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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明的刑事判决书

2017年07月02日

2017年7月2日,居住在广州的江西维权人士刘少明被广州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刘少明是1989年民主运动的积极参加者,近年来除参与公民围观外,还关注珠三角劳工事务,帮助工人维权。2015年5月29日晚,刘少明从广州的家中被不明身份的人带走,两周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7月14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2016年4月15日其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未作宣判。

刘少明的刑事判决书(影印件,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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