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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呼籲

貴州威寧縣訪民張光華於農曆新年(2015年2月19日)當天前往北京上訪,3月4日被威寧縣截訪人員強行帶回威寧後下落不明,其女兒呼籲人權組織關注,盼父早日回家。 我父親張光華被截訪後下落不明,急請關注 尊敬的中國人權,我是張光華的女兒,我父親張光華於2015年2月19日(春節當天)離家到北京反映蒙冤入獄三年一事,3月4日下午被貴州威寧縣派到北京截訪的工作組強行帶回貴州威寧,現不知去向,家裡的親人實在著急!地方政府不准我父親到北京申訴,地方法院又不給我父親糾正所下達的錯誤判決的錯誤認定,而上訪又無門,敬請人權組織幫助呼籲,不要把人強行進行關押。盼呼籲!王穎呈請! 請參閱 張光華的呼籲書、...
路選成是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石橋鎮妥樂村村民,2008年當地政府要求他搬遷在自家屋後宅基空地處開辦的碑石加工廠。2009年8月20日,石橋鎮黨委書記顧勇帶領派出所警察和暴徒近百人包圍其住宅,派出所所長劉亞對逃到屋頂的路選成連開三槍,後來路選成卻被以妨害公務罪判刑8個月。多年上訪無果,他的女兒致信海外人權組織,要求呼籲中國政府嚴懲非法故意開槍打傷其父的公安民警劉亞和違法亂紀的顧勇書記。 附: 妥樂村村民路選成的呼籲書(附刑事控告狀及照片等) 急盼人權組織呼籲中國政府嚴懲開槍打傷無辜百姓路選成的公安干警劉亞 尊敬的中國人權的先生們、女士們:...
廣西北海白虎頭村維權村民高世福於2011年4月被北海市銀海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上訴后被北海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出獄后他提起申訴,但被北海市中級法院駁回。就此,他向中央向廣西派出的巡視組進行舉報,指出一、二審法院在審判中對事實的認定沒有証據的支持,適用法律均存在重大錯誤,請求巡視組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改判舉報人無罪。 關於高世福不服北海市中院作出申訴駁回的舉報廣西巡視組 高世福 舉報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高世福,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漢族,...
年近65歲的張光華本想到鄰居家串門緩和一下原有的矛盾,沒料到進門不到兩分鐘,竟給自己招來了“猥褻兒童”的罪名和3年的牢獄之災。獲釋後他上訴、上訪,不僅冤情得不到昭雪,反而被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拘留5天。無奈之下,他投書海外,呼籲 中國人權 組織和海外媒體關注,以促使貴州省各級司法部門解決其冤案,早日還其清白。 張光華致中國人權的呼籲書 尊敬的中國人權: 我叫張光華,男,1946年3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522427194603040014,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中國貴州威寧縣人,住威寧縣草海鎮南泉路前進村一組,現已刑滿釋放。 請求呼籲事實如下: 2010年7月17日上午9點過鐘,...
在這份緊急呼籲書中,律師 劉金濱 呼籲全國律協、檢察機關及社會各界關注並製止焦作警方違法拘傳辯護律師常瑋平的行為。訪民 許有臣 、 張小玉 夫婦因涉嫌刺死一名警察被刑事拘留後,常瑋平律師於7月20日趕到焦作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7月21日,焦作警方要求常律師作為案件證人接受訊問,而不是安排他與當事人會面,遭到常的拒絕。據悉,警方在限制常律師人身自由七八個小時後,對他實施了強制拘傳措施。呼籲書指出,要求辯護律師提供當事人相關案件的證詞,違反了《刑訴法》和《律師法》關於律師保密義務的規定。劉呼籲全國律協和相關的省、市律協採取行動維護常的權利;...
286位包括律師在內的中國各地公民簽署了這份呼籲書,敦促司法部和各地司法局恢復包括唐吉田在內的38位律師的執業權,保證他們不受干擾地執業。呼籲書說:“我們這個社會需要更多的良心律師為弱勢群體代言、不畏強權依法執業,捍衛人權堅守良知與正義。 ”這一簽名活動將持續到2013年10月30日。
【蒙冤警察】全國蒙冤警察群體繼2012年8月、9月發表公開信,敦促中共解決司法系統的腐敗問題、為他們的冤案平反之後,又向新的中央領導發出了三封公開信。在2012年10月和12月的信中,他們敦促新領導停止以“維穩”名義迫害維權人士,要求懲治那些需對這些冤案負責的人,表達了他們在維權運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決心。在2013年2月以反腐宣言的形式寫的信中,他們譴責腐敗官員假借“維穩”旗號保護他們自己,對公民任意拘押、毆打及施行其它侵權行為。這份宣言還表達了簽署人對中共承諾反腐、堅持憲法至上和推進法治的支持。
中國公民維權聯盟就當局對北京的維權人士趙常青和律師丁家喜刑事拘留發表聲明,指出當局這樣做只會讓不穩定的社會更加動盪,讓更多正義的維權律師勇敢地站出來。聲明呼籲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趙常青和丁家喜。
4月16日,深圳著名維權律師劉堯在被羈押近500天后獲得緩刑而被釋放。劉堯因代理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派頭村村民進行土地維權而於2007年12月18日被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拘留。在被羈押期間,劉堯的案件經歷兩次上訴,四次庭審,刑期從2008年6月被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2009年4月16日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盡管按照法律規定,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根據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而劉堯從被羈押開始拒不認罪,無任何悔罪表現,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以適用緩刑的方式將其釋放。劉堯從被釋放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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