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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永放光芒——微笑的張寶成(張寶成被指控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辯護詞)

2014年04月12日

新公民運動參與者張寶成被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案於2014年4月8日在北京海淀區法院開庭審理,他的兩名律師為他做了無罪辯護。葛永喜在辯護詞中指出,本案的程序混亂證明本案是典型的報復陷害案;本案中沒有一份證據能夠證明張寶成構成犯罪,尤其是視頻證據,充分證明根本沒有任何人因張寶成等人的舉牌反腐行為而受到影響;張寶成等人的行為是受到中國的憲法保護的。葛永喜律師說,審判張寶成既不能威嚇社會大眾,也無法遏制人們對自由、民主、法治的渴望。


正義永放光芒——微笑的張寶成(張寶成被指控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接受張永利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張寶成被指控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一案的辯護人。

在法庭一開始時,我想請檢察官表明其是否認同並支持官員財產公示,如果其認同並支持官員公示財產,請她們在法庭宣個誓表示支持官員公示財產且不會因張寶成要求官員公示財產而對其懷恨在心。因為在辯護人看來,如果不是因為張寶成舉牌要求官員公示財產,他今天就不會坐在被告席,而坐在我對面的公訴人卻都是官員,在中國司法不獨立的體制中還享有行政級別,如果她們不表明其態度,今天的這個案子很可能就是她們挾私報復的產物, 她們都應當迴避。雖然審判長以沒有向公訴人發問和在法庭宣誓的程序幫公訴人擋回了,但我認為公訴人應當主動表明其態度,不需要等辯護人向其發問,況刑訴法解釋也規定了控辯雙方可以相互發問的(參見刑訴法解釋第218條),況且公訴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其信息本應主動公開,為何不主動表明其對官員公示財產的態度呢?況於本案而言如果公訴人不表明態度,就難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審判,別忘了公訴人還有監督法律實施的職責,而她們剛才還口口聲聲說在監督法律實施!對於能否向法庭宣誓的問題,本辯護人認為,雖然共產黨是無神論者,但辯護人並沒有讓公訴人向神宣誓,我是讓她們向法庭宣誓,因為法庭是莊嚴而神聖的,一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檢察官向自己祖國的法庭宣個誓又有什麼不可以呢?我怕她們早已經忘了她們在面對國旗時宣的誓。忘了自己的檢察官誓詞,不敢向法庭宣誓,那麼今天她們對張寶成的指控就是一群貪官或貪官的打手在陷害、報復一個反腐英雄。

接下來,我又必須宣布這個法庭是一個不合法的法庭,我也必須提醒坐在審判席上的三位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注意到:你們正在審理一個海濱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從起訴書指控張寶成與許志永等人為共同犯罪,而許志永已經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已經判決,依據刑訴法解釋第13條的規定,本案也應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新修訂的刑訴法已經取消了上級法院將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從起訴書來看本案的“主要犯罪地”也不在海淀,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也不是海淀公安分局,怎麼轉來轉去由海淀法院來管轄?這顯然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條、25條所確立的關於管轄的規定。我們是一個號稱社會主義法治的國家,我們的法庭一定是要合法的,不合法的法庭是不能審理案件的,一個國家組成一個不合法的法庭來審理一個被告人,那麼這個被告人可以不經審判,直接宣佈為無罪。我因此請求立即解散合議庭,還張寶成自由、清白。否則,我們就不要自稱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們連萬惡的資本主義都不如。如果今天要執意審判,那麼今天所有的語言,無論是辯護人說的,還是張寶成說的,還是法官、公訴人說的,就連旁聽席的每一次呼吸都是對執政者的審判,這也必定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奇恥大辱。

儘管本案是一個赤裸裸的陷害案,儘管這是一個不合法的法庭,辯護人還是要說以下幾點,讓真相大白於天下。

一、從本案的程序混亂來看本案的形成,這是典型的報復陷害案。

1、強行拖離的“傳喚”。 2013年3月31日,當張寶成與袁冬等人在西單舉牌要求官員公示財產,警察到達現場後,沒有出示任何證件,以“口頭傳喚”為名,要將袁冬帶到派出所,袁冬以其沒有合法手續而予以拒絕。本案中別說張寶成等人沒有違法犯罪的行為,就算是有違法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在經口頭傳喚後,嫌疑人拒絕的,應當依法辦理拘傳手續後才能將嫌疑人強製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74條)。如此強行的拖離,顯然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對人權的踐踏。

2、莫名其妙的拘留。 2013年3月31日張寶成等在西單廣場被西單大街派出所“傳喚”,在將“傳喚”時間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後,於同年4月1 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保衛分局對其進行刑事拘留。而西單大街派出所本隸屬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區分局,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張寶成莫名其妙地被這個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拘留了,而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的管轄權從何而來,不得而知。

3、翻來覆去的罪名。西單大街派出所將張寶成等人“傳喚”到派出所的理由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所有的詢話也指向了張寶成擾亂了公共場秩序。等到4月1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拘留時,其罪名變成了“非法集會”,所有的訊問也都是說張寶成構成了非法集會罪。而在起訴到法院時,罪名又突然變成了“聚眾擾亂公共場秩序罪”。罪名變幻莫測令人眼花瞭亂,並不是因為張寶成的行為產生了法律責任競合,而是因為這是一起無中生有、羅織罪名的迫害案。

4、不顧一切的拆案。為了最大限度降低本案的社會影響,也為了掩蓋事實真相,公、檢、法一條龍流水作業,將張寶成與許志永、丁家、趙常青等人分案審理,並分為不同級的法院審理,嚴重違反了“同案同級”的程序規定,同案不同級必將嚴重破壞司法獨立原則,使公正司法成為空談。中國在十年文革浩劫中法制蕩然無存,結束文革後,慢慢走上了法治的軌道,但在這個軌道上走的如此艱難與緩慢。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法治本應成為治國的基本方略,但我國目前還不是,現在法治在當下中國還不過是一件華麗的外衣,就這樣你連這件外衣也脫下了。記得有人告誡那些想一脫成名的女演員時說“不是每一位女演員都可以像舒琪那樣能把脫下的衣服再一件一件穿上”,對於執政者而言也一樣,脫下法治的外衣的確十分容易,但脫衣易,再穿難,且脫且珍惜。

二、不敢公之於眾的視頻,充分證明這是一起“莫須有”的指控。本案中所有的證據,都證明沒有任何的秩序受到一丁點的影​​響,不可能構成犯罪。現在本辯護人省略其他證據,只講一下現場的視頻,因為視聽資料這種證據最實際也最客觀,能完整地反映出事件的真實情況。我將按起訴書指控張寶成的三個不同場景來講這些現場的視頻。在這之前,我必須要說說當我2014年4月7日(星期一,但這一天還在放著清明小長假)看到本案的視頻後,我忽然明白了法院為什麼不讓所有的辯護人去複制這些視頻,而且死活不肯!因為這些視頻可以充分證明根本沒有任何人因張寶成等人的舉牌反腐行為而受到影響!只要公佈這些視頻,人人都會知道張寶成無罪!

我們先看1月27日的朝陽公園的錄像,在這錄像裡我們只看到有幾個便衣追著袁​​冬,並粗暴地搶袁冬手中的條幅。很快,他們便搶劫成功,袁冬靠在護欄上喘氣並與便衣理論。在此期間,車暢通無阻,人行色匆匆,偶爾有個群眾停下來駐足觀看一下,也只有三、五個人,看一眼也就離開了。其中最有意思的要算一個天真無邪的小孩在便衣圍搶袁冬時拿著相機想要拍照,好像最終也沒有拍,我看他跳著往裡張望,可能是因為看不到袁冬,所以就沒有拍了。我想讓大家再看看我的當事人張寶成在這時做了什麼,他起先在馬路對面拍了幾張照片,在便衣圍搶袁冬時,他在旁邊拍了幾張照,僅此而已。拍完照片,他便獨自離開了,僅此而已。但因為他拍的照片有便衣圍搶公民財產的內容,他拍的照片有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內容,他便出現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也僅此而已。

2月23日中關村廣場,公訴人並沒有把2月23日的視頻錄像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但辯護人所觀看到的錄像充分證明了當時的秩序井然,並沒有人因此而受到任何的影響。 3月24日,公訴人舉證了一個視頻,該視頻時長22分01秒,從畫面上看視頻開始的時間是16點47分48秒,視頻開始後大約二十幾秒,有幾個人到人行道上準備舉牌,但很快就有人衝上來圍搶條幅,舉牌和圍搶的時間持續不過幾十秒,大概在16點48分56秒, 畫面顯示舉牌的人已經散去。在這幾十秒的時間,車沒有受影響,行人也沒有受任何的影響。在這之後的二十一鍾裡,人依然川流不息,車照舊疾馳而去,偶爾有姑娘小伙在門前拍照留影,也有小伙手牽手牽手蹦蹦跳跳,一派和諧、喜樂的太平盛世景象。但僅僅就這幾十秒,張寶成被指控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幾十秒的擾亂秩序與雷​​震富、趙紅霞在十二秒的時間裡產生的愛情,一樣讓人不可思議,我無從考證後者是否有真愛,但對於前者我敢百分之一分的肯定,如果亂只會是亂了貪官的心。

3月31日西單廣場的視頻資料——本案最關鍵的部分,案卷顯示,這一天貪官們憤怒了,於是3.31專案組成立了。當庭播放的是圖書大廈的攝像頭,該攝像頭編號為camera13,是一個無聲音的視頻,但該攝像頭顯然受到人操控,鏡頭怱近怱遠,並左右移動。我們來看看廣場上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首先可以看到有幾個人拉了條幅,條幅的內容是要求中共七常委率先公開財產,拉條幅的是四個人,共拉起了兩個條幅。袁冬在那裡演講, 宣傳官員公示財產的重要性。此時圍觀的人數從暫停的畫面上可以數的出來,大概三十來人。不到幾分鐘就有警察聞訊趕到,開始收繳條幅,條幅被收了起來,又從畫面上來看,警察到場後並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粗暴執法引來了更多群眾圍觀,這時人數大概有五六十人左右。接著警察強行拖拉袁冬, 走向警車,到警車附近時人數最多,大概有一百人左右。最後袁冬穿上被警察拖掉的鞋後主動上了警車,候欣、張寶成、馬新立隨後主動上車。在整個過程中,無論是在拉條幅時,還是警察強行拖袁冬上車時,畫面上仍可以看到有幾個小朋友在人群裡溜旱冰、滑滑板,他們在人群中穿梭著、嬉戲著, 有兩個小女孩一直手拉手、蹦蹦跳跳,或駐足觀看,或歡笑而行,有一對戀人坐在台階上談情說愛,不斷地搖晃著雙腿。這是一個沒有聲音的視頻,辯護人還看到了有聲音的視頻,在那些視頻中,當袁冬講到精彩之處時,台下的群眾不斷地發出叫好的聲音,並表示支持官員財產公示。當警察強行拖離袁冬時,群眾發出一片抗議聲,並表示讓警察要依法執法,袁冬他們沒有任何錯。可是警察聽不進去,或許在他們心裡群眾的呼聲永遠微不足道,他們只聽領導維護貪官利益的命令,但我想提醒他們的是:人不該眛著良心辦假案、做偽證。否則,你行的不義,都將被記錄。

本案的其他證據也沒有一個能站的住腳,沒有一個證人出庭作證,沒有一份證詞不自相矛盾,沒有一份證據公訴人能夠提供原件核對。總之,本案中沒有一份證據能夠證明張寶成構成犯罪,若說能證明什麼事實,那隻能證明張寶成有功,他的所做所為對得起其良心,對得起國家、民族,他是中華兒女的驕傲。

三、公共場所應是公民自由表達言論、政見的地方,這是公共場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和公共場所的價值之所在,社會對此應有適當的容度。張寶成等人在公共場拉橫幅要求官員公示財產,本就是公民行使我國憲法第35條所規定的言論自由權,言論自由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來行使,這當然也包括到公共的場進行語言、文字的表達。人們在公共場所進行活動、交流、發表意見,本就是公共場所具有的功能,也是公共場所的價值之所在,人們在公共場所進行活動,只要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就不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時,國家在發展過程遇到了嚴重腐敗的問題,每個公民都應投身於這場反腐敗的大潮中,使官員保持清廉,使政府以民為本,使國家能夠健康良性的發展。反對腐敗既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作為一個公民的職責之所在,張寶成等人在公共場所拉橫幅反腐敗,要求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其本身也是在行使憲法第41條規定的批評建議權,執政者本應懷著恭謙的態度聽取張寶成的意見,而不是對張寶成等人進行迫害、打壓。

時至今日可以說已經到了腐敗不除國無寧日的地步了,反腐已經成為國家目前的頭等大事,別說今天張寶成等人的行為沒有給社會帶來任何的不良影響,即使是帶了一定的影響,社會以及政府對這種行為也應當予以理解和包容,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是一個良性的社會,只有這樣我們的政府才是一個民主的政府,才配稱之為人民政府。前不久發生在台灣反服貿運動,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辯護人希望執政者能夠看看海對岸的台灣同胞以及台灣執政者國民黨是怎麼做的。

四、舉牌不違法,即使違法也別無他法。辯護人也注意到在偵查階段警察多次提到“訴求可以通過正當的途徑表達”,在辯論階段公訴人也有類​​似的表述,但辯護人在此前已經表述,舉牌本就不違法,同時本案中張寶成等人行為確實沒有給任何人造成不利的影響,他們在舉牌中一直保持著克制、理性的態度,盡量避免給他人造成影響,所以他們的行為本身就是一個合法的、理性的行為。在此,我們退一萬步來講,即使該行為違法,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為了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各界人士在網絡上呼籲,通過各種方式表達,但這些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范忠信教授2013年元旦時信誓旦旦地說2013年會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否則就爬行一公里,結果范忠信無奈地在杭州的南湖邊爬行了一公里,褲子破了,膝蓋破了。馬新立在2013年3月13日向人大遞交《公民建議書》要求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但馬新立沒有將《公民建議書》遞交到人大代表手中,卻把自己“遞交”給了拘留所裡,他為此被拘留了五日。人民代表開大會,而人民卻不能向他們遞交《公民建議書》,這個國家還有什麼其他途徑去呼籲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據此,根據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論,你若要確定一個人的行為有罪,必須讓該行為者能期待他能不為該犯罪行為而做出其他適當的、合法的行為,否則就不能定罪處罰。如果你人為堵死了所有路,把人往死路上逼,然後告訴他這是犯罪行為,那麼這個社會遲早要潰亂崩塌。

五、張寶成等人的動機是建立真正有效的反腐制度,其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故意。我想反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眼前之中國是沒有太多爭議的, 在中國隔三岔五地就能看到一隻“大老虎”,被拍下的“蒼蠅”更是遍地可見,但沒有見腐敗有根本的好轉,相反卻越反越腐,貪官越來越多,貪官越來越大,這是為何?其根本原因就是沒有從制度上入手,可以說不建立一個有效的反腐制度就不可能真正的防止腐敗。習近平上任伊始就說“要蒼蠅、老虎一起打”,但何為蒼蠅何為老虎?恐怕大多數人還尚不明白,然而張寶成等人明白了,他們認為只有製度才是老虎,其他一個個貪官只是寄生於這個制度上的蒼蠅,無論他貪多少無論他官多大,他始終是這個制度上的一個寄生蟲,所以只有從制度入手才能從源頭上遏制貪腐。他們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才走上街頭,宣傳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他們上街不是為了宣傳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而是想要擾亂公共場所的秩序,他們就不會選擇三五個人在較空曠的廣場進行舉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方式方法太多了,他們完全可以選擇其他的方法來擾亂公共場所的秩序。選擇理性、克制的舉牌行為,證明他們根本願望是讓中國走上製度化反腐的道路。綜上所述,本案無論從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來講,張寶成都不構成犯罪,但在法庭上公訴人不斷地攻擊辯護人,讓辯護人對張寶成負責,我想我是得對張寶成負責,但公訴人更應對張寶成負責,對你們胸前的國徽負責。今天公訴人如此荒唐的指控張寶成,對誰負了責?我想歷史必將記住這一天,歷史也將會記住這個有義的人——張寶成,在我的眼裡他不是被告人,他是一個反腐敗的英雄,他今天是為了這個國家這個民族而坐牢,他每一舉手投足都充滿著自信。從接受委託到審判,我見過張寶成兩次,一次在看守所,他笑呵呵的,一次在法庭上,他笑呵呵的,他的笑充滿了對正義的渴望、閃耀著光芒。我們有理由相信終有一天正義的光輝必將照耀中國大地,彼時,人們走在由自由和愛鋪就的康莊大道;彼時,腐敗的官員坐不上主席台;彼時,張寶成的功績將為世人所傳頌。

今天別說審判張寶成不能威嚇社會大眾,就是將張寶成當庭被槍斃,也無法遏制人們對自由、民主、法治的渴望,無法消除人們對腐敗的憤恨,如果今天聽不到民眾的呼聲,明天必將在絕望中聽到自己的哭聲。

張寶成的辯護人:

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葛永喜律師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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