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1966年12月16日獲聯合國大會通過,於1976年生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同構成國際人權憲章。《公約》規定了國家必須提供給本國公民的、涉及生活中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一系列廣泛的權利,具體包括:
《公約》也要求締約國遞交《公約》執行情況的報告。起初,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審議締約國報告。1985年,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設立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承擔公約執行的所有監督職能。委員會由18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方面的獨立專家組成,每年在日內瓦舉行兩次會議。委員會通過起草關於條約義務範圍的一般性意見、審議締約國執行公約的進展情況,指導並監督締約國遵守《公約》。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委員會也接受指控締約國侵犯《公約》規定權利的個案申訴和來文。然而,由於中國不是任擇議定書締約國,委員會不能接受關於中國的個案申訴。
依照審議程序,締約國必須每五年向委員會提交一次執行公約情況的報告,但實際上報告通常會合併,審議的次數也少於每五年一次。為準備對締約國的審議,委員會任命一位“國別報告員”,負責對該國報告進行詳細的審議,還要推動和協調整個審議程序,包括所有相關文件的準備。其中一個文件是“議題和問題清單”,由國別報告員以及委員會在正式審議前6個月召集的4名專家組成的會前工作組來準備。議題和問題清單會提出委員會關切的主要領域以及要求締約國在審議前提供的額外信息。在研究評估所有材料之後,委員會對締約國展開審議,通過與締約國代表互動對話的方式進行。審議後,委員會通過一份包含最終評價和審議中提出的建議的結論性意見。委員會歡迎締約國就委員會網站已經公開的結論性意見發表評論。
民間社會成員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向委員會貢獻自己的意見,包括提交報告、發表口頭陳述、向委員作簡報等。委員會也鼓勵締約國在準備國家報告及後續程序中諮詢和吸收來自民間社會成員的信息,並且要求在審議結束後廣泛散發結論性意見。除了考慮來自民間社會成員的信息外,委員會也會考慮來自其他有關各方的意見,如聯合國機構和國家人權機構的信息。
中國於2001年批准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當國家成為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允許其對條款作保留、諒解和聲明,確認該國對特定條款的理解,或改變條約規定的國家權利和義務。為確保條約有效,任何此類條件不能違背條約本身的目的。在批准公約時,中國對公約第八條(一)(甲)作出聲明,該條款規定必須確保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
中國的聲明稱:
中國執行公約第八條(一)(甲)時,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條款相一致。
自批准《公約》以來,中國接受了兩次委員會審議。下一次審議將於2019年5月進行。下面是有關中國落實《公約》情況審議的官方文件和中國人權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