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1988年批准《禁止酷刑公约》。
当一个国家成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时,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作出保留、谅解或声明,澄清缔约国对某些条文的解释 ,或根据条约提出修正案。为确保条约有效,任何条件都不能违背条约本身的目的。在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之时,中国表示 它不承认公约第20条规定的委员会有权调查被指控酷刑的行为,还宣布第30条第1款对其无拘束力;该条款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不能通过谈判解决,在其中 一方的要求下,应提交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各方不能就仲裁之组织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国际法 院规约要求将此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中国自批准该公约以来,已经四次接受委员会审议。禁止酷刑委员会第56届会议 将于2015年11月9日开始对中国进行下次审议。右边是与审议中国执行公约情况有关的官方文件和中国人权 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禁止酷刑公约》)于1984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7年生效。制定该公约的目的是“希望在全世界更有效地开展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斗争”。按照公约中所界定的,缔约国在法律、 程序和救济方面的义务,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