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赵常青、张宝成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06月27日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驳回维权人士赵常青张宝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今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赵、张两人作出判决:判处赵常青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宝成有期徒刑二年。赵被指控策划了2013年初在北京举行的举牌和演讲活动,张宝成则被指控参与了这些活动。随后,赵常青和张宝成提出上诉,但法院拒绝二审开庭,宣布维持原判。

本月中旬,赵常青的辩护律师房立刚递交法院的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中指出,一审判定赵常青“参与组织策划”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赵常青“组织策划”2013年2月和3月的三次举牌活动,也没有事实基础。

在申请书中,房立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7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规定,要求二审开庭审理,但被拒绝。

张宝成的律师刘正清游飞翥也申请开庭审理,也被拒绝。游律师随后在网上发布了一段他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的对话记录,那位法官告诉他,由于张宝成提出的异议不影响定罪量刑,因此不会开庭审理。

据网上发布的消息,张宝成的妻子刘珏帆表示,张宝成将继续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