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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高级专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连贯性来应对中国的人权危机

2022年04月19日

中国人权注: 在米歇尔·巴切莱特(Michelle Bachelet)即将访华之际,中国人权与全球 59 个人权非政府组织一起呼吁其改进其办公室应对中国侵犯人权行为的措施。 非政府组织的要求包括:发布拖延已久的人权高专办关于新疆的报告,确保其访问的独立性,并确保其与被任意拘留的人权捍卫者进行安全、保密且不受监督的会面,以评估他们的身心状况。

联合国高级专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连贯性来应对中国的人权危机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Michelle Bachelet)于 3 月 8 日宣布,她“预计将于 5 月”访问中国。距离她首次公开要求不受限制地进入中国的三年半之后,她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最新消息中宣布了这一信息。在此期间,以下签署的组织认为她没有采取适当而公开的外交措施,包括官方声明,来及时回应有关该国严重侵犯人权的指控。

相比之下,非政府组织、联合国特别程序[1]和条约机构[2]收集了广泛而多样的信息,详细说明了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甚至种族灭绝罪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2020 年 6 月,50 名特别程序专家呼吁“采取果断措施保护中国的基本自由”,包括由人权理事会建立“一个公正和独立的联合国机制,每年密切监测、分析和报告人权状况” 。他们还重申了对一系列问题的严重关切,包括强迫劳动,“特别是在新疆和西藏对人民的集体镇压,全国各地的律师被拘留、人权捍卫者被起诉和被失踪” 以及 “镇压香港的抗议和对民主的宣传倡导”。

在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关于反恐背景下秘密拘留的报告中,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菲奥诺拉·尼伊兰(Fionnuala Ní Aoláin)强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大规模任意和秘密拘留以及强迫劳动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独立的人权评估和问责”。

我们深表关切的是,高级专员在 3 月 8 日的声明中没有提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本预计发布的关于新疆维吾尔地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2021 年 9 月,巴切莱特“遗憾表示无法报告准入谈判的进展”,她证实高专办正在“完成对有关 [新疆] 严重侵犯人权指控的既有信息的评估,以期将之公布于众。” 去年 12 月,人权高专办发言人表示,该报告将在“几周内”发布。

我们感到遗憾的是,高级专员处理中国人权危机的方法缺乏连贯性,这对人权高专办的公信力及其处理针对大国的严重指控的能力构成了威胁。

我们还担心,与她的前任相比,高级专员对藏族地区的人权危机保持着沉默。

我们注意到,"人权高专办预访问小组 "将于4月启程前往中国,为她的访问做准备,"包括对新疆和其他地方的实地访问",而且“准备工作必须考虑到新冠疫情的规定”。该国现在面临着有史以来最高峰的感染,根据其“新冠清零”政策采取了高度限制性的措施,包括在几乎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实施局部和全市范围的封锁,以及对国际游客进行 21 天的隔离。

我们表示关切的是,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供的最新情况并未表明与中国当局谈判的条件是否允许她能像之前所呼吁的那样不受阻碍地进入中国。尽管中国做出了承诺,但许多因素引发了人们对这些条件——具体细节仍未披露——能否得到有效满足的严重担忧。

中国与沙特阿拉伯一样,是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报复”与联合国合作或寻求与联合国合作的个人和团体的年度报告中最常提及的国家。在 2020 年的报告中,中国被列为实施“模式化报复”的 11 个国家之一,后来被确定为“在拘留报复和恐吓受害者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五个国家之一。

在 2016 年对中国进行国家访问后,当时的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斯顿(Philip Alston)在提交给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详述了使他“无法以任何程度的自由或保密性与绝大多数民间社会成员会面”的措施,其中包括政府“建议他不要与民间社会组织直接联系来安排会议,并要求提供举行的任何非公开会议的全部细节”,同时还警告他“不要与政府认为‘敏感’的人会面”,还

“经常派扮作普通公民的安保人员跟踪他,因此几乎不可能与民间社会组织和个人私下会面”。他唯一能会见的活动人士江天勇律师,在与其会面后被拘留近三年,至今仍被非法软禁,并受到严密监视。

中国政府经常重申其立场,即只允许高级专员进行旨在“促进交流合作”的“友好访问”,而不是“推定有罪的所谓‘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以下签署的民间社会组织认为,为了使高级专员对中国的访问具有公信力,必须满足以下核心的最低条件。

  • 在高级专员访问中国前,尽快发布人权高专办关于新疆维吾尔地区严重侵犯人权的报告,并作为紧急事项向人权理事会通报报告的内容。这将有助于确保有关访问的谈判不会被当作一种策略,来进一步拖延对于关键报告的发布,也将有助于确保随后对中国的访问都是实质性的和有意义的。
  • 在访问前进行安全的会面:与来自中国或与中国有关的独立民间社会组织、人权捍卫者和来自中国或与中国相关工作的受害者,包括旅居国外的团体。
  • 对人权捍卫者和其他被强迫失踪或被任意拘留,包括服刑或审前拘留的人进行调查,并确保与他们进行安全、保密和不受监督的会面,以评估他们的现状以及他们被剥夺自由的情况和拘留条件是否符合国际标准[3]
  • 保证迄今为止为确保进入中国不受限制而采取的措施的透明度,包括但不限于外交保证,以及减轻和应对中国当局任何违反协议的措施;
  • 将相关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纳入她的访问团队,包括人权与反恐问题特别报告员;
  • 确保尊重一套独立、不受限制的访问的最低标准;以及在中国当局违反协议的情况下公开报道并中断访问。这些标准应包括[4]
  • 完全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地区,包括维吾尔族和藏族地区以及香港,这意味着:
    • 全国范围内的行动自由,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TAR)和其他受限制的地区[5]
    • 调查自由,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 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拘留所,包括监狱、所谓的“职业培训中心”和强迫劳动的场所;
      • 与证人和其他个人(包括被剥夺自​​由的人)进行保密和不受监督的接触;
      • 对所有文件材料有完全的访问权限,包括源自各级政府的文件;
  • 保证任何官方的安保,包括以“反恐”为由和其他形式的陪同,包括以“预防新冠疫情”的名义,要以不损害隐私、保密或行动和调查自由的方式提供;
  • 以强有力的风险评估和缓解措施,尽量减少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无论以何种方式与访问团队的合作和沟通而遭受威胁、骚扰、惩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吓和报复的可能性;
  • 不与国家当局共享访问计划中任何涉及与民间社会会面的信息,包括保证在与受害者或其他人员面谈时没有包括执法官员在内的国家官员在场。面谈应限定在联合国或外交场所进行,必要时由联合国招募或选定的口译人员提供翻译,以确保对受害者或证人的保护。对于被关押在拘留场所中的个人,与联合国招募或选定的口译人员进行的面谈应保密,且国家官员不得在场。
  • 在任何访问的准备阶段,通过针对不同地区和社群的单独专门会议,确保各种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人权捍卫者、个人和受害者能有意义和安全地参与,并在访问期间和之后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进行广泛的协商;
  • 确保实地调查使用联合国现有的信息作为调查的基础,例如特别程序的来文和条约机构的审查。

签署方

  • Adelaide - Stand with Hong Kong
  • Amnesty International
  • Asia Democracy Network
  • Australian Uyghur Tangritagh Women's Association
  • Campaign for Uyghurs
  • China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 China Aid Association
  • China Alarm
  •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 CIVICUS: 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
  • Comité de Apoyo al Tíbet – CAT – Spain
  • Cornell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East Asian Liberty (SPEAL)
  • CSW (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 DC4HK (Washingtonians Supporting Hong Kong)
  • Dutch Uyghur Human Right Foundation
  • East Turkistan Australian Association
  • ECOTibet Ireland
  • ECPM- Ensemble contre la peine de mort
  • FIDH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 Freedom House
  • Front Line Defenders
  • Hong Kong Committee in Norway
  • 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
  • Hong Kong Forum, Los Angeles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lliance Brisbane (HKIA Brisbane)
  • Hong Kongers in San Diego
  • Hong Kong Liberation Coalition
  • Hong Kong Professional Network
  • Hong Long Social Action Movements in Boston
  • Hong Kong Watch
  • Human Rights Foundation
  • Human Rights in China
  • Human Rights Watch
  • Human Rights Without Frontiers
  • Ilham Tohti Initiative e. V.
  •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 (IBAHRI)
  • International Campaign for Tibet
  • 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ISHR)
  •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Munich section
  • International Tibet Network
  •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 Justice for Uyghurs
  • Lawyers’ Rights Watch Canada
  • No Business With Genocide
  • Students for a Free Tibet
  • The 29 Principles
  • Tibet Justice Center
  • Tibet Solidarity
  • Tibet Support Group Ireland
  • Tibet Youth Association in Europe
  • US Tibet Committee
  • 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 (UNPO)
  • Uyghur Academy Europe
  • Uyghur Association of Victoria, Australia
  • Uyghur Human Rights Project
  • Uyghur Rights Advocacy Project
  • Uyghurischer Verein Schweiz
  • Victims of Communism Memorial Foundation
  • Victoria Hongkongers Association (Australia) Inc.
  • World Uyghur Congress

[2]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 结论性意见 (2018) 后续信函 (2020)。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议题清单 (2021)。消除对妇女其实委员会(CEDAW 议题清单 (2021)

[3] 这应该包括:阿亚桑扎(A-nya Sengdra)、常玮平、陈建芳、程渊、邹幸彤、丁家喜、果·喜饶嘉措(Go Sherab Gyatso)、古丽仙·阿巴斯(Gulshan Abbas)、何方美、黄雪琴、胡史塔尔·艾沙(Hushtar Isa) 、高智晟、伊力哈木•土赫提(Ilham Tohti)、李卓人,李昱函,李翘楚,拉莫恰布(Lhamo Khyab),罗桑伦珠(Lobsang Lhundup),覃永沛,热依拉•达吾提(Rahile Dawut),仁青持真(Rinchen Tsultrim),塔西甫拉提·特依拜(Tashpolat Tiyip),王建兵,许志永,牙里坤·艾莎(Yalqun Isa),杨茂东,益西曲珍(Yeshe Choedron),吴葛剑雄,张海涛,张展,以及“47名民主活动人士”案中的个人。

[4]  除其他资源外,这些标准借鉴了“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代表实况调查团的职权范围”[E/CN.41998/45 附录 V]。

[5] 这应当包括历史上的西藏范畴内(现今的西藏自治区,以及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省的藏族自治州)至少两处,包括阿坝;曲水(Chushur)和德拉比(Drapchi)监狱(TAR);当雄县完全小学(TAR)和巴滩牧场寄宿制完全小学(青海); 喀什教育改造学校、伊宁市英业尔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新疆联合职业培训学校、阿克苏市第一教育培训政治再教育中心(根据维吾尔过渡司法数据库记录s位于新疆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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