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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喜、李蔚起訴書

2013年12月13日

公開呼籲“教育平權”和“官員財產公示”成為當局起訴丁家喜和李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兩項主要證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淀檢刑訴[2013]2933號

被告人丁家喜,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於湖北省宜都縣,身份證號碼:110108196708179712,漢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德鴻律師事務所律師,戶籍所在地為[編輯]。因涉嫌犯非法集會罪,於201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刑事拘留。經北京市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於同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蔚,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身份證號:110224197108010016,漢族,研究生文化程度,無業,住[編輯]。因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於2006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08年7月14日被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非法集會罪,於2013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公安保衛分局刑事拘留,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於同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家喜、李蔚涉嫌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分別於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0月18日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審查起訴。因需要補充、完善證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於2013年11月2日將本案退回補充偵查,同年12月3日案件被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2013年12月6日,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將本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詢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丁家喜、李蔚與許志永、趙常青、王永紅、孫含會(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官員財產公示”話題,組織、策劃多人在公共場所聚集並實施張打橫幅、發放傳單等行為。期間,丁家喜與許志永、王永紅等人製作了橫幅、傳單,並有王永紅具體組織、煽動袁冬、張寶成、李剛、侯欣(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後多次實施了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1、2013年1月27日,袁冬等人在本市朝陽區朝陽公園南門附近張打橫幅及拍照,並抗拒、阻礙公安民警執法。後袁冬等人繼續前往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西門張打橫幅及拍照。

2、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丁家喜夥同袁冬等人在本市海淀區中關村廣場張打橫幅、發放傳單,引發群眾圍觀。當日活動結束後,丁家喜等人商定繼續上述活動,次日,丁家喜夥同袁冬等人先後到本市海淀區海龍大廈、海淀黃莊地鐵站、北京大學東門、清華大學西門等地,繼續張打橫幅、發放傳單,引發群眾圍觀,且抗拒相關保安人員的管理,並與之發生肢體衝突。上述行為的照片等相關信息被上傳至互聯網。

3、2013年3月31日,袁冬等人在本市西城區西單文化廣場張打橫幅、發放傳單、持擴音器演講,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引發群眾圍觀,並抗拒、阻礙公安民警執法。該起行為的照片等相關信息被上傳至互聯網。

二、被告人丁家喜與許志永、王功權(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教育平權“話題,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在北京市教委門前聚集。後丁家喜向百餘人發送移動電話短信進行煽動。 2013年2月28日,近百名人員在北京市教委門前長時間聚集,且抗拒、阻礙公安民警執法,造成該處秩序嚴重混亂。

被告人丁家喜、李蔚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家喜、李蔚夥同他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且系首要分子,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莊偉
代理檢察員:周建輝
代理檢察員:趙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丁家喜、李蔚現羈押於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 換押證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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