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0年7月20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消除婦女歧視公約》)於1979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以前所未有的進度於兩年後正式生效。這一常被稱為“女性權利法案”的公約對歧視婦女的行為進行了定義,並對締約國終止這些歧視的義務制定了主要原則,例如:
此外,《消除婦女歧視公約》還專門設立了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該委員會由23名獨立婦女權益專家組成,每年在日內瓦舉行三次會議。通過草擬對條約義務範圍的一般性意見、在關乎女性權益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時發表聲明,以及審議締約國落實條約進展,委員會對締約國遵守《消除婦女歧視公約》提供指導和監督。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委員會還可以接受指控締約國侵犯公約所保障權利的個案申訴和來函。但是,由於中國沒有參加該任擇議定書,委員會無法接受針對中國的個案申訴。
委員會的審議程序要求每個締約國每四年為審議提交一次報告,陳述其為落實條約所採取的具體措施,但實際上這些報告經常有數次合成一次提交和沒有按時進行審議的情況發生。在審議準備過程中,委員會會任命一名委員作為“國別報告員”負責支持和協調整個審議過程和準備相關文件。其中一個文件是由國家報告人和會前工作小組的五位專家共同準備的《議題和問題清單》。該清單著重突出委員會主要關切領域和締約國應當提供的附加信息。締約國則受邀在六個星期內針對清單進行答复。在對所有的材料進行考量後,委員會將以與締約國的代表進行互動對話的方式審議締約國的報告,並可以指定最多由六名委員組成的工作小組主導與締約國的對話。對話之後,委員會將通過包括最後的評論和審議中提出的建議在內的結論性意見,也可要求締約國在兩年後就特定領域的發展情況作出後續報告。
民間社會成員可以通過提交報告、口頭聲明、組織會外活動和向委員們做簡報等方式在審議的各個階段提供信息。委員會也鼓勵締約國諮詢民間社會的意見並將他們提供的信息融入國家報告和後續程序中,並要求各國將審議後的結論性意見廣泛傳播。除了民間社會成員提供的信息外,委員會也會考慮諸如聯合國機構和國家人權機構等其他有關各方的資料。
中國於1980年批准《消除婦女歧視公約》,這是其批准的第一條國際人權條約。
在成為一個國際條約的締約國時,該國可以在不違背條約核心宗旨的前提下提出保留、諒解或聲明,以表明該國對某些條款的解釋或者更改其在條約下的某些權利和義務。中國在批准《消除婦女歧視公約》時發表了其不受第29條第1款約束的聲明。該條款的內容是: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之間關於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如不能談判解決,經締約國一方要求,應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組成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得依照《國際法院規約》提出請求,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審理。
自批准《消除婦女歧視公約》後,中國至今已經接受了委員會的四次審議。以下是有關中國《消除婦女歧視公約》審議的官方文件和中國人權的參與。
第九次定期報告審議(時間待定)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併定期報告審議(2014年)
第五次和第六次合併定期報告審議(2006)
第三次和第四次合併定期報告審議(1999年)
第二次定期報告審議(1992年)
第一次定期報告審議(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