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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寶成案辯護詞綱

2014年04月16日

新公民運動參與者張寶成被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案於2014年1月27日在北京海淀區法院開庭審理。張寶成當庭解聘兩名代理律師,以拒絕配合法庭的荒謬演出,導致其案延後再審;陳建剛是當時張寶成的代理律師之一,本文是他的辯護詞提綱。張寶成案於4月8日再次開庭,案件審結未作宣判。在法院即將宣判之際,陳建剛整理髮表了當時的這份辯護詞綱。他認為,張寶成一案不需要辯護,甚至最終判張寶成有罪的人也知道他是無罪的;這是一次公權機關聯合對異議人士的打壓、迫害甚至是鎮壓,法律的審判僅僅是政治迫害的一個手段。


張寶成案辯護詞綱
陳建剛

【作者按:本人不才忝列張寶成案辯護人之席,直至開庭之前已有本文辯護詞綱,但事多舛錯力有不逮,終因辯護無效被中庭解除委託,所以沒能形成最終成文之辯護詞,現張寶成案出判在即,公佈本草稿,同仁師友們多指教吧。 】

1.張寶成一案不需要辯護:

①許志永作為同案犯已經宣判有罪;

②張是否有罪這不是一個疑問,任何有良知的人都知道答案,不需要審判不需要調查都知道。甚至最終判他有罪的人也知道張是無罪的。張寶成是否有罪這個問題和我們是要貪官還是要清官一樣簡單。不解釋。

③現狀表明張案不需要審判就已經被定罪,律師的辯護完全是無用功。我們說律師沒有能力是謙辭,張的案子本質上是武裝到牙齒的公權機關在迫害手無寸鐵的異議平民,雙方之間的懸殊是刀俎和魚肉一樣,張寶成只能是任公權宰割,律師的辯護也是這個宰割程序中的一道工序。不解釋。

綜上,本案無需辯護。我們的辯護就是秀才的筆,在依靠暴力的大兵眼裡就是個笑話。台灣電影《艋舺》中的台詞一直在我眼前呈現:“槍是西方傳來的邪惡東西,是下等人的武器,黑社會中打滾要靠拳頭,靠刀”,在為本案辯護的過程中我反复地感到有人在案件的背後說著類似的話:“公正的司法是西方邪惡的東西,對政治犯的審判要靠權力,靠暴力”。本案至始至終在排除法律的適用。不解釋。

2.本案不是一次審判。

這是一次公權機關聯合對異議人士的打壓、迫害甚至是鎮壓,法律的審判僅僅是一個政治迫害的一個手段。法院是社會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正義的守護者,但這個法庭從頭到尾都在違法,這次審判連法律的底線都沒有,更不要說守護公平正義。不解釋。

3.張寶成做了什麼。言論自由是憲法規定的權利。

①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是人的基本自由。

②《集會遊行示威法》違憲,如果自由需要經過審批這就不是自由,這是限制。

③財產公示是當今世界文明國家的通例,是保持政府官員清廉、避免貪腐的最基本要求。當今村官可以貪污千萬已經不是新聞,“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 以前看來是對大清王朝腐敗的批判,現在看來是對大清朝莫大的讚許,畢竟一個縣只有一個知縣,而現在的中國一個縣有多少個書記?多少局長?多少個副 書記、副局長?一個微笑可以牽出一個貪官,一個假身份證可以拉出一個房姐,財產公示是真反腐,一個方案可以醫治六十年腐敗的頑疾。

④張寶成做了一個國民、一個現代公民、一個愛國者最應該做的事情,他履行了自己監督政府監督官員的責任。我從來沒有認為張寶成他們有多麼高大、多麼勇敢、多麼難以企及地高尚,他們只是做了人人該做的事情。但是在萬馬齊喑的時候一聲馬鳴就讓人感覺響徹雲霄,在侏儒的王國里,一個常人就會顯得是一位巨人,在萬民被奴化習慣下跪的監牢,有人不願意下跪就成了英雄。張寶成不是英雄不是巨人,是我們習慣了被奴役、習慣了默不作聲、我們習慣了下跪,我們習慣了做權利的侏儒,才顯得張寶成成了英雄,成了巨人。

⑤財產公示之所以被嚴厲打壓,正式因為它尖銳地刺痛了貪官、潛在貪官的神經,對張寶成進行打壓、迫害是一個鼓勵、縱容貪腐的體制正常的反應。財產公示要求向公權力、公職人員提出了挑戰,公權力將其送進監獄,這就是本案的本質。當然這一點大家都知道。

以上均不解釋。

4.社會危害性。張寶成的所作所為有社會危害嗎?

①利國,可以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碩鼠,保護國家的糧倉。

②利民,貪官帶走的巨額資金都是民脂民膏,沒了或者最大限度地減少了貪官就是讓每個公民免受貪官剝削。

③利官。被審判的貪官無一例外地都存在巨額的貪腐,甚至有的村官可以貪污到千萬以上,數不清的貪官被免職、審判,甚至被殺掉。一個冤案會造成一個、數個甚至幾十個家庭的悲劇,充滿了眼淚和痛苦,審判一個貪官同樣會造成一個、數個甚至幾十個家庭的悲劇,同樣充滿了眼淚和痛苦。貪官被審判帶來的是提前終結了官宦之路,幾十年積累被充官沒收,親朋子女家人受到牽連,甚至家人入獄、自己被殺(或者被自殺,14年以來多起疑似被自殺官員已經終結了生命),成克傑、熙來書記、陳良宇都是顯著的案例。失去親人、失去前程、失去家產、失去自由、失去健康、甚至失去生命的痛苦並不專屬於被公權力製造的冤假錯案當事人,這種痛苦同樣屬於貪官和他們的家人、合作夥伴、朋友甚至多之又多的情人。假如財產公示這種基本的政治文明製度能夠在這個國家得到確立,這會挽救數不清的貪官和他們的家人。陝西的表哥楊達才如果沒有巨額的貪腐,一個微笑最多​​就是被罵成沒有人性,他不會走進監獄。

④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是偽命題。開車就要加油,難道加油就是一種浪費?要活著就要衣食住行,難道衣食住行需要杜絕? “引發群眾圍觀”更不是帶來的社會危害,如果說有人圍觀是危害,每年的兩會、幾年一次的國慶閱兵人數更多,所帶來的花費多少個億,同理這也應該是犯罪。有人吃了一頓包子引發多人圍觀,難道這也是犯罪?

以上均不解釋。

5.刑法當罰性,應當用刑法處罰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假定(刀把子們看準了,是假定)張寶成的行為造成了“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擾亂了“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也僅僅是警告或者200元的罰款,情節重的處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所謂殺雞焉用牛刀,該如何處罰法有明文,為何上來就是磨刀霍霍動用刑罰?不解釋。

當然這個假定不成立,張寶成沒有造成任何活動不能正常進行,沒有擾亂任何秩序。不解釋。

6.本案是在剝奪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

言論需要審批是專制制度的第一特點,壓制言論在民主社會是第一忌諱,是否言論自由是民主與專制的主要區別。如果說話、表達自己的思想都需要政府的審批,這樣的政府就是專制的政府,這樣的國家就是一個監牢。根據本案的起訴書,我們站的遠一點看,張寶成、袁冬以至於許志永、丁家喜、趙常青等人,他們做了什麼?他們僅僅是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表達了自己的想法,這就是犯罪了?他們就需要被審判了?他們就要因言獲罪入獄​​服刑了?如果這種制度不能得到改變,我們每個人不是憲法上規定的公民, 也不是身份證上的居民,我們是豬是狗。能吃不能說的是豬,能吃不能說還要向權力搖尾乞憐的是狗,我們每個人沒有了說話的權利,我們和豬狗沒有什麼區別。這種體制、制度讓每個人如豬狗一般的生活,那麼49年中國到底是解放了還是淪陷了?電影《建國大業》、《建黨大業》中多有學生遊行高喊口號的畫面, 那是萬惡的舊社會,但這種場景在“解放後”的“新社會”完全絕跡,膽敢說話表達的人到了今日的法庭,成了被告人,當然,不久他們還會成為監獄裡的罪犯。袁紹討曹操檄文說曹操:“群談者受顯誅,腹議者蒙隱戮;百僚鉗口,道路以目”,在1800多年前的東漢,對“群談者”(群談者可以解釋為聚集到一塊表達想法的人吧?)進行打壓迫害就是受指責的暴政暴行,1800年以後的今天,張寶成等4個人表達自己的主張就要受審判關牢房,當今的時政、體制、制度和諧嗎?代表最廣泛的人們的利益嗎?有榮辱羞恥心嗎?因言獲罪是中國人的夢想嗎?不解釋。

7.公權機關的違法:百里抽一吧。

(1) 公安局造假。 ……
(2) 檢察院沒有保障律師閱卷權利。 12月6日海檢受理,12月11日起訴,神速,沒有保證律師的任何權利。刑訴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3) 檢察院管轄是錯誤。檢察院規則362條明文規定有上級檢察院管轄。所謂指定,只是提高了違法的規格和級別。 ……
(4) 集團犯罪分案起訴是錯誤。 ……
(5) 法院管轄是錯誤,刑訴解釋13條。 ……
(6) 法院不給複製全部案卷是違法。刑訴法解釋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方便,並保證必要的時間。複製案卷材料可以採用複印、拍照、 掃描等方式。 ………………不再一一列舉,不解釋。

8.【綜合公檢法的違法】本案不是錯案,不是辦錯了,而是一個假案,一個公權機構聯合起來製造的打壓、迫害甚至鎮壓。不解釋。

9.本案會留在中國的歷史之上,所有的參與者也都會進入歷史,一如歷史上許多有名的案件,比如:

①872年前被判死罪的岳飛,以及歷史留名的秦檜;
②116年前被判死罪的譚嗣同,以及監斬他的軍機大臣剛毅;
③103年前被判死刑的林覺民,以及監斬的官員張鳴岐;
④46年前被槍殺的林昭,以及力主死刑的毛侄子毛遠新。

辦理本案的檢察官、法官以及本案幕後的操刀手一樣會留在歷史上(名字我就不寫了,看文書吧)。 “把槍口抬高一寸”的要求不僅僅適用於手持殺人武器、看守柏林牆的東德士兵,也適用於審判國家良心、政治犯的法官,我對於法官的良知仍然抱有信心(這是一大錯誤,庭審5分鐘我就知道了), 我仍然相信審判席上的三位法官,無論本案對你們帶來多大的壓力,你們仍然存有是非之心、羞恥之心,在內心深處仍然存在生之具來的的良善。同時寄語今天身居高位、手掌大權、主導本案的諸位,你們肯定希望在十年、二十年之後,你們的子女都能滿懷榮耀地說張寶成、袁冬要求財產公示那個案子是我父親辦的,而不是相反。不說國家、民族,我們每個人對我們的子孫後代都負有責任,我們有責任讓他們因為我們而心生榮耀,而不是因為我們今日的所作所為讓子孫後代蒙羞。

張寶成案辯護人陳建剛整理於2014-4-16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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