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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定期審議

普遍定期審議機制是根據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3月15日通過的建立人權理事會的決議而建立的。該決議授權人權理事會 採取能夠確保普遍和平等對待的方式,定期普遍審議每個會員國履行人權義務和承諾的情況。為此,普遍定期審議對各國遵守國際人權義務的情況進行評估,這些義務載於:《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各國加入的國際人​​權條約、各國作出的自願保證和承諾,以及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律和義務。

普遍定期審議機制自設立以來,人權理事會通過作出各項決議而不斷得到完善。根據現行程序,每個國家每四年半要在瑞士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上接受一次普遍定期審議。由人權理事會的47個成員組成的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下稱“工作組”),負責審議。為協助開展對每個國家的審議工作,在理事會成員中抽籤選出由三個國家為一組的“三國小組”協助工作組的工作,並撰寫“結果報告”。 

普遍定期審議所依據的文件包括三類:1)受審議國家所提供的“國家報告”;2)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匯總的聯合國的信息;3)來自非政府組織和其他有關各方的信息(亦由人權高專辦準備)。為了進一步促進民間社會的參與,該審議機制鼓勵每個受審議國的政府在編寫國家報告時與國內民間社會廣泛協商。

普遍定期審議的核心內容,是受審議國家與其他願意參與的聯合國成員國之間的互動對話。在對話期間,任何联合國成員國都可向受審議國家提問、發表評論或提出建議。在第一輪審議週期中,工作組對每個國家的審議時間為三個小時。從第二輪審議週期起,審議時間延長為三個半小時。互動對話後,工作組起草總結性的“結果報告”,包含對實際對話的概述,即包括由各國向受審議國家提出的問題、評論和建議,以及受審議國家的回應。在正式通過“結果報告”之前,受審議國必須表明它對聯合國成員國先前所提出的每一項建議是接受、拒絕、正在實施或需要進一步考慮。在報告通過後,受審議國家可在兩週之內對報告中其發言部分進行編輯修改,然後報告必須在人權理事會全體會議上通過。一個國家落實其所接受的建議的情況將納入到下一輪的普遍定期審議中。

作為聯合國成員國,中國已於2009年2月和2013年10月兩次接受普遍定期審議。已通過的第二輪普遍定期審議週期的新程序(始於2012年)允許國際社會更廣泛的參與,但也會導致分配給成員國在互動對話中的發言時間更短。這種結果已經從對中國的第二次普遍定期審議中顯​​示出來——在2013年,成員國提出的建議從2009年的99項增加到252項,而每個成員國祇被分配50秒的發言時間。

近年來,中國公民通過要求政府有更大的透明度和問責制,以及要求公民參與中國政府為國際社會撰寫國家人權報告,包括其為普遍定期審議撰寫國家報告的起草工作,在普遍定期審議進程中正在發揮越來越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