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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起诉书

2013年12月13日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许志永的起诉书显示,要求“教育平权”和“财产公示”居然是构成指控新公民运动创办者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要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京一分检刑诉[2013]306号

被告人许志永,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身份号码:620102197303025316,研究生文化,北京邮电大学讲师……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志永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许志永利用“教育平权”话题,单独或者伙同王功权、丁家喜(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1、2012年7月5日,在被告人许志永的组织、煽动下,百余名人到国家教育部门前聚集,并张打横幅、肆意喧闹,且抗拒、阻碍公安民警执法,造成该处秩序严重混乱。

2、2013年2月28日,在被告人许志永与王功权、丁家喜等人的组织、策划、煽动下,近百名人员前往北京市教委门前长时间聚集,且抗拒、阻碍公安民警执法,造成该处秩序严重混乱。

二、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许志永与丁家喜及李蔚、赵常青、王永红、孙含会(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官员财产公示”话题,组织、策划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并实施张打横幅、发放传单等行为。期间,许志永、丁家喜、王永宏等人制作了横幅、传单,并由王永宏具体组织、煽动袁冬、张宝成、侯欣、李刚(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多次实施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1、2013年1月27日,张宝成、袁冬、李刚等人在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门附近张打横幅及拍照,并抗拒、阻碍公安民警执法,后袁冬、李刚又前往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门继续张打横幅及拍照。

2、2013年2月23日,张宝成、袁冬、丁家喜等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广场张打横幅、发放传单,引发群众围观。当日活动结束后,张宝成、袁冬、丁家喜等人商定继续上述活动。次日,张宝成、袁冬、李刚、丁家喜等人先后到本市海淀区海龙大厦、海淀黄庄地铁站、北京大学东门、清华大学西门等地继续张打横幅、发送传单引发群众围观,且抗拒相关保安人员的管理,并与之发生肢体冲突。上述行为的照片等相关信息被上传至互联网。

3、2013年3月31日,张宝成、袁冬、侯欣伙同马新立(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西单文化广场,张打横幅、发放传单,持扩音器演讲,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引发群众围观,并抗拒、阻碍公安民警执法。该起行为的照片等相关信息被上传至互联网。

被告人许志永作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志永多次组织、策划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滨
代理检察员:孙傲
代理检察员:李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