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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CESCR)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文:英文中文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获联合国大会通过,于1976年生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公约》规定了国家必须提供给本国公民的、涉及生活中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具体包括:

  • 住房
  • 教育
  • 劳动
  • 环境
  • 健康
  • 文化权利 (包括语言和宗教)
  • 自决

《公约》也要求缔约国递交《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起初,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审议缔约国报告。1985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承担公约执行的所有监督职能。委员会由18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独立专家组成,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通过起草关于条约义务范围的一般性意见、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指导并监督缔约国遵守《公约》。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也接受指控缔约国侵犯《公约》规定权利的个案申诉和来文。然而,由于中国不是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委员会不能接受关于中国的个案申诉。

依照审议程序,缔约国必须每五年向委员会提交一次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但实际上报告通常会合并,审议的次数也少于每五年一次。为准备对缔约国的审议,委员会任命一位“国别报告员”,负责对该国报告进行详细的审议,还要推动和协调整个审议程序,包括所有相关文件的准备。其中一个文件是“议题和问题清单”,由国别报告员以及委员会在正式审议前6个月召集的4名专家组成的会前工作组来准备。议题和问题清单会提出委员会关切的主要领域以及要求缔约国在审议前提供的额外信息。在研究评估所有材料之后,委员会对缔约国展开审议,通过与缔约国代表互动对话的方式进行。审议后,委员会通过一份包含最终评价和审议中提出的建议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委员会网站已经公开的结论性意见发表评论。

民间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委员会贡献自己的意见,包括提交报告、发表口头陈述、向委员作简报等。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在准备国家报告及后续程序中咨询和吸收来自民间社会成员的信息,并且要求在审议结束后广泛散发结论性意见。除了考虑来自民间社会成员的信息外,委员会也会考虑来自其他有关各方的意见,如联合国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的信息。

中国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当国家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允许其对条款作保留、谅解和声明,确认该国对特定条款的理解,或改变条约规定的国家权利和义务。为确保条约有效,任何此类条件不能违背条约本身的目的。在批准公约时,中国对公约第八条(一)(甲)作出声明,该条款规定必须确保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

中国的声明称:

中国执行公约第八条(一)(甲)时,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相一致。

自批准《公约》以来,中国接受了两次委员会审议。下一次审议将于2019年5月进行。下面是有关中国落实《公约》情况审议的官方文件和中国人权的参与。

Official Documents & HRIC contributions

第二次审议(2014

  • 中国第二次审议报告(2012年):英文中文
  • 关于中国第二次审议的问题清单(2013年):英文中文
  • 中国第二次报告审议前中国人权向会前工作组提交的报告(2013年):英文
  • 中国政府对问题清单的答复 (2014年):英文中文
  • 中国第二次报告审议前中国人权提交的报告(2014年):英文
  • 中国人权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所作的口头发言(2014年):英文中文
  • 审议记录概要(1)(2014):英文
  • 审议记录概要(2)(2014年):英文
  • 关于中国第二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4年):英文, 中文

初次审议(2005年)

  • 中国的初次报告(2004年)英文中文
  • 关于中国初次报告的问题清单(2004年):英文中文
  • 关于中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05年):英文中文
其他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