種人權至關重要,是成功應對公共衛生和從這一流行病中恢復過來的基礎。[18] 「緊急狀態或任何其他安全措施都應以人權原則為指導,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成為壓制不同意見的藉口。」[19]

中國大陸人權狀況的持續惡化以及中央政府對香港事務的日益強勢干預,也加劇了對另一項嚴厲的關於第23條立法草案對香港法治的潛在影響的擔憂。例如:

  • 北京努力在香港學校推行「愛國主義教育」;
  •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的《決定》,推翻了此前關於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的選舉「可實行普選辦法」的承諾,從而引發了2014年的「雨傘運動」[20]
  • 2019年秋季對抗議組織者和2019年11月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及其支持者進行的暴力襲擊和恐嚇;[21]
  • 試圖削弱地方選舉,包括施加壓力,要求取消支持普選的立法會議員的資格;[22]
  • 打擊香港的新聞自由,尤其是2020年2月25日宣佈對從海外綁架到大陸的身為瑞典公民的香港書商判處10年有期徒刑。[23]

2019-2020年香港的「反送中」抗議運動致使當局撤回了引渡條例修訂草案,並擴大到要求問責制和民主改革,這有力地表明,數百萬香港人對缺乏獨立性和程序保護的內地法律制度的缺乏信任。[24] 即使面對冠狀病毒病的大流行,香港的抗議活動仍在繼續,包括反對政府處理不當的應對措施。這一社會運動雖然「無大台」,但共同的要求卻把來自不同背景的示威者聯合在一起,他們是:學生、教育工作者、父母、航空公司人員、公務員、社會工作者、工會組織者和民主派議員等等。 截至2020年2月底,至少有973場抗議活動,14,507,591名抗議者參與其中。[25]

儘管有報道稱發生了警察恐嚇、騷擾、暴力逮捕以及虐待記者、抗議者和旁觀者及被拘留嫌疑人的事件,[26]但香港政府呼應北京的強硬立場,堅決捍衛香港警察使用武力的做法是「適當的」,包括以前所未有的大量使用催淚瓦斯,導致有記錄的健康風險及對88%的香港人造成影響。[27]

香港警察還在數所大學校園內動用大規模的軍用催淚彈進行襲擊和包圍行動,圍困學生、大學職員和記者。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引起了當地和國際的廣泛注意和關切。[28]

香港當局表現出對抗議的要求漠不關心,並為香港警察過度使用武力而不受懲罰進行辯護,[29]這進一步加劇了社會、香港警察和政府之間的衝突。身著戰鬥服、配備橡皮子彈、槍、催淚瓦斯、胡椒噴霧和警棍的香港警察,在中央政府的明確支持下,行使著國家的強制權力。在履行維護公共安全的職責時,警察本應遵守國際法的專業行為標準,並對公眾負責。[30]

對香港警方的過度使用武力,儘管香港民眾不斷要求成立一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儘管國際社會就此表達關切,[31]包括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發表聯合聲明[32] 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發表聲明,[33]

但香港行政長官仍繼續拒絕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呼籲。為了確保對在香港合法行使權利的保護,必須有效和透明地解決警察在一場基本上是和平的抗議運動中的野蠻行徑和有罪不罰現象——而這幾乎肯定是得到北京的支持的。

再次推動對國家安全立法

香港特區政府顯然面臨壓力,再次嘗試推動對《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2019年11月區議會選舉中泛民派候選人獲得壓倒性勝利,[34]以及抗議運動期間各階層的持續動員,也加深了中央政府對其不能完全控制香港的擔心。親北京的聲音指出實施國家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聲稱「占中」抗議、旺角騷亂和「非法」示威「使香港面臨要求獨立或破壞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行為等風險」。[35]

中央政府和香港當局還強調爆炸事件、未遂爆炸事件以及沒收製造炸彈材料的事件,[36]並援引「本土恐怖主義」的幽靈為最近的警察行動和逮捕以及反恐演習辯護。[37]

香港跨部門反恐專責組高級警司朱文龍稱「預防恐怖主義至關重要。如果我們只在事情發生時做出回應,那就太遲了。」他補充說,警察也會在網上追蹤任何與恐怖有關的活動。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進一步警告說,雖然政府會繼續為第23條立法創造環境,但不會對「本土恐怖主義」視而不見。

迄今為止,儘管威脅要這樣做,但警方尚未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進行任何逮捕,[38]儘管有一些案件與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關。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表示,警方一直與律政司合作,考慮援引反恐法例起訴爆炸嫌疑人。[39] 2020年4月中旬,北京駐香港使節和香港行政長官再次提出制定第23條國家安全立法。

在2020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中聯辦主任駱惠甯通過視頻向香港民眾發表講話,力圖升級對安全危機的表述,警告稱香港一直缺乏國家安全體系和機制。在談到2019年的社會動盪和抗議活動時,他稱這個短板在關鍵時刻會成為「致命的隱患」。[40]同一天,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向港人發佈的視頻講話中,指出反修例抗議活動引發大量暴力事件,香港出現「極端、近乎恐怖主義行徑」,並指出冠狀病毒大流行病的威脅,敦促香港民眾理解並思考如何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41]

區議員被以「煽動意圖」拘捕

2020年3月26日,香港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的涉嫌「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了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瓊,據稱是基於她2020年3月24日在臉書上發的一個帖子。[42] 《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要求需獲得律政司司長的書面同意才能提出起訴,[43] 但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拘捕行動是在諮詢律政司之後進行的。由於帖子在臉書上的發佈日期是3月24日,拘捕行動是在3月26日淩晨,因此拘捕的時間提出了一個疑問,即是否尋求了司法部的法律建議。

對鄭麗瓊的拘捕備受爭議,引起廣泛的批評,並重新引起了對「煽動條例」的關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指出,「煽動條例」中關於煽動和叛國罪的定義太寬泛,並建議對其進行修訂。[44]民間社會團體香港人權監察也批評「煽動」罪的法律過時、過於廣泛,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公民党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批評殖民時代的煽動法是「過時的」,「嚴厲的」,並違反了言論自由和人權。他指責政府利用殖民地法例來打壓異己,並稱其為「政治報復」。[45]民主黨在就其成員鄭麗瓊被捕發佈的聲明中,指責警察無正當理由逮捕她,並以此濫用煽動叛亂法。公民党說,利用「生銹」的殖民時代的法例來深夜拘捕由選民選出的區會主席,明顯是想「震攝」全港巿民;該黨強調,警方的舉動不會使反對派保持沉默,承諾將繼續監察警察的暴力行為。[46]

「人權觀察」中國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說:「逮捕一位尋求問責警察的民主派政治家是政治迫害,而不是合法的治安;香港當局應立即撤消對議員鄭麗瓊的起訴。」[47]

鄭麗瓊獲准以1萬港元保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6個月的規定,她的案件應在6個月內被檢控。

結論

對2003年提議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法案的辯論和反對,突顯了在一黨專制和部分民主、較多開放的香港這樣一個背景和框架下實施「一國兩制」與生俱來的緊張關係。不幸的是,香港民眾過去對2003年第23條立法建議草案提出的關切問題,今天仍然還在那兒,而且更為尖銳。

正如2003年一些法律專家和學者所指出的:

「《基本法》第23條的實施,是香港自1997年以來最重要的政制發展之一。這是對『一國兩制』模式的重大考驗,所涉問題是根本性的、有爭議的。因此,應仔細審查這些建議。最終的立法應確保公民自由和法治在特區繼續興盛,並應避免不必要地擴大內地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文字、活動和合法組織的控制。」[48] (原文沒有橫線)

鑒於大陸對政治管制的加強,以及中央政府公然肆意地擴展其在香港的觸角,及其對香港的獨立法院、媒體和公民社會空間的影響,這種警告在今天更為貼切。

建議

  • 任何允許與緊急或安全措施有關的權利的減損,都必須加以限制,並與其追求實現的合法目標相稱,並且必須遵守立即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要求。

任何提議的第23條國家安全法案都應:

  • 遵守有關安全立法和權利保護的國際標準。援引緊急措施的背景,無論是廣泛的社會抗議還是冠狀病毒病的健康危機,都不能成為對權利和自由的不合理限制的理由,因為這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包括《約翰內斯堡原則》在內的國際標準和規範。
  • 反映並納入對專家和香港社會各界的廣泛和包容性的諮詢。如果發佈了諮詢文件,則應提供足夠的時間進行討論和提建議。但是,任何提議法案的實際文本和隨後的修訂最終草案均應公開發佈,並留出足夠的時間供公眾審查和提建議。
  • 關於「煽動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可能提出的檢控,香港政府應做出澄清和保證,以確保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保護的權利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受到保護,無論是在正式承諾中還是在實踐中。[49]

顯然,今天的香港要推行一個非常嚴厲版本的反顛覆法例,它處於一個比2003年更加脆弱的環境。這些發展突顯了任何第23條安全法案都必須遵守國際標準和香港特區政府保護香港的法治以及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國際義務的重要性。[50]聯合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國際義務情況的下次審議,是香港民間社會和所有利益攸關方要求問責和要求其遵守國際標準的重要機會。

 

[1] Louisa Brooke-Holland,《香港:聯合宣言》,2019年7月5日,英國國會圖書館。

[2] 在2017年香港回歸20周年之際,中國外交部在回應記者相關問詢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中國說《中英聯合聲明》不再具有意義,」路透社,2017年6月30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

[4] 1990年4月4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

[5]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本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6]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使用信息的約翰內斯堡原則》,非政府組織「第19條」,1996年11月。

[7]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1971年11月19日。

[8]官方機密條例》(本條例旨在管制未經授權而取得或披露官方資料)。

[9]社團條例》(本條例旨在就社團的註冊、禁止某些社團的運作以及與此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11] 參見,例如,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就<2003年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之意見書》,2003年4月11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呈請立法會、律政司及保安局有關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集體意見書》,2003年5月;中國人權,《第23條與對人權的攻擊》,2003年。

[12] 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出,建議的條例草案有「根本性缺陷」。見《香港大律師公會就<2003年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之意見書》。另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呈請立法會、律政司及保安局有關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集體意見書》,2003年5月。

[14] 餘承熹,《<基本法>第23條如何被制定》,媒體(Medium),2019年2月19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呈請立法會、律政司及保安局有關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集體意見書》,2003年5月。

[15] 埃爾森·唐(Elson Tong),《重啟第23條立法(第1部分):香港2003年國家安全法案的起落》,香港自由新聞,2018年2月17日。

[16] 韋安仕(Steve Vines),《第23條:香港的反顛覆立法在林正月娥領導下對我們有什麼影響?》,香港外國記者會。

[17] 中國人權,《對香港法治和自由的攻擊再升級》,2020年4月21日。

[18]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2019冠狀病毒病指導》,2020年4月27日.

[19] 聯合國10個條約機構主席,《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呼籲在抗擊2019冠狀病毒病時採取人權方針》,2020年3月24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還發表聲明,提醒《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任何對受保護權利的克減必須符合其條約義務和克減標準。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於在 COVID-19 疫情方面克減<公約>的聲明》,2020年4月24日.

[20]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定期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時,一直對其在確保真正的普選和確保參與公共事務權及支持選舉和參選權方面缺乏有意義的進展提出關切。

[21] 抗議活動領袖岑子傑遭多名蒙面人以錘子和刀襲擊;兩名區議會議員候選人,23歲的仇栩欣和25歲的梁凱晴,也曾分別在進行選舉宣傳時遭襲擊。儘管有這種恐嚇和人身暴力,但投票率仍高達71%,是香港自1999年首次舉行區議會選舉以來的最高值。親民主派候選人贏得了18個選區中的17個選區,包括許多積極參加抗議活動的區議會候選人勝選。麗貝卡·賴(K.K. Rebecca Lai)和金·吳(Jin Wu),《香港區議會選舉結果圖表分析》,紐約時報,2019年11月25日。

[22] 江松澗,《取消資格:政府如何妥協使香港唯一的自由和公正的選舉受到損害》,香港自由新聞,2018年1月31日。

[23] 本·韋斯科特(Ben Westcott)、蔣欣(Steven Jiang)、埃裡克·張(Eric Cheung),《香港書商桂敏海被判入獄十年》,CNN,2020年2月25日。

[24] 中國人權,《2019-2020香港抗議時間表》。

[25] 參見由作家、教育工作者和活動人士江松澗選編的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香港抗議運動主要抗議活動和事件時間表,媒體(Medium),2020年3月11日。另請參見江松澗的兩本優秀著作:《雨傘:香港的政治故事》,佩馬出版社(Pema Press),2017年9月12日;《只要有抵抗,就有希望:關於後雨傘運動時代香港自由抗爭的文章,2014-2018年》,佩馬出版社(Pema Press),2019年3月18日。

[26] 2019年10月下旬,香港醫務工作者舉行抗議活動,表達對他們所治療的傷勢的擔憂,包括頭部受傷、割傷和骨折,以及侵犯患者隱私的行為。Victor Ting,Sum Lok-kei和 Zoe Low,《成千上萬的香港醫務工作者和支持者舉行和平反警察集會,因為該城市連續第二個星期六沒有發生廣泛的暴力衝突》,南華早報,2019年10月26日。

[27] 在對香港特區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進展情況進行的審議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建議香港政府應充分考慮到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對警方人員進行使用武力的相稱性原則的培訓。它還指出,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建立一個完全獨立的機制,授權其對關於警察不當使用武力或其他濫用權力的投訴進行獨立、適當和有效的調查,並有權就有關此類投訴的調查和調查結果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第107屆會議(2013年3月11日至28日)通過的關於中國香港的第三次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2013年4月29日。

[28] Mimi Leung、Yojana Sharma,《警察沖進校園的行為受到國際譴責》,大學世界新聞,2019年11月12日。

[29] 例如,對於數百名手持鐵棍、身穿白衫與三合會有關的幫派分子襲擊元朗居民而警方沒有採取任何干預措施的事件,至今仍未有官方的調查。事發當晚,親北京的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被拍攝到與幾個穿白衫的男子握手。騎摩托車沖進抗議人群的交警只被暫時停止前線工作。鄭樂捷,《香港警方暫停騎摩托車沖進抗議人群的警察的工作》,香港自由新聞,2019年11月11日;《【11.11三罷衝突】警鐵騎三度撞向葵芳堵路人群 被撞者:失意識15分鐘 謝振中:涉事警停前線工作 (18:15)》,明報,2019年11月11日。

[30] 譚競嫦,《香港的抗議:有罪不罰的政治賬單遲早要支付》,香港自由新聞,2019年8月7日。

[31]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聽證會:《香港的民憤之夏與美國的政策回應》,2019年9月17日.

[32]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香港警察暴力事件致中國函(由增進和保護見解和言論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以及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問題特別報告員共同撰寫),AL CHN 12/2019,2019年6月28日。

[34] James Griffiths、Eric Cheung、Maisy Mok,《香港民主派在事實上的抗議公投中大獲全勝》,CNN,2019年11月24日;另見《2019年區議會選舉結果》。

[35] Chow Pak-chin,《特區早就該制定國家安全法了》,中國日報,2018年11月26日。

[36] Clifford Lo,《一名攜帶兩枚汽油彈的香港學生在警察局外被捕》,南華早報,2020年4月14日;Clifford Lo,《三名青少年淩晨向香港警署投擲汽油彈後被捕,這是自一月以來第17起此類襲擊事件》,南華早報,2020年4月1日;Brian Wong,《香港抗議活動:17歲的學生被判入獄,該學生的背包裡被發現錘子和汽油彈》,南華早報,2020年3月31日;Clifford Lo,《幾名黑衣男子向香港警署投擲汽油彈》,南華早報,2020年3月30日;Clifford Lo,《香港已婚警察宿舍被投擲汽油彈》,南華早報,2020年3月23日。

[37] 一名記者描述了2020年3月進行的一次演習:「週五中午,由六個紀律部隊人員組成並由保安局領導的跨部門反恐專責組(ICTU)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進行了代號為『Catchmount』的演習,以增強其在所謂的『當地恐怖主義的緊急威脅』中的戰備狀態。約250名來自不同部門的官員參加了演習。自反政府抗議活動開始以來,警察早些時候就警告有關本土恐怖主義的幽靈,自反政府抗議活動開始以來,反恐組在該市沒收了至少5支槍,並破獲了15起重大炸彈案件。」 Christy Leung,《在挫敗炸彈陰謀後,香港反恐組在大陸邊界進行演習》,南華早報,2020年3月20日。

[38] 見六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於2020年4月23日向中國駐日內瓦聯合國代表團大使發出的論立法、條例或政策的聯合信函;這六名特別報告員是:在反恐中促進和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增進和保護見解和言論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以及少數群體問題特別報告員。信函對《反恐條例》和《煽動叛亂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國際人權義務,特別是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義務的兼容性表示關切。

[42]香港政治家因在臉書發帖被以「煽動」罪拘捕》,海峽時報,2020年3月26日;關於案情概要,參見《香港:民主派議員遭羅織逮捕》,人權觀察,2020年3月27日。

[43]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法律程序 (1)就第10條所訂罪行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2)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第10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45]香港政治家因在臉書發帖被以「煽動」罪拘捕》,海峽時報,2020年3月26日。

[46]泛民派聲討警方拘捕區議會主席》,香港經濟日報,2020年3月27日。

[47] 人權觀察,《香港:民主派議員遭羅織逮捕》,2020年3月27日。

[48]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呈請立法會、律政司及保安局有關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集體意見書》,2003年5月.

[49]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仍然對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刑事罪行條例》中關於叛國罪和煽動叛亂罪的定義的措詞寬泛感到關切,並建議政府修訂有關叛國罪和煽動叛亂罪的法例,以使其完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確保根據《基本法》第23條所預見的新立法完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第107屆會議(2013年3月11日至28日)通過的關於中國香港的第三次定期報告的結論性意見》,2013年4月29日。

[50] 「法政匯思」團體的《2018年香港法治報告》指出,「在香港,訴諸刑事訴訟,將民主運動定罪,程度前所未有,這引起了人們對通過起訴進行政治迫害的嚴重關切。」「法政匯思」報告還得出結論:沒有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正普選的跡象。另請參見Holmes Chan,《下降和下落?「法政匯思」團體計劃制定新的晴雨錶來衡量香港的法治》,香港自由新聞,201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