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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弱势无能的被征地农民和待、下岗职工以及和谐稳定 含泪特再向党和政府建个议

2018年01月01日

四川省蓬安县失地农民陆大春向“党和政府各位领导人”再次发出公开建议书,反映大量未建立征地社保关系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和大量被待岗、下岗的职工在征地、改制过程中失地、失业而致其无法生存问题。建议书呼吁政府按照国策和关于征地的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非等手续,补发应有的社保金;为待岗、下岗职工建立养老保险等,以使其结束无止境的上访、阻拦工程甚或被迫走上偷摸扒骗的违法犯罪道路等无奈之举。


为弱势无能的被征地农民和待、下岗职工以及和谐稳定含泪特再向党和政府建个议

陆大春

尊敬的党和政府各位领导人:您好!

我叫陆大春,男,54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失地农民。

我今含泪特反复一再向您们反映我县大量被征地农民如今正面临“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最基本生存难、长期上访、阻拦工程、除了被强制稳控之外、就是无人理睬”的困境和大量被待岗、下岗不稳定不和谐等新旧严重民生问题如下:

这些不稳定不和谐的新旧严重民生问题,既有历史性的老难题,也有政府任意而为,不顾百姓正当权利的现实性新动态新难题,总之都是事关百姓生存的正当权利的切身利益问题。

首先是,在2009年前,蓬安县普遍未给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保关系,未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有关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只是简单粗暴的强行压低征地价,少拿点钱给被征地农民了事;

其次是,从2009年开始,只是给被征地农民大力宣传了建立征地社保关系的重要性,但未强制贯彻实施,是由被征地农民自愿决定建立社保关系与否。由于地价太低和被征地农民们的愚昧无知,认为政府要求用征地款项建立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纯属一种欺骗行为的抵触情绪很大,自愿参保率很低下,只有5%至10%不等的老人自愿或者勉为其难的参了保,而其余的绝对多数人均未参保;

其三是,从2010年开始:一方面是政府强制贯彻实施,二方面是部分被征地农民已经看到过去参保到了年龄的已经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事实了,也都强烈要求必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有关规定,并签了办理农转非等手续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强制贯彻实施中,政府任意而为,单方强制将原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改为“农业安置”了。

所谓的农业安置,就是强行压低征地价,少拿点钱直接发给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人人一分了之。在这人人一分的过程中全是任凭弱肉强食;

其四是,部分被征地拆迁农民,虽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的有关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农转非等手续,但是在征地报批之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也没有举行过听证,更未出示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也未出示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征用部分良田耕地时,未经县国土资源局参加的情况下,就强征了农民的良田耕地,并强迫社员代表在政府事先拟好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不签字就不放人回家,先用后征、少批多征、少征多用、以租代征;在强征强拆中,简单粗暴低价压制群众,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和难到位等等,也是事实所在。

待岗职工与下岗职工的两个区别和两个共同性

在我县待岗职工与下岗职工的两个区别和两个共同性是:区别一,下岗职工是给了几万元至拾万余元的少量的钱,买断了工龄,与所在企业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待岗职工说的是暂时待岗,没有买断工龄,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单位,给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生活费,职工养老等保险主要是由所在企业单位给买,职工个人只承担少部分,就从每人每年1000元生活费中扣除了,但是所在企业单位只扣费未缴费,导致待岗职工们的养老等保险一直欠费未缴费;

区别二,部分待、下岗职工参加了房改,以房改价购买了原居住企业单位的公房,而部分待、下岗职工未能参加房改,原居住企业单位的公房,只能继续缴纳房租;而当初几元钱一月的房租,一旦遇到征地拆迁时,未能参加房改的待、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等,就只能无条件地卷起铺盖走人了!如:我县汽车六十七队,在征地拆迁时,还是在我的抗议性的建议下,政府才给他们大家解决了公租房;

共同性之一,部分待、下岗职工,由于学历、技能、年龄、身体等原因,不具备重谋生路的条件,于是只好回乡与家人一起务农维持生计,但是一旦遇到征地拆迁时,由于待、下岗职工不属被征地拆迁的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属于被待、下岗回乡职工的部分,即使根据历史能认定为合法的或者具备四证一费一切合法手续的被拆迁房屋,时而也等同于被没收一样;

共同性之二,部分待、下岗职工,由于学历、技能、年龄、身体、无乡可回等原因,不具备重谋生路的条件,于是只好以打临工和捡破烂或者向周边农民求要土地耕种,艰难地维持生计,一旦遇到征地拆迁,就会失去所耕种的求要土地。

大量未建立征地社保关系的被征地拆迁农民和大量被待岗、下岗职工,都是改制和工业化、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重大牺牲品,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唯一来源。

这两大社会问题,涉及到人多面广,家庭众多,是无止境的上访和无止境的阻拦工程以及被迫走上偷摸扒骗等犯罪道路的根源。

按照国策和省政府关于征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等手续,补发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社保金,为待岗、下岗职工建立养老保险等关系,发放相应必须的生活费,解决他们最基本生存难的具体实际问题,结束他们无止境的上访和无止境的阻拦工程以及结束他们被迫走上偷摸扒骗的违法犯罪道路。为此重复建议如下:

一、应为之前的被征地农民中的老弱病残等人员建立社保关系,并应为弱病残等人员发放相应必须的生活费,或者在城镇、城市也实施“精准”扶贫帮困,专门解决之前未建立社保关系的被征地农民和未建立职工养老等保险关系的被待岗、下岗职工中的老弱病残以及因各种原因而特困等等人员最基本生存难的问题;

二、对于2009年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征地社保关系后,因政府任意而为,单方强制将原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改为“农业安置”了的,理应由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保关系,办理农转非等手续,补发所有被征地农民们应得而未能得到的社保金》解决他们最基本生存难的问题,结束他们无止境的艰难上访和无止境的艰难阻拦工程;

三、让过去该参保而未参保,如今想参保但又不能参保了的绝对多数人,顺利或者适当缴点滞纳金参保;

四、对过去因所得款项不足以参保所需而未参保的,应补足或者重给参保所需;

五、对于家有病残人员和年龄偏大的特困户,应重给参保所需;

六、对于在实施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前的失地农民中家有病残人员和年龄偏大的特困未就业人员,应由财政或者用地单位给其提供相应必要的生活、医疗并为其买足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

七、对于45岁以上60岁以下难以就业的体弱病残等人员,应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

八、应允许以后的所有失地农民,一次性参保到位。至于因未到领取年龄而死亡和儿童后因升学参干参军提干不需要原有医疗、养老保险的,可准许其后人继承或转让给其家庭后来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退还本金,尽可能的做到便利于民;

九、对于待岗时说的是暂时待岗,没有买断工龄,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单位,给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生活费,职工养老等保险主要是由所在企业单位给买,职工个人只承担少部分,就从每人每年1000元生活费中扣除了,由于所在企业单位只扣费未缴费,导致待岗职工们的养老等保险一直欠费未缴费的待岗职工们,应仍由其所在企业单位,给其足额买足职工养老等保险,但是对于其中所在企业单位确有具体实际困难的,则应由政府财政给其足额买足职工养老等保险;

十、为了不让待、下岗职工失业又失家。因此,农村征地拆迁时,对于未能参加房改就回乡与家人一起务农维持生计的待、下岗职工原有根据历史能认定为合法的或者具备四证一费一切合法手续的被拆迁房屋,必须给予市价足额补偿;

十一、对于关停并转和破产及至今效益依然较差等企业的待、下岗且家有病残人员和年龄偏大的待、下岗人员,应由财政给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并为其买足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同时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缩短即提前五年;

十二、对于普通待、下岗职工中,待、下岗时已经年龄偏大且如今缴纳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确有实际具体困难的,凡是原企业如今效益依然较差的,则应由政府财政给其买足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凡是原企业如今效益较好和特好的,则应令其原企业必须为其买足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

十三、农村拆迁时,对于参加了征地补偿安置后,去参加工作的人员原有根据历史能认定为合法的或者具备四证一费一切合法手续的被拆迁房屋,同样必须给予市价足额补偿;

十四、对于人多房少的被拆迁户,应按户籍实有人数,实行基本住房兜底保障;对于人少根据历史能认定为合法的或者具备四证一费一切合法手续的房多的被拆迁户,实行按房不按人,给予市价足额补偿,属营业门面房的,应按营业门面房的市价给予足额补偿;

十五、征地拆迁必须结束简单粗暴低价强制化,只顾把地征到手,把房拆掉了事,不顾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吃住生活水平的强征强拆法,必须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吃住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吃住生活水平有保障。

以上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电话:15390292672

2018年1月1日于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