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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根据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建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而建立的。该决议授权人权理事会 采取能够确保普遍和平等对待的方式,定期普遍审议每个会员国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为此,普遍定期审议对各国遵守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这些义务载于: 《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各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各国作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以及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和义务。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自设立以来,人权理事会通过作出各项决议而不断得到完善。根据现行程序,每个国家每四年半要在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接受一次普遍定期审议。由人权理事会的47 个成员组成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下称“工作组”),负责审议。为协助开展对每个国家的审议工作,在理事会成员中抽签选出由三个国家为一组的“三国小组”协助工作组的工作,并撰写“结果报告”。 

普遍定期审议所依据的文件包括三类:1)受审议国家所提供的 “国家报告”;2)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汇总的联合国的信息; 3)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的信息(亦由人权高专办准备)。为了进一步促进民间社会的参与,该审议机制鼓励每个受审议国的政府在编写国家报告时与国内民间社会广泛协商。

普遍定期审议的核心内容,是受审议国家与其他愿意参与的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互动对话。在对话期间,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向受审议国家提问、发表评论或提出建议。在第一轮审议周期中,工作组对每个国家的审议时间为三个小时。从第二轮审议周期起,审议时间延长为三个半小时。互动对话后,工作组起草总结性的“结果报告”,包含对实际对话的概述,即包括由各国向受审议国家提出的问题、评论和建议,以及受审议国家的回应。在正式通过“结果报告”之前,受审议国必须表明它对联合国成员国先前所提出的每一项建议是接受、 拒绝、正在实施或需要进一步考虑。在报告通过后,受审议国家可在两周之内对报告中其发言部分进行编辑修改,然后报告必须在人权理事会全体会议上通过。一个国家落实其所接受的建议的情况将纳入到下一轮的普遍定期审议中。

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中国已于2009 年 2 月和2013 年10 月两次接受普遍定期审议。已通过的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周期的新程序(始于2012年)允许国际社会更广泛的参与,但也会导致分配给成员国在互动对话中的发言时间更短。这种结果已经从对中国的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中显示出来——在2013年,成员国提出的建议从2009年的99项增加到252项,而每个成员国只被分配50秒的发言时间。

近年来,中国公民通过要求政府有更大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以及要求公民参与中国政府为国际社会撰写国家人权报告,包括其为普遍定期审议撰写国家报告的起草工作,在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