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於2001年批准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當國家成為國際條約的締約國,允許其對條款作保留、諒解和聲明,確認該國對特定條款的理解,或改變條約規定的國家權利和義務。為確保條約有效,任何此類條件不能違背條約本身的目的。在批准公約時,中國對公約第八條(一)(甲)作出聲明,該條款規定必須確保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
中國的聲明 [1]稱:
中國執行公約第八條(一)(甲)時,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條款相一致。
自批准《公約》以來,中國接受了兩次委員會審議。下一次審議將於2019年5月進行。下面是有關中國落實《公約》情況審議的官方文件和中國人權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