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2020年7月20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消除妇女歧视公约》)于1979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以前所未有的进度于两年后正式生效。这一常被称为“女性权利法案”的公约对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了定义,并对缔约国终止这些歧视的义务制定了主要原则,例如:
此外,《消除妇女歧视公约》还专门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23名独立妇女权益专家组成,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三次会议。通过草拟对条约义务范围的一般性意见、在关乎女性权益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时发表声明,以及审议缔约国落实条约进展,委员会对缔约国遵守《消除妇女歧视公约》提供指导和监督。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可以接受指控缔约国侵犯公约所保障权利的个案申诉和来函。但是,由于中国没有参加该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无法接受针对中国的个案申诉。
委员会的审议程序要求每个缔约国每四年为审议提交一次报告,陈述其为落实条约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但实际上这些报告经常有数次合成一次提交和没有按时进行审议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准备过程中,委员会会任命一名委员作为“国别报告员”负责支持和协调整个审议过程和准备相关文件。其中一个文件是由国家报告人和会前工作小组的五位专家共同准备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该清单着重突出委员会主要关切领域和缔约国应当提供的附加信息。缔约国则受邀在六个星期内针对清单进行答复。在对所有的材料进行考量后,委员会将以与缔约国的代表进行互动对话的方式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并可以指定最多由六名委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主导与缔约国的对话。对话之后,委员会将通过包括最后的评论和审议中提出的建议在内的结论性意见,也可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后就特定领域的发展情况作出后续报告。
民间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提交报告、口头声明、组织会外活动和向委员们做简报等方式在审议的各个阶段提供信息。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咨询民间社会的意见并将他们提供的信息融入国家报告和后续程序中,并要求各国将审议后的结论性意见广泛传播。除了民间社会成员提供的信息外,委员会也会考虑诸如联合国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有关各方的资料。
中国于1980年批准《消除妇女歧视公约》,这是其批准的第一条国际人权条约。
在成为一个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时,该国可以在不违背条约核心宗旨的前提下提出保留、谅解或声明,以表明该国对某些条款的解释或者更改其在条约下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中国在批准《消除妇女歧视公约》时发表了其不受第29条第1款约束的声明。该条款的内容是: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谈判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成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得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自批准《消除妇女歧视公约》后,中国至今已经接受了委员会的四次审议。以下是有关中国《消除妇女歧视公约》审议的官方文件和中国人权的参与。
第九次定期报告审议(时间待定)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审议(2014年)
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审议(2006)
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审议(1999年)
第二次定期报告审议(1992年)
第一次定期报告审议(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