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全文: 英文, 中文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简称《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通过,1969年正式生效。截止2014年,该公约有175个缔约国,是获得各国批准最广泛的人权条约之一。《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将种族歧视界定为“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条约还规定了缔约国打击种族歧视的义务。例如:
- 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并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
- 在其所辖领土内消除种族分隔及“种族隔离”;
- 消除一切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的行为;
- 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地保证人人享有权利;
- 保障有效的司法保护和赔偿;以及
- 采取措施打击种族偏见,促进种族或族裔群体间的谅解和容恕。
此外,《种族歧视公约》还设立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18为独立专家组成,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两次会议。该委员会也是联合国的第一个人权条约机构。通过草拟对条约义务范围的一般性意见、组织有关种族歧视的主题讨论以及审议缔约国落实条约的进展,委员会对缔约国遵守《消除种族歧视公约》提供指导和监督。它也可以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中发布决定,以防止和限制严重的种族歧视现象和处理种族仇恨和暴力加剧的情况;在缔约国承认该权能的前提下,委员会还可接受指控缔约国违反该公约保障下的权利行为的个案申诉和来文。到2014年6月中旬为止,中国没有承认委员会的这一权能,故委员会无法接受针对中国的个案申诉。
按照委员会的审议程序,缔约国必须每两年提交一次报告,陈述其为落实条约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但实际上报告经常被合并,并且每四年或更长时间审议一次。在审议准备过程中,委员会会任命一名委员作为“国别报告员”主导文件的草拟和缔约国的审议工作。其中一个文件是大体罗列在审议的互动对话中应被提出的议题的清单。与其他条约机构的议题清单不同的是,该清单只是一个讨论指南,并不要求缔约国在审议对话前就其中的主题进行书面回复。在对所有的材料进行考量后,委员会将以与缔约国的代表进行互动对话的方式审议其报告。对话之后,委员会会通过包含最后的评论和建议在内的结论性意见,也可要求缔约国就特定领域的发展情况作出后续报告。
民间社团成员可以通过提交报告、做口头声明、组织边会和向委员做简报等方式在审议的各个阶段提供信息。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咨询公民社会的意见并将他们提供的信息融入国家报告和后续程序中,并将审议后的结论性意见广泛传播。除了来自于民间社会成员的信息外,委员会也会考虑诸如联合国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有关各方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