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0年7月20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消除婦女歧視公約》)於1979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以前所未有的進度於兩年後正式生效。這一常被稱為“女性權利法案”的公約對歧視婦女的行為進行了定義,並對締約國終止這些歧視的義務制定了主要原則,例如:
- 將男女平等的原則融入法律系統中;
- 採取一切恰當措施消除公共和政治生活、教育、就業、保健及其他社會經濟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以及
- 廢止和修訂現有的歧視性的法律和做法。
此外,《消除婦女歧視公約》還專門設立了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該委員會由23名獨立婦女權益專家組成,每年在日內瓦舉行三次會議。通過草擬對條約義務範圍的一般性意見、在關乎女性權益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時發表聲明,以及審議締約國落實條約進展,委員會對締約國遵守《消除婦女歧視公約》提供指導和監督。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委員會還可以接受指控締約國侵犯公約所保障權利的個案申訴和來函。但是,由於中國沒有參加該任擇議定書,委員會無法接受針對中國的個案申訴。
委員會的審議程序要求每個締約國每四年為審議提交一次報告,陳述其為落實條約所採取的具體措施,但實際上這些報告經常有數次合成一次提交和沒有按時進行審議的情況發生。在審議準備過程中,委員會會任命一名委員作為“國別報告員”負責支持和協調整個審議過程和準備相關文件。其中一個文件是由國家報告人和會前工作小組的五位專家共同準備的《議題和問題清單》。該清單著重突出委員會主要關切領域和締約國應當提供的附加信息。締約國則受邀在六個星期內針對清單進行答复。在對所有的材料進行考量後,委員會將以與締約國的代表進行互動對話的方式審議締約國的報告,並可以指定最多由六名委員組成的工作小組主導與締約國的對話。對話之後,委員會將通過包括最後的評論和審議中提出的建議在內的結論性意見,也可要求締約國在兩年後就特定領域的發展情況作出後續報告。
民間社會成員可以通過提交報告、口頭聲明、組織會外活動和向委員們做簡報等方式在審議的各個階段提供信息。委員會也鼓勵締約國諮詢民間社會的意見並將他們提供的信息融入國家報告和後續程序中,並要求各國將審議後的結論性意見廣泛傳播。除了民間社會成員提供的信息外,委員會也會考慮諸如聯合國機構和國家人權機構等其他有關各方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