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於1989年獲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次年生效。作為獲得各國最廣泛批准的人權條約,《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公約》”)為使兒童免受嚴重不公、滿足常見的特殊需求而起草,它規定了所有兒童應享有的權利。公約還確立了四項指導原則,旨在協助締約國理解《公約》規定的義務。這些原則包括:
另外,《兒童權利公約》設立兒童權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18名兒童權利方面的獨立專家組成,每年在日內瓦舉行三次會議。委員會通過起草關於公約義務範圍的一般性意見、發表兒童權利相關議題的聲明、審議締約國落實公約的進展情況,指導並監督締約國遵循《公約》。根據《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設定來文程序的任擇議定書》,委員會也可以接受指控締約國侵犯《公約》規定權利的個案申訴和來文。不過,由於中國不是任擇議定書締約國,目前委員會不能接受有關中國的個案申訴。
依照審議程序,每個締約國必須每五年向委員會提交一次執行公約情況的報告以供審議,但實際上報告通常會合併,審議次數比規定要少。為準備締約國審議,委員會召集會前工作組,所有委員都受邀參加。會前工作組會議在審議前的3到4個月召開,評估締約國報告,提出“議題和主題清單”,清單向締約國提示委員會關注的優先議題,以及在審議前要求提供額外信息。在考慮了所有相關材料之後,兩名委員將被任命為“國別報告員”,負責主持對締約國的審議工作;審議是以與締約國代表互動對話的形式進行。審議後,委員會將通過結論性意見,它包括審議的最後評審意見和建議。
.民間社會成員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向委員會貢獻自己的意見,包括提交報告、發表口頭陳述、向委員們作簡報。委員會也鼓勵締約國在準備國家報告及後續程序中諮詢和吸收來自民間社會成員的信息。除了考慮來自民間社會成員的信息
中國於1992年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
當一國成為國際條約的締約國時,它有權作保留、諒解和聲明,澄清國家對特定條款的理解,或改變條約規定的國家權利和義務。為確保條約有效,任何此類條件不能違背條約本身的目的。在批准《兒童權利公約》時,中國對第六條作了保留,該條款要求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並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中國的保留稱:
在《公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計劃生育的條款、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前提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履行公約第六條規定的義務。
2009年,中國也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自批准《公約》以來,中國接受了三次委員會審議。下一次審議將於2019年3月進行。下面是有關中國落實《公約》情況審議的官方文件和中國人權的參與。
第三、四次合併審議(2014)
初次審議(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