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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永起訴書

2013年12月13日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對許志永的起訴書顯示,要求“教育平權”和“財產公示”居然是構成指控新公民運動創辦者許志永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要件。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起訴書

京一分檢刑訴[2013 ]306號

被告人許志永,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於河南省民權縣,漢族,身份號碼:620102197303025316,研究生文化,北京郵電大學講師……因涉嫌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於2013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同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志永涉嫌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於2013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詢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間,被告人許志永利用“教育平權”話題,單獨或者夥同王功權、丁家喜(均另案處理)等人,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了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1、2012年7月5日,在被告人許志永的組織、煽動下,百餘名人到國家教育部門前聚集,並張打橫幅、肆意喧鬧,且抗拒、阻礙公安民警執法,造成該處秩序嚴重混亂。

2、2013年2月28日,在被告人許志永與王功權、丁家喜等人的組織、策劃、煽動下,近百名人員前往北京市教委門前長時間聚集,且抗拒、阻礙公安民警執法,造成該處秩序嚴重混亂。

二、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許志永與丁家喜及李蔚、趙常青、王永紅、孫含會(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官員財產公示”話題,組織、策劃多人在公共場所聚集並實施張打橫幅、發放傳單等行為。期間,許志永、丁家喜、王永宏等人製作了橫幅、傳單,並由王永宏具體組織、煽動袁冬、張寶成、侯欣、李剛(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後多次實施了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1、2013年1月27日,張寶成、袁冬、李剛等人在本市朝陽區朝陽公園南門附近張打橫幅及拍照,並抗拒、阻礙公安民警執法,後袁冬、李剛又前往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西門繼續張打橫幅及拍照。

2、2013年2月23日,張寶成、袁冬、丁家喜等人在本市海淀區中關村廣場張打橫幅、發放傳單,引發群眾圍觀。當日活動結束後,張寶成、袁冬、丁家喜等人商定繼續上述活動。次日,張寶成、袁冬、李剛、丁家喜等人先後到本市海淀區海龍大廈、海淀黃莊地鐵站、北京大學東門、清華大學西門等地繼續張打橫幅、發送傳單引發群眾圍觀,且抗拒相關保安人員的管理,並與之發生肢體衝突。上述行為的照片等相關信息被上傳至互聯網。

3、2013年3月31日,張寶成、袁冬、侯欣夥同馬新立(另案處理)等人在本市西單文化廣場,張打橫幅、發放傳單,持擴音器演講,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引發群眾圍觀,並抗拒、阻礙公安民警執法。該起行為的照片等相關信息被上傳至互聯網。

被告人許志永作案後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志永多次組織、策劃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王濱
代理檢察員:孫傲
代理檢察員:李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